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57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未○○
- 被告
- 天○○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梁宗憲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陶德斌律師
- 被告
- 巳○○
庚○○
辰○○
卯○○
屏東縣屏東市○○路11巷6號
丑○○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
黃○○
寅○○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14 、26836 號),因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丙○○、未○○、庚○○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均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卯○○、天○○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均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巳○○、辰○○、丑○○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均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寅○○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未○○、天○○、巳○○、辰○○、卯○○、丑○○、黃○○、庚○○、寅○○、潘建洲(潘建洲部分,業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266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均係任職於雲文平(雲文平部分,業經本院96 年 度易字第1266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街7 號1 樓「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層嶺公司)之職員,丙○○任職期間為民國94年5 月至96年1 月、未○○任職期間為民國94年11月至96年1 月、天○○任職期間為94年5 月至95年4 月、巳○○任職期間為94年12月至96年1 月、辰○○任職期間為94年11月至95年7 月、卯○○任職期間為94年12月至95 年6月丑○○任職期間為95年3 月至95年9 月、黃○○任職期間為94年7 月至95年7 月、庚○○任職期間為94年5月至95年10月、寅○○任職期間為96年9 月至97年6 月。渠等均明知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現已改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局」,下稱證期局)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且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亦明知九層嶺公司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營證券商業務,亦未經證期局准許發給證券商執照,丙○○、未○○、天○○、巳○○、辰○○、卯○○、丑○○、黃○○、庚○○、寅○○各於上揭任職期間,由雲文平、丙○○、未○○、天○○、巳○○、辰○○、卯○○、丑○○、黃○○、庚○○、寅○○、潘建洲間基於共同犯罪之集合犯意聯絡,先由雲文平利用其在中廣流行網電臺主持「空中醫學院」節目之機會,推廣養生及投資理財觀念,招攬不特定人報名參加雲文平所主持的熟年養生講座後,在講座中宣傳「九層嶺文化園區」之營運狀況及願景,並表示九層嶺公司未來將有上市、上櫃之機會及該公司可供投資,再由丙○○、未○○、天○○、巳○○、辰○○、卯○○、丑○○、黃○○、寅○○、庚○○、潘建洲等人透過網路或親友介紹交友之方式,藉機向不特定人表示想結識之意,再個別邀約在外見面,向其等鼓吹「九層嶺養生文化園區」之開發案之願景及上市、櫃之可能,待其等表示投資意願後,再將九層嶺公司股票自行出賣予該投資人(關於出面接洽投資人介紹投資購買九層嶺股票之行為人、犯意聯絡之行為人及介紹投資人購買九層嶺股票之經過,均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未○○、天○○、巳○○、庚○○、辰○○、卯○○、丑○○、黃○○、寅○○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之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均業經被告丙○○、未○○、天○○、巳○○、庚○○、辰○○、卯○○、丑○○、黃○○、寅○○(下稱被告等10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投資人戌○○、陳研孜、宙○○、亥○○、戊○○、地○○、玄○○、丁○○於警詢、偵訊時、證人即投資人癸○○、乙○○、黃銘勝、辛○○、子○○、申○○、甲○○、午○○、宇○○、壬○○、己○○、證人即共犯雲文平、潘建洲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詢之證詞大致相合,並有投資人戌○○所提出之玉山銀行投資理財帳戶存摺節本1 份、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1 份、九層嶺公司股票15張、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3 紙、投資人亥○○所提出之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1 份、合作金庫銀行三民分行綜合存款存摺節本1份、九層嶺公司股票10張、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 紙、投資人戊○○所提出之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1 份、合作金庫銀行新營分行存摺節本1 份、九層嶺公司股票15張、投資人癸○○所提出之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1 份、九層嶺公司股東尊榮卡繳費證明、九層嶺公司股票22張、雲文平名片2 張、潘建洲名片1 張、投資人地○○所提出之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書1 份、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存摺節本1 份、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存摺節本1 份、九層嶺公司股票20張、九層嶺公司股東尊榮卡繳費證明1 紙、投資人玄○○所提出之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書1 份、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存摺節本1 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節本1份、九層嶺公司股票17張、雲文平、潘建洲名片各1 紙、投資人乙○○所提出之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書1 份、板信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存摺節本1 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節本1 份、九層嶺公司股票15張、投資人陳研孜所提出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節本1 份、取款憑條1 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款相關業務申請書1 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投資合作契約1 份、九層嶺公司股票10張、期滿繼續持股通知書及專案股東合約屆滿權利行使約定書1 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4 月15日渣打商銀CB -OPS 字第09801390號函暨貸款資料1 份、名片7 紙、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 紙、臺南縣政府97年4 月1 日府觀行字第0970071461號函1 份、存證信函2 份、養生SPA 卷、住宿卷各1 紙、九層嶺公司開會通知書、股東常會報告單各1 份、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2 份、九層嶺公司股票21張、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2 份、九層嶺公司股東優惠利息收據1 紙、九層嶺公司股票12紙、投資人酉○○所提出之投資合作契約書1 