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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明富陳宛榆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60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黃如流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2320號、95年度偵字第230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萬元,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2年4 月28日,經本院以92年度易緝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3年3 月18日,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因未上訴而確定。嗣上開2 案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5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後,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3年7 月30日,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6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因未上訴而確定,而上開各案經接續執行後,於94年9 月5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竟與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95年6 月17日凌晨零時46分許,戊○○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非乙○○○所有),與乙○○○聯絡,電話中,乙○○○欲以每半臺兩(即18.75 公克)新臺幣6 萬元之代價,將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戊○○,戊○○表示考慮後,隨即掛斷電話。嗣戊○○決定購買上開毒品,旋於同日凌晨1 時26分許,再度撥打乙○○○前開電話,表示願意購買半臺兩甲基安非他命。待談妥交易條件後,戊○○即於同日凌晨2 時59分至凌晨3 時11分間之某時,依約前往高雄市○鎮區○○街101 號9 樓住處,適因乙○○○外出,戊○○乃依乙○○○電話之指示,於前開房間內,將6 萬元交予與乙○○○有犯意聯絡之某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再由該成年人將半臺兩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戊○○,完成毒品交易,乙○○○因而共同牟取不法利益。嗣於95年8 月24日17時21分許,乙○○○為警持搜索票於上開住處查獲。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 條之2 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㈠證人梁勝宗、黃怡寧及鍾森豪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均為併案部分):上開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因屬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且審判程序中,檢察官、辯護人均未聲請傳訊上開證人到庭實施交互詰問,無法藉由詰問程序,比較上開證人警詢中之陳述與審判中之陳述有何不符,致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傳聞證據法則例外之適用,且查無同法第159 條之3 之情事,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戊○○(本案部分)、己○○(併案部分)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證人己○○於警詢中,就如何向被告取得毒品等事實之陳述,均核與審判中之陳述相符(即均未向被告購買毒品)。準此,依前開說明,證人己○○警詢中關於上開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並無證據能力。此時,當以證人己○○於審判中之證述作為證據。至證人戊○○於警詢中,就是否向被告購買毒品等事實之陳述,均核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即審判中改稱均未向被告購買毒品),且在證人戊○○指稱曾遭受心理壓力下,檢察官復未提出證據證明證人戊○○前開警詢中之陳述,具有何特別可信之情形。是依前開說明,證人戊○○警詢中關於上開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並無證據能力。

二、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是證人戊○○、梁勝宗、己○○及丁○○於偵查中之陳述部分,既經具結,且持無證據證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說明,應有證據能力。至辯護人雖援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46號判決意旨,主張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未給予被告及辯護人詰問權,並無證據能力。惟偵查中並無交互詰問程序之適用,且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係認共同被告於審判中,自應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踐行調查程序,始得以其陳述作為判斷被告本人犯罪事實之依據,核與本件並無關連,尚難因此否定前開證人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辯護人、檢察官或同意可作為證據使用,或未聲明異議【證人丙○○○警詢及偵查中陳述部分,辯護人已於審判中並不爭執證據能力(詳本院卷第224 頁倒數第3 行至第225 頁第14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應得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否認有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伊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戊○○,而係與戊○○共同出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等語。經查:

㈠證人戊○○固於本院審理中證陳:經由朋友介紹而認識被告,已認識被告1 年多,期間均與被告共同出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未曾向被告購買毒品,至於監聽譯文內容,均係伊與被告談及一起出錢共買毒品等語(詳本院卷第173 頁第14行至第24行、第176 頁第10行至第16行)。惟:

①經檢察官依法對證人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核發通訊監察書予以監聽後,其中關於95年6 月17日之監聽譯文內容部分(詳附件1 所示監聽譯文內容):95年6 月17日凌晨零時46分許,證人戊○○先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絡,電話中,被告表示「東西」很好,半臺6 萬元,1 臺12,如證人戊○○要拿1 臺,就12等語,證人戊○○表示考慮後,隨即掛斷電話。嗣證人戊○○旋於同日凌晨1 時26分許,再度撥打被告前開電話,表示要「半個」等語,被告即要求證人戊○○至其住所取貨。之後,因被告外出,被告乃於同日凌晨2 時59分許,撥打證人戊○○前開行動電話,告知其已外出,證人戊○○至其住處後,會有人開門,並交付「東西」,要求證人戊○○將6 萬元交付該開門之人。同日凌晨3時11 分許,證人戊○○取得「東西」後,另撥打行動電話告知被告此事等情,有監聽譯文內容資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附卷可參(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警卷第32頁至第42頁)。準此,參照證人戊○○前開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戊○○並不否認該監聽譯文內容係針對毒品(即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話內容,但否認曾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是前開監聽譯文內容中關於「東西」之對話暗語,應係指甲基安非他命;關於「半臺」、「1 臺」及「半個」之對話暗語,應係指甲基安非他命之重量;關於「6 萬元」、「12」之對話暗語,應係指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錢甚明。再者,對照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重量及價錢比例,所謂「半臺」或「半個」6 萬元,應係指甲基安非他命每半臺兩(即18.75 公克)6 萬元;所謂「1 臺」12萬元,應係指甲基安非他命每臺兩(即37.5 公克)12萬元。

