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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5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45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暨其包裝袋(驗前淨重零點壹參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壹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 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MDMA1 包、MDMA2 顆」應更正為「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及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之白色晶體粉末1 包(經送驗僅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黃色扁圓錠2 顆(經送驗僅呈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
    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
    顯見意志不堅,惟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又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 包,經送
    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3公克,驗後淨重0.128 公克),有
    該醫院97年9 月2 日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
    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
    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另按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本文後段規定,則應沒入銷
    燬之,所謂沒入,係指依行政程序規定而為,與沒收迥然有
    間,除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
    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者,尚得依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沒收外,倘係單純施用或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亦未設
    有處罰規定者,即無依上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可能,最高
    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
    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之白色晶體粉末1 包及黃色扁圓
    錠2 顆,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
    僅分別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782 公克,驗
    後淨重0.78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驗前合計淨
    重0.302 公克,驗後合計淨重0.299 公克),而無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該醫院97年9 月2 日檢驗報告2 份在卷可稽,且
    依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並無被告因製
    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而持有上開第三級毒
    品之犯行存在。從而,依首揭說明,扣案之上開第三級毒品
    ,本院自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58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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