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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黃宗揚陳芸珮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497 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419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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