②又將原監聽譯文內容之對話暗語轉換為真正語義後,可知被告、證人戊○○於95年6 月17日之對話內容,應為證人戊○○撥打電話予被告後,被告即向證人戊○○表示所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品質不錯,每臺兩12萬元,而證人戊○○決意購買半臺兩甲基安非他命後,被告即要求證人戊○○至其高雄市前鎮區○○街101 號9 樓【證人戊○○於95年6 月17日至被告住處取貨後,隨即於同日凌晨3 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告聯絡時,當時證人戊○○行動電話基地臺係位於高雄市○鎮區○○街78號9 樓(詳如附件1 之監聽譯文資料)。另證人戊○○於95年8 月12日21時13分許,在被告住處附近,撥打電話予被告聯絡時,當時證人戊○○行動電話基地臺亦位於高雄市○鎮區○○街78號9 樓(詳如附件1 之監聽譯文資料)。顯見95年6 月17日、95年8 月12日,被告均住同一處所甚明。因95年8 月12日21時13分許之監聽譯文內容,被告曾表示其住在「9 樓」,對照被告於警詢中自承:曾住於高雄市○○○街202 巷14號之3 、高雄市○○○路133 號、高雄市○○街101 號9 樓等語(詳前開左營分局警卷第4 頁第19 行 以下),足認被告於95年6 月17日應係住於高雄市○○街101 號9 樓】住處取貨。嗣因被告外出,被告再次撥打電話與證人戊○○聯絡,告知證人戊○○至其住處後,將有他人開門,並交待證人戊○○將6 萬元直接交付該開門之人,再向該人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就上開對話內容觀之,被告係向證人戊○○介紹其已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品質,並與證人戊○○達成甲基安非他命半臺兩6 萬元之交易條件,再由戊○○至被告指定之地點取貨,並完成交易。整體對話過程中,係被告單方面向證人戊○○兜售甲基安非他命,並未出現雙方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每人應負擔金額多寡等對話內容。顯見被告應係以6 萬元之代價,將甲基安非他命半臺兩販賣予證人戊○○甚明。則證人戊○○證陳:該監聽譯文內容,係伊與被告談及一起出資購買毒品等語,核與監聽譯文內容不符,不可採信。

㈡按共同正犯除須有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外,尚須2 人以上具有相互利用他方行為共同合力實施犯罪之意思聯絡,始能成立共同正犯,即2 人以上之人互相認識他方之行為而有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犯罪之意思,唯有此意思之聯絡,始足以表示其惡性之共同,而將各共犯作合一之觀察,以為共同評價之對象,因之共犯者對其中任何一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所為之結果,均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判決參照)。本件雖由被告與證人戊○○達成買賣甲基安非他命半臺兩之合意,但因交付甲基安非他命時,適被告外出,被告乃指示其住處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將半臺兩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證人戊○○,並向戊○○收取買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代價6 萬元,均已如前述。則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既已參與交付甲基安非他命、收取價金等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顯已將被告販賣毒品之行為視為自己行為,就被告販賣毒品行為,與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甚明。

㈢邇來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毒害人民甚深,再三宣導教民眾遠離毒品、媒體之報導既深且廣,對於毒品之禁絕,應為民眾所熟悉。又政府對於查緝施用、轉讓及販賣毒品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更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毒品交付他人。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價格不貲、物稀價昂,且販賣第二級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每次買賣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因而異其標準,並隨時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一,茍無任何利益可圖,被告實無甘冒風險,在與證人戊○○並非至親之下,將毒品無償交付。從而,被告應有從中賺取差額利潤以圖利之意圖及事實,其主觀上確有牟利意圖,應堪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被告販賣上開毒品,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已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就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2年4 月28日,經本院以92年度易緝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3年3 月18日,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因未上訴而確定。嗣上開2 案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5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後,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3年7 月30日,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6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因未上訴而確定,而上開各案經接續執行後,於94年9 月5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因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故僅就有期徒刑或罰金部分,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均於95年7 月1日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次 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本院審酌:㈠罰金刑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已修正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㈡累犯部分:新舊法適用並無不同,無庸比較新舊法,應直接適用新法。㈢共犯部分:新舊法適用並無不同,無庸新舊法比較。從而,因本案涉及法律變更,且以舊刑法有利於被告,參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依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舊刑法,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半臺兩予戊○○,不僅危害社會治安,並戕害國民身心健康,惡性非輕,如輾轉流入市面,將使多人遭受毒品侵害,並參以被告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時,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金錢6 萬元,因係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成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與該共犯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雖為被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然因被告否認為其所有(詳前開左營分局警卷第4 頁第11行),且該行動電話申設人亦非被告(詳卷附申設人資料),則在持有並不等同於所有下,既無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含SIM 卡)為被告或其共犯所有,爰不宣告沒收之。另警方固於95年8 月24日17時21分許,在被告高雄市○鎮區○○街101 號9 樓查扣攪拌機、殘渣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某不詳門號行動電話、注射針筒、橡皮筋、玻璃球、打火機、甲基安非他命、葡萄糖、海洛因、夾鏈袋等物,惟依卷內證據資料,僅能證明被告於95年6 月17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而上開物品係於95年8 月24日為警查扣,離被告販賣毒品時間已逾2 月,且上開扣案物品或為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或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販毒聯絡之工具,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部分,被告亦否認為其所有,均無證據證明核與本件販賣毒品相關,故爰不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

