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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2694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26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6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前科部分更正並補充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62號、92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8 月確定,復以92年度聲字第25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下稱第1 案),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472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下稱第2 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4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7 月、9 月確定(下稱第3 案),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69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下稱第4 案),第2至4 案,復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23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第1 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與第2 至4 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接續執行,於96年2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第2 至4 案所受徒刑,分別視為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2 月、8 月、3 月15日、4 月15日、6 月、3 月15日,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48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因甲○○上開各罪減刑之利益,多於未執行之刑,是其上開所受徒刑,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16日公佈施行生效,而於該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並強迫他人還款而行無義務之事,所為係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妨害自由罪、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被告與王澤祥及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強迫、恐嚇行為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並逼迫其還款,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妨害自由罪處斷。又被告有聲請書所載前科情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態度處理債務糾紛,竟不顧被害人意願,強行將之載往他處,而剝奪其行動自由,並強迫其還款,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02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269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