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5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7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建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之犯罪,均減刑, 詳如附表編號2 、3 、4 所載,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 、2 、3 、4 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又因於95年6 月7 日9 時許至同年月26日凌晨1 時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7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353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4 之竊盜等罪及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4 所列之罪與附表1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現已刪除),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強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犯 罪 日 期 │94年11月19日 │94年10月18日、94年11月 ││ │ │04日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 │94年度偵字第27189號 │94年度偵字第24104號 │├───┬───┼───────────┼────────────┤│ 最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4年度訴字第4435號 │95年度易字第32號 ││ 實 ├───┼───────────┼────────────┤│ 審 │判決 │95年4月7日 │95年1月25日 ││ │日期 │ │ │├───┼───┼───────────┼────────────┤│ 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決 ├───┼───────────┼────────────┤│ 確 │案號 │94年度訴字第4435號 │95年度易字第32號 ││ 定 ├───┼───────────┼────────────┤│ 日 │確定 │95年5月01日 │95年3月2日 ││ 期 │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之宣告刑│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3月15日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詐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4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3年8 月28日至93年10月│ 94年11月19日10時至94年││ │1日 │ 11月25日16時許止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 ┼───────────┼────────────┤│ │93年度偵字第22874號、 │ 94年度毒偵字第9906號 ││ │94年度偵字第3140號 │ │├───┬───┼───────────┼────────────┤│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5年度上易字第60號 │ 95年度訴字第315號 ││ 實 ├───┼───────────┼────────────┤│ 審 │判決 │95年3月15日 │ 95年2月27日 ││ │日期 │ │ │├───┼───┼───────────┼────────────┤│ 判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決 ├───┼───────────┼────────────┤│ 確 │案號 │95年度上易字第60號 │ 95年度訴字第315號 ││ 定 ├───┼───────────┼────────────┤│ 日 │確定 │95年5月5日 │ 95年3月23日 ││ 期 │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備註:編號1 、2 、3 、4 所列之刑,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4761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9年。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建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7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