參、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因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不得販賣,竟向綽號「阿文」等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販入甲基安非他命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自95年4 月間起至同年8 月12日止(不含95年6 月17日),與戊○○所使用之00000 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在其位於高雄市○○○街202 巷14號之3 、高雄市○○○路133 號,及高雄市○○街101 號9 樓等住處,以1 兩7 萬元之價格,多次販賣安非他命予戊○○。嗣於95年8 月24日17時21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街101 號9 樓住處,為警察獲等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92年9 月1 日施行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證據裁判主義之規定,乃揭櫫國際公認之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原則,為修正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人權之重要指標,法院自應嚴守此一原則,在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法院依法定職權調查所得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罪之前,自應推定其無罪。若所得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自不能為有罪之認定,此為上開無罪推定原則之當然闡釋,自不能因犯罪之調查難易不同而有異,其理甚明。又施用毒品者所稱其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為最高法院歷年來之見解,良以毒品買受者之指證,其憑信性於通常一般人已有所懷疑,尚難確信其為真實。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其供出毒品來源而破獲者,復得減輕其刑,則其指證之真實性猶有疑慮,是施用毒品者之指證,其真實性有待其他必要證據加以補強。茲所謂必要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販賣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施用者之指證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其經與施用者之指證綜合判斷,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施用者之指證為真實者,始得為有罪之認定,此為無罪推定原則之必然推演(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7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監聽譯文內容,資為論罪依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辯稱:伊未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戊○○,係與戊○○共同出資購買毒品等語。經查:

㈠關於被告是否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戊○○,固據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約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5 至6 次等語(詳95年度偵字第22320 號偵查卷65頁第8 行至第9 行。證人戊○○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因無證據能力,故不予論述)。惟證人戊○○嗣後翻異前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經由朋友介紹而認識被告,已認識被告1 年多,期間均與被告共同出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未曾向被告購買毒品,至於監聽譯文內容,均係伊與被告談及一起出錢共買毒品等語(詳本院卷第173 頁第14行至第24行、第176 頁第10行至第16行),前後所述已不一致。

㈡又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茍無違經驗法則,即難指為違法,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67號、74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等判例意旨參照);且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則非不得予以採信。惟本件證人戊○○之證詞已有前開瑕疵,且其就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基本事實之陳述,亦不一致。此外,另參以如附件1 所識監聽譯文內容(不含95年6 月17日之監聽譯文內容):①95年6 月13日之監聽譯文內容:證人戊○○雖詢問被告是否有毒品,但被告表示:有人找我一起拿,1 人8 千,要1 萬6 ;如果要的話,先幫你拿等語。整體而言,被告係欲與證人戊○○籌集16,000元,共同購買毒品,尚難認被告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②95年6 月15日之監聽譯文內容:因證人戊○○不足金錢購買毒品,故詢問被告是否可幫忙互相補一下,但被告表示:可幫忙介紹等語,之後被告再與證人戊○○約定在四海豆漿店,由被告兒子向證人戊○○取款。整體而言,被告雖係幫忙介紹購買毒品,但被告是否與其他販毒者達成交易毒品合意,是否已於取得毒品後,再交付證人戊○○,均乏證據證明,尚難認被告有販賣或幫助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③95年6 月18日之監聽譯文內容:被告雖撥打電話予證人戊○○聯絡,但因證人戊○○正睡覺中,故由證人戊○○之弟接聽電話,對話內容中,均由被告與證人戊○○之弟談話,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證人戊○○曾談及毒品交易之事。④95年7 月2 日之監聽譯文內容:計有3 通聯絡電話,第1 通電話之對話,僅能證明證人戊○○撥打電話予被告後,被告指示證人戊○○行車路線,並未談及毒品交易。第2 通電話之對話,僅能證明被告撥打電話予證人戊○○,告知有某身穿黑色休閒服之走出去等語,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指示該人與證人戊○○見面,並交易毒品品。第3 通電話之對話,並未談及毒品交易之事。⑤95年7 月4 日之監聽譯文內容:證人戊○○係與被告相約在被告住處樓下見面,並未談及毒品交易之事,且雙方縱使見面,亦乏證據證明係從事毒品交易。⑥95年7 月12日之監聽譯文內容:證人戊○○前至被告住處相約見面,並未談及毒品交易之事,且雙方縱使見面,亦乏證據證明係從事毒品交易。⑦95年7 月14日之監聽譯文內容:被告雖撥打電話予證人戊○○聯絡,表示可叫朋友拿1 兩毒品予證人戊○○,但談話過程中,證人戊○○表示尚有毒品,未與被告達成交易毒品合意,因本件未完成毒品交易,且被告亦未聯繫友人交易毒品,尚難認其有幫助友人販賣毒品之犯行。⑧95年7 月23日之監聽譯文內容:談論友人被逮捕之消息,被告與證人戊○○並未談及毒品交易之事。⑨95年7 月25日之監聽譯文內容:證人戊○○雖撥打電話予被告,但因談話語意不明,無法確認係談及毒品交易之事。⑩95年7 月26日之監聽譯文內容:被告雖撥打電話予證人戊○○聯絡,但因「散錢」之語意不清,縱使係毒品,其來源亦有可能係雙方之前即已約定共同出資購買,先由被告出資向他人購買,尚難因此即認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⑪95年8 月2 日之監聽譯文內容:證人戊○○係與被告相約在被告住處見面,書方並未談及毒品交易之事,且雙方縱使見面,亦乏證據證明係從事毒品交易。⑫95年7 月26日之監聽譯文內容:證人戊○○雖撥打電話予證人被告,但因語意不清,縱使談及毒品,其來源亦有可能係雙方之前即已約定共同出資購買,先由被告出資向他人購買,尚難因此即認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⑬95年8 月12日之監聽譯文內容:證人戊○○前至被告住處相約見面,並未談及毒品交易之事,且雙方縱使見面,亦乏證據證明係從事毒品交易。從而,檢察官認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除證人戊○○於偵查中之陳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資佐證。因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均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指證為真實,依前開判決及判例意旨,尚無法認定被告除95年6 月17日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外,另有其他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又不能證明犯罪,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之犯行如果成罪,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廢止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肆、退併案審理部分:

