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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31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131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51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前科紀錄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6518號
  被   告 甲○○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235巷11號
            居高雄縣大社鄉○○街2巷1號
            (另案在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3年度簡字第280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4年5月
    1 日執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97年1月25日7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80號前,
    徒手竊得乙○○所有不銹鋼製之汽車保險桿 1支,旋變賣得
    款新臺幣 400元。嗣為警於同年2月5日16時30分許,循線查
    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名稱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甲○○於警詢時及本│全部犯罪事實。        │
  │    │署偵查中的自白。      │                      │
  ├──┼───────────┼───────────┤
  │ 二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遭竊狀況及財物損失等事│
  │    │詢時之證述。          │實。                  │
  ├──┼───────────┼───────────┤
  │ 三 │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4│被告行竊經過等全部犯罪│
  │    │張。                  │事實。                │
  ├──┼───────────┼───────────┤
  │ 四 │(一)法務部被告全國刑│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    │      案資料查註表。  │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    │(二)法務部被告完整矯│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    │      正簡表。        │累犯等事實。          │
  └──┴───────────┴───────────┘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條普通竊盜罪嫌。其曾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此有法務部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檢察官  李政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桂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31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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