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7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唐照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76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305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藍色背包壹個沒收。

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民國96年12月18日下午1 時許,騎乘L56- 310號重型機車,至高雄市前鎮區○○○路80號「民權皇家DC大樓」,在該大樓第11、12、13、16樓大樓之樓梯間(無故侵入住宅未據告訴),以徒手方式接續竊取「民權皇家DC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消防高壓噴槍(瞄子)等物合計41件,並將竊得如附表所示28件裝於其所有之藍色背包內,暫時放置於該大樓第12棟第4樓之樓梯間,其餘13件則裝在其攜帶之黑色手提袋內,並騎車攜離現場售予流動廢五金攤販。嗣於同日下午2 時24分許,該大樓清潔組組長黃麗卿在該大樓第12棟4 樓樓梯間發現乙○○放置之藍色背包,乃通知大樓管理室主任甲○○,經甲○○記下乙○○之機車車牌碼號後報警處理,扣得乙○○所有供竊盜所用之藍色背包1 個及其內裝置竊得如附件所示消防高壓噴槍28件,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院卷第29-32 頁),核與證人即大樓清潔組組長黃麗卿及大樓管理室主任甲○○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監視器翻拍現場畫面及照片共37張(見警卷第15-18頁、第36頁、第19-35 頁)在卷可稽,復有供被告裝置行竊財物所用之藍色背包1 個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雖記載被告在該大樓竊取如附件所示消防高壓噴槍等28件後,又在同大樓別樓竊盜得「消防高壓噴槍若干件」,然此「若干件」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特定竊得「消防高壓噴槍13件(含附表所示28件合計竊得41件)」,並經被告坦承在卷,先予敘明。又被告在「民權皇家DC大樓」各棟樓層竊得上開消防高壓噴槍等物,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252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96年簡字第189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73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嗣經裁定減刑後,於96年8 月2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有毒品及竊盜等犯罪前科,又曾有行竊大樓消防設施之犯罪紀錄,素行不佳(見上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易字第432 號判決),且正值青壯,竟不知悔改,於另案執行完畢出獄不久,再為本案竊盜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甚鉅,行竊之標的係大樓消防設施,事關大樓住戶身命安全,詎被告竟無視於此,擅自竊取,行竊之數量甚多,犯罪情節較重,量刑自不宜輕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扣案之藍色背包1 個,係被告所有供上開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穎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
│ 1  │消防高壓噴槍(瞄子)│9支             │
├──┼─────────┼────────┤
│ 2  │大快速接頭(大瞄)│10組            │
├──┼─────────┼────────┤
│ 3  │小快速接頭(小瞄)│9組             │
├──┴─────────┴────────┤
│合計:28件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76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