一、併案意旨略以: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因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不得販賣,竟向綽號「阿文」等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販入甲基安非他命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以不詳之代價,多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丁○○、己○○。又被告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6 月29日,以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所有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買賣「板子」毒品事宜,嗣丙○○○欲交貨予被告時,於同日16時50分,在高雄市前鎮區○○○街202 巷14-2號3 樓處,為警在丙○○○身上查獲海洛因(305.0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74.49 公克)、現金227,900 元及手機2 支(含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等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丁○○、己○○部分:因被告辯稱:施用毒品時,適丁○○、己○○前來找伊,故就分一些等他們使用等語。核與證人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陳:毒品係向被告要來的,被告施用毒品時,伊就向被告要求吸幾口等語相符(詳併案95年度偵字第15338 號偵查卷第255 頁倒數第1 行至第256 頁第1 行;本院卷第178頁倒數第11行以下、第179 頁第5 行至第8 行)。亦與證人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至被告住處時,被告請其施用毒品,伊就施用等語一致(詳併案95年度偵字第15338號偵查卷第270 頁第9 行;本院卷第183 頁第14行至第15行)。準此,依現存卷內證據資料而言,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轉讓毒品予證人丁○○、己○○施用,尚無法證明被告販賣毒品予證人丁○○、己○○,而轉讓毒品與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相異,是此部分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並無廢止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併予審理。

三、被告基於營利之意圖,向丙○○○販入第二級毒品部分:被告辯稱:因丙○○○女友遭羈押於看守所,且丙○○○對高雄不熟,故請其幫忙一同去找律師,未向丙○○○販入毒品等語。固核與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陳:因女友有案件繫屬,而被告係其女友之朋友,被告表示要帶其去找律師,95年6 月30日監聽譯文內容關於「板子」之對話,係指行動電話SIM 卡;關於「軟的」之對話,係指信用卡,被告要其拿SIM 卡、信用卡,讓她選取,扣案毒品係供己施用,並未販賣毒品予被告等語相符(詳本院卷第166 頁倒數第4行至第167 頁第2 行、第167 頁倒數第6 行至第168 頁第15行)。惟:㈠經檢察官依法對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核發通訊監察書予以監聽,確實錄得如附表2 之對話內容等情,有監聽譯文內容、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6 月9 日95年屏檢瑞仁聲監續字第000069號通訊監察書附卷可參(詳併案海巡署屏東機動查緝隊警卷第54頁至第62頁)。另觀之如附表2 所示之監聽譯文內容,其中95年6 月30日上午11時43分29秒、13時3 分55秒及13時44分28秒,被告與證人丙○○○相互通話時,並未談及何人遭羈押之事,亦未談及如何找律師協助等事,則被告是否與證人周明黃得相約見面後,再一同去找律師協助,已非無疑。況「板子」、「軟的」等暗語,如分別係指行動電話SIM 卡、信用卡,且談論之目的係欲供被告選取,為何證人丙○○○被查獲時,身上未攜帶信用卡(詳證人丙○○○證詞,本院卷第171頁倒數第11行以下)。且SIM 卡、信用卡並非違禁物品,實無須以暗語稱之。再者,95年6 月30日13時3 分55秒許,依被告、證人丙○○○之對話,被告係要求證人丙○○○拿「軟」的「板子」,如依證人丙○○○之證詞,「軟」的「板子」應係指信用卡的SIM 卡,語意不通。是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應不可採信,即「軟的」、「板子」應非信用卡或SIM 卡。㈡由於證人丙○○○欲與被告碰面前,曾撥打電話與被告相互聯絡,聯絡之事項並非買賣信用卡或SIM 卡,亦未涉及請求律師協助,已如前述。而證人丙○○○與被告碰面時,為警查獲,當時警方於證人丙○○○身上查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是對照前開監聽譯文內容,並參以證人丙○○○係攜帶上開毒品與被告見面,足認上開監聽譯文之對話內容,被告與證人丙○○○見面之目的,應係針對毒品。又依毒品存在型態及施用方式,甲基安非他命係以結晶狀態存在,海洛因則以粉末狀態存在。施用海洛因者,多以摻入香煙吸食其煙霧,或摻水以針筒注射靜脈方式為之。且海洛因講求其純度,交易時亦分不同純度,純度越高表示品質越佳,可由購買者自行稀釋施用或再行售出。因甲基安非他命係結晶狀,質地較硬,海洛因則係粉末狀,觸感較軟,故毒品交易者為掩飾犯行,規避查緝,通常均會使用不同暗語,故以「軟的」代替「海洛因」、以「硬的」代替「甲基安非他命」,應屬可以理解之事。因此,基於被告與證人丙○○○之對話內容僅涉及「軟的」、「板子」,依一般毒品交易經驗,應係指海洛因,並非甲基安非他命。且參以證人丙○○○被查獲後,經警採尿送驗後,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對照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5年7 月1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詳併案高雄市刑大警卷第89頁、併案海巡署屏東機動查緝隊警卷第52頁),顯見被告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則其持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見面,亦有可能供己施用。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販入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行,無從併辦。另被告縱有販入海洛因以營利之犯行,然因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構成要件相異,是此部分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並無廢止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無從併予審理。

四、綜上,併案審理部分,因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並無廢止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退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檢察官另行偵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1:
┌──────────────┬────────────────────┐
│監聽譯文表                  │監聽對象:2413  小妹(即戊○○)        │
│                            ├────────────────────┤
│                            │2006/0613/0000-0000/0812/2113           │
├─────┬─┬─┬────┼──┬──┬──────────────┤
│時      間│出│入│電話    │A   │B   │通  話  內  容              │
├──┬──┼─┼─┼────┼──┼──┼─┬────────────┤
│0613│2045│V │  │0922    │7087│姊仔│A │姊仔,我打給你怎麼都沒接│
│    │    │  │  │-337786 │    │(即│  │啊?                    │
│    │    │  │  │        │    │被告│  │                        │
│    │    │  │  │        │    │)  │  │                        │
│    │    │  │  │        │    │    │B │你誰啊?                │
│    │    │  │  │        │    │    │A │妹仔阿。                │
│    │    │  │  │        │    │    │B │你打給我?你什麼時候打給│
│    │    │  │  │        │    │    │  │我?                    │
│    │    │  │  │        │    │    │A │好幾天前了,我打給你都不│
│    │    │  │  │        │    │    │  │要接。                  │
│    │    │  │  │        │    │    │B │我哪有不要接,我沒聽到在│
│    │    │  │  │        │    │    │  │響阿,怎樣呢?          │
│    │    │  │  │        │    │    │B │那個很貴。              │
│    │    │  │  │        │    │    │A │很貴的!有好的嗎?自己要│
│    │    │  │  │        │    │    │  │吃的,拜託。            │
│    │    │  │  │        │    │    │B │有人找我一起拿,一人八千│
│    │    │  │  │        │    │    │  │,要一萬六。            │
│    │    │  │  │        │    │    │A │好啊,我要啊。          │
│    │    │  │  │        │    │    │B │你要拿!                │
│    │    │  │  │        │    │    │A │有什麼關係呢?          │
│    │    │  │  │        │    │    │B │好啊,不然我跟他拿。    │
│    │    │  │  │        │    │    │A │你要拿嗎?              │
│    │    │  │  │        │    │    │B │你那邊有嗎?            │
│    │    │  │  │        │    │    │A │沒有啦,你假如要拿順便跟│
│    │    │  │  │        │    │    │  │他講啊。                │
│    │    │  │  │        │    │    │B │好啊,你就說要拿阿,那個│
