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6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363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秉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9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部分關於「核被告林秉珅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均更正為核被告林秉珅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款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並於論罪科刑法條欄增補第321 條第1 項第1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部分關於「核被告林秉珅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與主文、事實、理由欄之記載有所未合,顯屬誤繕,自應更正為「核被告林秉珅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款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並於論罪科刑法條欄增補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介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63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