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1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412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訴字第412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414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達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零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8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11月14日停止戒治處分出所,於90年5 月30日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6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5 年內,於91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由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3752號判刑確定,並於92年10月13日強制戒治期滿而執行完畢。另於92年間,因犯強盜、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0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802 號判決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6052號判決上訴駁回後而告確定;又於93年間因犯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65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各罪嗣經減刑 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5 月確定,接續於96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復於97年6 月30日某時,在其位於高雄縣仁武鄉○○村○○○路502 號之住處,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7年6 月30日下午4 時45分,在高雄市○○區○○路429 號前為警盤查,而為警扣得其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如主文所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