│    │    │  │  │        │    │    │  │半錢而已。              │
│    │    │  │  │        │    │    │A │好啊。                  │
│    │    │  │  │        │    │    │B │「秋華」 (台譯)跟我說在 │
│    │    │  │  │        │    │    │  │民生路跟中山路這邊      │
│    │    │  │  │        │    │    │A │好的嗎?                │
│    │    │  │  │        │    │    │B │好的阿,不好的要一萬六幹│
│    │    │  │  │        │    │    │  │麼吃?                  │
│    │    │  │  │        │    │    │A │我們自已要吃,要吃好的。│
│    │    │  │  │        │    │    │B │你假如要的話,我先幫你拿│
│    │    │  │  │        │    │    │  │起來。                  │
│    │    │  │  │        │    │    │A │好,你先幫我拿,我等一下│
│    │    │  │  │        │    │    │  │去拿。                  │
│    │    │  │  │        │    │    │B │好。                    │
├──┼──┼─┼─┼────┼──┼──┼─┼────────────┤
│0615│1728│V │  │0922-   │7087│姊仔│A │喂,姊仔,不然你先幫我互│
│    │    │  │  │337786  │    │    │  │補一下好嗎?            │
│    │    │  │  │        │    │    │B │多少?                  │
│    │    │  │  │        │    │    │A │因為我們這裡11。        │
│    │    │  │  │        │    │    │B │你們那邊11喔,你們假如要│
│    │    │  │  │        │    │    │  │拿,要拿零錢的,我幫你介│
│    │    │  │  │        │    │    │  │紹,我跟他開差不多一萬六│
│    │    │  │  │        │    │    │  │,一錢啦,你聽的懂嗎?你│
│    │    │  │  │        │    │    │  │們可以賣出去。          │
│    │    │  │  │        │    │    │A │嗯。                    │
│    │    │  │  │        │    │    │B │這樣我打電話給他問看看,│
│    │    │  │  │        │    │    │  │少二萬五喔?            │
│    │    │  │  │        │    │    │A │嘿。                    │
│    │    │  │  │        │    │    │B │少二萬五,那我打給我兒子│
│    │    │  │  │        │    │    │  │一下,我跟我兒子說一下。│
│    │    │  │  │        │    │    │A │好,我等一下是...?     │
│    │    │  │  │        │    │    │B │我打電話給你。          │
│    │    │  │  │        │    │    │  │(3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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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1738│V │  │0922-   │7087│姊仔│A │喂,姊仔。              │
│    │    │  │  │337786  │    │    │  │                        │
│    │    │  │  │        │    │    │B │我跟你講,你過去民族陸橋│
│    │    │  │  │        │    │    │  │,彎過去九如路,過去四海│
│    │    │  │  │        │    │    │  │豆漿店。                │
│    │    │  │  │        │    │    │A │好。                    │
│    │    │  │  │        │    │    │B │我叫我兒子去拿錢。      │
│    │    │  │  │        │    │    │A │好好,姊仔謝謝。        │
│    │    │  │  │        │    │    │  │(高市○○區○○街46號   │
│    │    │  │  │        │    │    │  │12F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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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0046│V │  │0922-   │7087│姊仔│A │喂,姊仔,你剛說那多少?│
│    │    │  │  │337786  │    │    │  │                        │
│    │    │  │  │        │    │    │B │你誰阿?                │
│    │    │  │  │        │    │    │A │我妹仔。                │
│    │    │  │  │        │    │    │B │我跟你講啦,剛才小龍來拿│
│    │    │  │  │        │    │    │  │半台,六萬啦,一台12啦,│
│    │    │  │  │        │    │    │  │東西很好。              │
│    │    │  │  │        │    │    │A │有味道嗎?              │
│    │    │  │  │        │    │    │B │沒有啦,我就跟你說東西很│
│    │    │  │  │        │    │    │  │好。                    │
│    │    │  │  │        │    │    │A │好,你等我,我等一下打給│
│    │    │  │  │        │    │    │  │你。                    │
│    │    │  │  │        │    │    │B │嗯,你假如要拿一台12啦,│
│    │    │  │  │        │    │    │  │小龍也拿12。            │
│    │    │  │  │        │    │    │A │好。                    │
│    │    │  │  │        │    │    │  │(高市○○區○○街46號   │
│    │    │  │  │        │    │    │  │12F之2)                 │
├──┼──┼─┼─┼────┼──┼──┼─┼────────────┤
│0617│0126│V │  │0922-   │7087│姊仔│A │喂,姊仔,我要半個。    │
│    │    │  │  │337786  │    │    │  │                        │
│    │    │  │  │        │    │    │B │好啊,來拿啊。          │
│    │    │  │  │        │    │    │A │好,掰。                │
│    │    │  │  │        │    │    │  │(高市○○區○○街46號   │
│    │    │  │  │        │    │    │  │12F之2)                 │
├──┼──┼─┼─┼────┼──┼──┼─┼────────────┤
│0617│0259│  │V │0922-   │7087│姊仔│B │喂,妹阿。              │
│    │    │  │  │337786  │    │    │  │                        │
│    │    │  │  │        │    │    │A │喂。                    │
│    │    │  │  │        │    │    │B │我跟你講喔,他有丟鑰匙給│
│    │    │  │  │        │    │    │  │你,我現在不在家,我跟你│
│    │    │  │  │        │    │    │  │講。                    │
│    │    │  │  │        │    │    │A │誰丟鑰匙阿?            │
│    │    │  │  │        │    │    │B │有啦,他會丟給你,他會下│
│    │    │  │  │        │    │    │  │來開。                  │
│    │    │  │  │        │    │    │A │好。                    │
│    │    │  │  │        │    │    │B │我跟你講,他東西拿給你,│
│    │    │  │  │        │    │    │  │你錢再拿給他,六萬阿。  │
│    │    │  │  │        │    │    │A │好。                    │
│    │    │  │  │        │    │    │  │(高縣鳳山市文武里輜汽北 │
│    │    │  │  │        │    │    │  │一路21-1號5F)           │
