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497 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419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