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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0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401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利昌
被告
朱育志
被告
余泰佑
被告
林立紳
被告
曾建儒
被告
潘怡立
被告
歐世明
被告
柯美津
被告
杜元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10號

、98年度偵字第13697號、99年度偵字第 7938號),被告自白犯

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

207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賴利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育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余泰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林立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曾建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潘怡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歐世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柯美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杜元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被告賴利昌等人於本院審理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賴利昌等人,分別致遠傳、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威寶、亞太電信、和信等公司陷於錯誤,誤認賴利昌等人有真意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並按期繳納電信費用,核發行動電話SIM 卡、配送手機以及使用該門號電信服務利益,被告賴利昌等人均係以在時間緊接、地點相同之通訊行一次申辦多家電信公司手機門號,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同時觸犯數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詐欺取財罪。被告賴利昌等人,就上開犯行分別洪文豪、張星宏、林慶龍、戴佩琪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渠等利用不知情之福音通訊行、全國通訊社及全虹公司申辦手機門號以詐取手機及SIM 卡,均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賴利昌等人正值青壯年,不力求奮發向上,端正品行,思循正途謀生,竟因一時貪念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以取得手機、門號及佣金,犯罪動機及目的尚屬單純,犯罪手段亦屬平和,所得財物價值並非甚鉅,被告等人犯罪後坦承犯行,被告朱育志、余泰佑、歐世明、林立紳、潘怡立、曾建儒、柯美津,並已清償積欠電信費用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末查,被告朱育志5 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另被告余泰佑、歐世明(雖曾受有期徒刑宣告,但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林立紳、潘怡立、曾建儒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且犯後已部分賠償電信公司損失,諒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愓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被告柯美津因前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於法不得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之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介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人頭  │犯罪  │地點  │申辦門號          │未繳納通話費  │小計  │
│    │      │時間  │      │                  │(元)        │(元)│
├──┼───┼───┼───┼─────────┼───────┼───┤
│ 一 │賴利昌│97年10│不詳  │遠傳(0000000000)│遠傳(30,157)│38,144│
│    │      │月23日│      │遠傳(0000000000)│威寶(708)   │      │
│    │      │許    │      │威寶(0000000000)│中華(7,279)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      │      │中華(0000000000)│              │      │
│    │      │      │      │中華(0000000000)│              │      │
├──┼───┼───┼───┼─────────┼───────┼───┤
│ 二 │朱育志│97年11│不詳  │遠傳(0000000000)│遠傳(8,051) │8,651 │
│    │      │月21日│      │遠傳(0000000000)│威寶(600)   │      │
│    │      │許    │      │威寶(00000000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三 │余泰佑│97年7 │高雄縣│威寶(0000000000)│威寶(10)    │17,216│
│    │      │月2日 │林園鄉│遠傳(0000000000)│遠傳(17,206)│      │
│    │      │21時  │東林村│                  │              │      │
├──┼───┼───┼───┼─────────┼───────┼───┤
│ 四 │林立紳│97年7 │高雄市│台灣(0000000000)│台灣(1,898) │50,134│
│    │      │月2日 │      │遠傳(0000000000)│遠傳(26,014)│      │
│    │      │17時  │      │遠傳(0000000000)│亞太(21,164)│      │
│    │      │      │      │亞太(0000000000)│威寶(1,058 )│      │
│    │      │      │      │亞太(00000000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五 │曾建儒│97年8 │福音通│和信(0000000000)│和信(28,092)│36,616│
│    │      │月23日│信行  │和信(0000000000)│威寶(8,524) │      │
│    │      │13時  │      │威寶(00000000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六 │潘怡立│97年9 │全國資│中華(0000000000)│中華(3,473) │4,508 │
│    │      │月某日│訊社  │威寶(0000000000)│威寶(1,035) │      │
│    │      │15時  │      │威寶(0000000000)│              │      │
├──┼───┼───┼───┼─────────┼───────┼───┤
│ 七 │歐世明│97年9 │高雄市│遠傳(0000000000)│遠傳(14,753)│14,753│
│    │      │月18日│      │                  │              │      │
│    │      │17時  │      │                  │              │      │
├──┼───┼───┼───┼─────────┼───────┼───┤
│ 八 │柯美津│97年9 │全國資│遠傳(0000000000)│遠傳(18,331)│22,750│
│    │      │月21日│訊社  │遠傳(0000000000)│台灣(3,919) │      │
│    │      │17時  │      │台灣(0000000000)│威寶(5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九 │杜元春│97年10│全國資│威寶(0000000000)│威寶(1,425) │19,830│
│    │      │月底  │訊社  │威寶(0000000000)│亞太(18,405)│      │
│    │      │      │      │亞太(0000000000)│              │      │
│    │      │      │      │亞太(0000000000)│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01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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