├──┼──┼─┼─┼────┼──┼──┼─┼────────────┤
│0617│0311│V │  │0922-   │7087│姊仔│B │喂。                    │
│    │    │  │  │337786  │    │    │  │                        │
│    │    │  │  │        │    │    │A │喂,姊仔我拿了,我走了。│
│    │    │  │  │        │    │    │B │好,那個不錯,你吃就知道│
│    │    │  │  │        │    │    │  │阿。                    │
│    │    │  │  │        │    │    │A │好,我知道。            │
│    │    │  │  │        │    │    │  │(高市○鎮區○○街78號9F)│
├──┼──┼─┼─┼────┼──┼──┼─┼────────────┤
│0618│1904│  │V │0989-   │7087│姊仔│A │喂。(小妹的小弟)        │
│    │    │  │  │189167  │    │    │  │                        │
│    │    │  │  │        │    │    │B │喂,妹妹呢?            │
│    │    │  │  │        │    │    │A │她在睡覺呢,你是?      │
│    │    │  │  │        │    │    │B │我是姊姊。              │
│    │    │  │  │        │    │    │A │喔,好。                │
│    │    │  │  │        │    │    │B │你裡面還有沒有?這個比較│
│    │    │  │  │        │    │    │  │便宜,沒有味道的。      │
│    │    │  │  │        │    │    │A │好,我等一下跟姊姊講。  │
│    │    │  │  │        │    │    │B │嗯,你看他要不要,你現在│
│    │    │  │  │        │    │    │  │跟他講。                │
│    │    │  │  │        │    │    │A │嗯。                    │
│    │    │  │  │        │    │    │  │(高市○○區○○街46號   │
│    │    │  │  │        │    │    │  │12F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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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1255│V │  │0986-   │7087│姊仔│A │喂,姊仔,你說從凱旋路。│
│    │    │  │  │190677  │    │    │  │                        │
│    │    │  │  │        │    │    │B │凱旋路過來靠近鐵路,第一│
│    │    │  │  │        │    │    │  │街就是瑞祥街轉右轉。    │
│    │    │  │  │        │    │    │C │在凱旋路路尾轉過去鐵路嗎│
│    │    │  │  │        │    │    │  │?                      │
│    │    │  │  │        │    │    │B │不然你們就以前我們住的瑞│
│    │    │  │  │        │    │    │  │北路。                  │
│    │    │  │  │        │    │    │C │對,我們下高速公路過去比│
│    │    │  │  │        │    │    │  │較快。                  │
│    │    │  │  │        │    │    │B │你從瑞榮路、永豐路轉過來│
│    │    │  │  │        │    │    │  │,再過去直走就是瑞北路,│
│    │    │  │  │        │    │    │  │再左轉,轉進去就是瑞祥街│
│    │    │  │  │        │    │    │  │彎進來。                │
│    │    │  │  │        │    │    │C │瑞祥街彎進來嗎?        │
│    │    │  │  │        │    │    │B │嘿阿嘿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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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1415│  │V │0986-   │7087│姊仔│B │喂,阿妹。              │
│    │    │  │  │190677  │    │    │  │                        │
│    │    │  │  │        │    │    │A │喂。                    │
│    │    │  │  │        │    │    │B │現在有一個年輕人,背一個│
│    │    │  │  │        │    │    │  │袋子,穿黑色衣服,全身都│
│    │    │  │  │        │    │    │  │黑色的休閒服走出去了。  │
│    │    │  │  │        │    │    │A │好                      │
│    │    │  │  │        │    │    │  │(高市○鎮區○○路202號  │
│    │    │  │  │        │    │    │  │5F)                     │
├──┼──┼─┼─┼────┼──┼──┼─┼────────────┤
│0702│2339│  │V │0915-   │7087│姊仔│B │喂,妹仔。              │
│    │    │  │  │984129  │    │    │  │                        │
│    │    │  │  │        │    │    │A │姊仔。                  │
│    │    │  │  │        │    │    │B │幾個打電話去?          │
│    │    │  │  │        │    │    │A │沒幾個都重覆,我都報那一│
│    │    │  │  │        │    │    │  │支。                    │
│    │    │  │  │        │    │    │B │這樣喔,你拿那個好不好發│
│    │    │  │  │        │    │    │  │?                      │
│    │    │  │  │        │    │    │A │還好,應該會通。        │
│    │    │  │  │        │    │    │B │不然還有一台,看你還要不│
│    │    │  │  │        │    │    │  │要?                    │
│    │    │  │  │        │    │    │A │這用一用,我再跟你說,好│
│    │    │  │  │        │    │    │  │嗎?OK?                │
│    │    │  │  │        │    │    │  │(後面閒聊)( 高市楠梓區萬│
│    │    │  │  │        │    │    │  │昌區46號12F之2)         │
├──┼──┼─┼─┼────┼──┼──┼─┼────────────┤
│0704│2342│V │  │0915-   │7087│姊仔│A │喂,我到下面了。        │
│    │    │  │  │984129  │    │    │  │                        │
│    │    │  │  │        │    │    │B │我知道了,我再催他一下,│
│    │    │  │  │        │    │    │  │你再下面等,我馬上下去。│
│    │    │  │  │        │    │    │A │喔,你要下來了。        │
│    │    │  │  │        │    │    │B │嘿,我馬上下去。        │
│    │    │  │  │        │    │    │A │好好。                  │
│    │    │  │  │        │    │    │  │(高市○鎮區○○路202號  │
│    │    │  │  │        │    │    │  │5F頂)                   │
├──┼──┼─┼─┼────┼──┼──┼─┼────────────┤
│0712│0035│V │  │0915-   │7087│姊仔│B │喂。                    │
│    │    │  │  │984129  │    │    │  │                        │
│    │    │  │  │        │    │    │A │你在睡了嗎?            │
│    │    │  │  │        │    │    │B │還沒,你要來嗎?        │
│    │    │  │  │        │    │    │A │嗯,掰掰。              │
│    │    │  │  │        │    │    │  │(高市○○區○○街46號   │
│    │    │  │  │        │    │    │  │12F之2)                 │
