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6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6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度審訴字第26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又按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此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99年9 月15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後,雖於同年月24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被告不服判決」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99年10月22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該裁定於同年10月27日由被告戶籍地之管委會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以,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所定期限已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