├──┼──┼─┼─┼────┼──┼──┼─┼────────────┤
│0712│0209│V │  │0915-   │7087│姊仔│B │喂。                    │
│    │    │  │  │984129  │    │    │  │                        │
│    │    │  │  │        │    │    │A │喂,姊仔,我在樓下。    │
│    │    │  │  │        │    │    │B │好。                    │
│    │    │  │  │        │    │    │  │(高市○鎮區○○路202號  │
│    │    │  │  │        │    │    │  │5F)                     │
├──┼──┼─┼─┼────┼──┼──┼─┼────────────┤
│0714│1938│V │  │0915-   │7087│姊仔│B │喂,妹阿。              │
│    │    │  │  │984129  │    │    │  │                        │
│    │    │  │  │        │    │    │A │喂,姊阿,我差你幾仟阿?│
│    │    │  │  │        │    │    │B │三仟阿。                │
│    │    │  │  │        │    │    │A │喔,算錯了,我有跟小鬼講│
│    │    │  │  │        │    │    │  │,他不知道有沒有算錯,我│
│    │    │  │  │        │    │    │  │從你那邊過去,再拿給你。│
│    │    │  │  │        │    │    │B │還有嗎?                │
│    │    │  │  │        │    │    │A │有阿。                  │
│    │    │  │  │        │    │    │B │這邊還有一種(款)阿。    │
│    │    │  │  │        │    │    │A │醫生還有來,說一下他就降│
│    │    │  │  │        │    │    │  │了。                    │
│    │    │  │  │        │    │    │B │多少?                  │
│    │    │  │  │        │    │    │A │一樣價錢。              │
│    │    │  │  │        │    │    │B │75,假如要,晚一點我叫朋│
│    │    │  │  │        │    │    │  │友拖一台去你那。        │
│    │    │  │  │        │    │    │A │我這還有,拖一台要放哪?│
│    │    │  │  │        │    │    │B │一台而已沒多少,你那台還│
│    │    │  │  │        │    │    │  │沒出完嗎?              │
│    │    │  │  │        │    │    │A │嗯,還沒阿。            │
│    │    │  │  │        │    │    │B │來再說。                │
│    │    │  │  │        │    │    │A │好啦,晚點再過去。      │
│    │    │  │  │        │    │    │  │(高市○○區○○街46號   │
│    │    │  │  │        │    │    │  │12F之2)                 │
├──┼──┼─┼─┼────┼──┼──┼─┼────────────┤
│0723│1201│  │V │0922-   │7087│姊仔│A │喂,姊仔喔。            │
│    │    │  │  │337786  │    │    │  │                        │
│    │    │  │  │        │    │    │B │嗯,妹仔怎麼了?        │
│    │    │  │  │        │    │    │A │益生被抓了。            │
│    │    │  │  │        │    │    │B │什麼時候?              │
│    │    │  │  │        │    │    │A │昨天新聞在報。          │
│    │    │  │  │        │    │    │B │是怎麼了,在哪?        │
│    │    │  │  │        │    │    │A │在家跟「堯」阿。        │
│    │    │  │  │        │    │    │B │「堯」阿也被抓去了喔。  │
│    │    │  │  │        │    │    │A │新聞有報,民視的。      │
│    │    │  │  │        │    │    │  │(下面閒聊)              │
│    │    │  │  │        │    │    │B │怎麼會這樣。            │
│    │    │  │  │        │    │    │A │三民二跟左營跟特勤中隊一│
│    │    │  │  │        │    │    │  │起抓。                  │
│    │    │  │  │        │    │    │B │好幾隊抓的。            │
│    │    │  │  │        │    │    │A │嗯。                    │
│    │    │  │  │        │    │    │B │昨天幾點?              │
│    │    │  │  │        │    │    │A │不知道,新聞沒說幾點,昨│
│    │    │  │  │        │    │    │  │天打就沒開機了。        │
│    │    │  │  │        │    │    │B │這樣喔,昨天那個好嗎?  │
│    │    │  │  │        │    │    │A │還好。                  │
│    │    │  │  │        │    │    │B │那版頭不錯。            │
│    │    │  │  │        │    │    │A │姊仔,我下午找你。      │
│    │    │  │  │        │    │    │B │我現在不在那。          │
│    │    │  │  │        │    │    │A │沒關係,我要過去打給你。│
│    │    │  │  │        │    │    │B │好                      │
│    │    │  │  │        │    │    │  │(高市○○區○○街46號   │
│    │    │  │  │        │    │    │  │12F之2)                 │
├──┼──┼─┼─┼────┼──┼──┼─┼────────────┤
│0725│1006│  │V │0915-   │7087│姊仔│B │喂,妹,你有去問嗎?    │
│    │    │  │  │984129  │    │    │  │                        │
│    │    │  │  │        │    │    │A │有阿,我有問。          │
│    │    │  │  │        │    │    │B │粗的還細的。            │
│    │    │  │  │        │    │    │A │粗的。                  │
│    │    │  │  │        │    │    │  │(高市○○區○○街46號   │
│    │    │  │  │        │    │    │  │12F之2)                 │
├──┼──┼─┼─┼────┼──┼──┼─┼────────────┤
│0726│1356│V │  │0915-   │7087│姊仔│B │喂,妹仔喔。            │
│    │    │  │  │984129  │    │    │  │                        │
│    │    │  │  │        │    │    │A │姊仔喔,我剛打給你在休息│
│    │    │  │  │        │    │    │  │,我兩點再打。          │
│    │    │  │  │        │    │    │B │好啊。                  │
│    │    │  │  │        │    │    │A │你那邊有「散錢」的嗎?  │
│    │    │  │  │        │    │    │B │有呢。                  │
│    │    │  │  │        │    │    │A │這樣我可以跟你拿。      │
│    │    │  │  │        │    │    │B │要拿幾個?              │
│    │    │  │  │        │    │    │A │3個就好。               │
│    │    │  │  │        │    │    │B │好,你不是要帶我去那肩房│
│    │    │  │  │        │    │    │  │子看嗎?                │
│    │    │  │  │        │    │    │A │對喔。                  │
│    │    │  │  │        │    │    │B │對阿,你怎麼就走了。    │
│    │    │  │  │        │    │    │A │我忘記那時一個在等就忘記│
│    │    │  │  │        │    │    │  │了,還要去地檢繳錢。    │
│    │    │  │  │        │    │    │B │喔,好啦。              │
│    │    │  │  │        │    │    │A │我等下去哪找你,是以前那│
│    │    │  │  │        │    │    │  │還是...                 │
│    │    │  │  │        │    │    │B │我現在在這。            │
│    │    │  │  │        │    │    │A │好,掰。                │
│    │    │  │  │        │    │    │  │(高市楠梓區○○○路101號│
│    │    │  │  │        │    │    │  │7樓)                    │
├──┼──┼─┼─┼────┼──┼──┼─┼────────────┤
│0802│0309│V │  │0915-   │7087│姊仔│B │喂,到了沒?            │
│    │    │  │  │984129  │    │    │  │                        │
│    │    │  │  │        │    │    │A │喂,在樓下。            │
│    │    │  │  │        │    │    │B │好啦。                  │
│    │    │  │  │        │    │    │  │(高市○鎮區○○路202號  │
│    │    │  │  │        │    │    │  │5F)                     │
├──┼──┼─┼─┼────┼──┼──┼─┼────────────┤
│0809│1535│V │  │0938-   │7087│姊仔│B │喂。                    │
│    │    │  │  │650185  │    │    │  │                        │
│    │    │  │  │        │    │    │A │姊仔喔,有了嗎?        │
│    │    │  │  │        │    │    │B │差不多要4、5點。        │
│    │    │  │  │        │    │    │A │你心情不好嗎?          │
│    │    │  │  │        │    │    │B │哪有,在拜拜阿。        │
│    │    │  │  │        │    │    │A │無力。                  │
│    │    │  │  │        │    │    │B │怎樣,要多少?          │
│    │    │  │  │        │    │    │A │我要的。                │
│    │    │  │  │        │    │    │B │你要的一定有。          │
│    │    │  │  │        │    │    │A │真的喔,我就知道你對我最│
│    │    │  │  │        │    │    │  │好。                    │
│    │    │  │  │        │    │    │  │(高市○○區○○街46號   │
│    │    │  │  │        │    │    │  │12F之2)                 │
├──┼──┼─┼─┼────┼──┼──┼─┼────────────┤
│0812│2048│  │V │0915-   │7087│姊仔│A │喂。                    │
│    │    │  │  │984129  │    │    │  │                        │
│    │    │  │  │        │    │    │B │喂,怎樣?              │
│    │    │  │  │        │    │    │A │姊仔,我過去找你。      │
│    │    │  │  │        │    │    │B │好。                    │
│    │    │  │  │        │    │    │A │舊的還是?              │
│    │    │  │  │        │    │    │B │「里仔內」這。          │
│    │    │  │  │        │    │    │A │舊的那。                │
│    │    │  │  │        │    │    │B │「阿華」(音譯)這。      │
│    │    │  │  │        │    │    │  │(30118)                 │
├──┼──┼─┼─┼────┼──┼──┼─┼────────────┤
│0812│2113│V │  │0938-   │7087│姊仔│B │喂。                    │
│    │    │  │  │650185  │    │    │  │                        │
│    │    │  │  │        │    │    │A │喂,姊仔你在三樓哪嗎?  │
│    │    │  │  │        │    │    │B │沒有,九樓這。          │
│    │    │  │  │        │    │    │A │你剛說在這。            │
│    │    │  │  │        │    │    │B │我剛剛說阿華那你沒聽到。│
│    │    │  │  │        │    │    │A │沒有。                  │
│    │    │  │  │        │    │    │B │我現在叫我老公下去樓下帶│
│    │    │  │  │        │    │    │  │你上來。                │
│    │    │  │  │        │    │    │A │沒關係,我要到了。      │
│    │    │  │  │        │    │    │  │(高市○鎮區○○街78號9F)│
└──┴──┴─┴─┴────┴──┴──┴─┴────────────┘
附件2:
    ⑴95年6 月30日11時43分29秒起:男為丙○○○、女為乙○
      ○○
      男:還沒起來,妳白河那邊怎樣?
      女:我還沒打,剛睡醒而已。
      男:阿囉,還沒有下來。
      女:還沒啦。
      男:我被我們老闆催好幾通,說12點。
      女:哪有跟你說12點,跟你說今天。
      男:昨天說12點是我說的,還沒下來嗎?
      女:還沒。...(聽不清楚)
      男:姐仔妳那邊有可以先籌一點嗎?湊一下。
      女:我等一下在看看。
      男:等一下有,多少籌一點。
      女:好啦好啦。」
    ⑵同日12時59分24秒起:男為「文仔」、女為乙○○○
      男:喂...
      女:文仔。
      男:姐仔。
      女:你們在喝的酒,是好還是壞?
      男:那個等一下才會有人拿來。
      女:我跟你講,一個朋友打電話來,你來拿一點,你喝看
          看,便宜,好的,真的有夠好,一件可以套成3 、4
          罐,才20幾而已。
      男:1 罐多少!
      女:差不多26還27。
      男:大罐的勒,你要報實的啦,我自然會報給你。
      女:我告訴你,他不知道跟我說23還是多少的啦,大罐有
          嗎?我不知道,現在裡面我知道有5 、6 罐啦,他好
          像有用03。
      男:有無動過?
      女:我跟你講那沒動,他有動的是03半罐差不多12啦,還
          可以在用2 ,東西真的很好,你可以叫阿昇拿幾粒過
          去看啦,他那沒動的剩,他說大概5 、6 罐或多少,
          你叫阿昇過來,... (聽不清楚),你叫他試試看。
      男:如果可以,我馬上拿。
      男:姐仔,1 罐是多少?
      女:他是說26還是多少元啦,不知道多少?我跟你講都是
          報出來的實價啦。
      男:多拿幾罐可以那個嗎?
      女:我問看看。
      男:姐仔,我跟你講我這邊有你吃的那個啦,就那一批啦
          ,我現在還有10幾罐啦,我現在一罐8 萬給你,你處
          理一下。
      女:好啦,我是想叫人整批帶上去,我有賺沒賺都其次啦
          ,你有賺就好了。
      男:8 萬原本就賺少。沒關係,我想我沒再用,讓你賺。
      女:現在我跟你說實在的,低到可以嚇死人,現在這個都
          降到嚇死人,價錢都降下去,...(聽不清楚)本
          錢賺起來就好,...。真的我沒騙你。
      男:這樣我沒興趣。
      女:沒關係,...(聽不清楚)不然我就...出去我
          叫桃園那邊整批拿上去15罐或幾罐,我來打叫桃園那
          邊整批都拿上去。
      男:好啊。
      女:他們那天就要叫15罐了。
      男:我先叫那個先過去跟你拿那個。
      女:這樣,我叫他拿過來,你叫阿昇過來。
      男:好啊,好啊。」
    ⑶同日13時3 分55秒,男為被告、女為乙○○○
      女:我跟你說,你拿一點板子過來給我啦!
      男:哪一款的?軟的喔。
      女:軟的啦!我跟你說那個沒用過、沒動過的。
      男:我說給妳聽,我現在很吃力,前兩天說你們雄仔要啦
          !前兩天說雄仔朋友要啦!
      女:雄仔,我說叫他整個都拿啦!沒關係啦。
      男:不是啦。
      女:叫別人都吃啦?
      男:現在我老闆過來這,我跟他說確定。...
      女:我說你板子拿過來,我叫信佐吃啦!我教他出來跟你
          拿,別跟雄仔說啦!我叫信佐出來,我跟他說要拿板
          子動過的24、25啦!我有這樣跟他講,我跟他說動一
          點點03啦!沒動過的可能差不多27啦。
      男:先過去妳那邊,我老闆在催了。
      女:他要叫孩子來拿板子啦!我叫幾個藥頭出來吃。
      男:好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04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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