份、合作金庫銀行北高雄分行存摺節本1 份、投資人丁○○所提出之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書1 份、九層嶺公司股東尊榮卡1 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節本1 份、九層嶺公司股票8 張、投資人辛○○所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存摺節本1 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節本1 份、九層嶺公司開會通知書、投資人子○○所提出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節本、告訴人申○○所提出之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書1 份、切結書1 紙、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存摺節本1 份、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4 紙、被告未○○、庚○○名片各1 紙、投資人甲○○所提出之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書1 份、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存摺節本1 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節本1 份、九層嶺公司股票22張、投資人午○○所提出之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1 份、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存摺節本1 份、九層嶺公司股票25張、投資人宇○○所提出之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林園分行存摺節本1 份、九層嶺公司投資合作契約1 份、九層嶺公司股票10張、貴賓住宿禮卷3 張、九層嶺公司股東尊榮卡1 張、投資人壬○○所提出之九層嶺公司股票1 張、熟年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出貨單1 份、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張、雲文平名片2 張、九層嶺VIP卡1 張、貴賓住宿禮卷1 份、投資人己○○所提出之九層嶺公司專案股東合約屆滿權利行使約定書1 紙、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存摺節本1 份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10月16日經中三字第09834856430 號函暨所附九層嶺公司設立之申請書、雲文平擔任董事、監察人時之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及願任同意書等資料各1 份等附卷可稽。是上揭被告等10人上揭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得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又按證券交易法第6 條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故公司股票不論其是否已辦理公開發行,均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是九層嶺公司雖非公開發行之公司,亦為該法規範之範圍,合先敘明。次按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所謂證券業務,包括有: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5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第1 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是行為人公開對不特定人招募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非經主管機關核定即不得為之。而所謂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7第2 項規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均屬之,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 條之1 更進一步規定:「本法第43條之7 所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係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本法第43條之6 第1 項以外之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係可認對不特定人藉由上開方式為邀約或勸誘而招募出售股票,即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方得為之。是查被告等10人均係九層嶺公司之職員,九層嶺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營證券商業務,亦未經證期會准許發給證券商執照,被告等10人共同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介紹、勸誘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九層嶺公司股票,顯係有違上揭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則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10人共同違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證券商之自行買賣業務規定,均堪可認定。
三、又被告天○○、卯○○行為後,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之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一)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而本案被告天○○、卯○○之犯行非屬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抑或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比較結果並無利與不利,是依刑法第2 條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論之。
(二)又被告被告天○○、卯○○於行為時即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依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4年2 月2日 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天○○、卯○○,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等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核被告丙○○、未○○、天○○、巳○○、庚○○、辰○○、卯○○、丑○○、黃○○、寅○○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及同法44條第1 項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之行為,性質上已包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在內,應逕認違反該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即可,並依同法第175 條之規定論處之。又被告等10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之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既謂業務,其本質即有反覆繼續為之之性質,乃集合犯,因此應包括以一罪論,即被告等10人先後多次犯行,惟該等行為均係被告等10人在一經營業務犯意下反覆實施,所侵害者又係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為一罪之包括評價。被告等10人與雲文平、潘建洲之間,就向不特定大眾銷售九層嶺公司未公開發行股票一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等10人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仍未經許可對外招攬不特定大眾購買九層嶺公司之股票,罔顧我國法律之規範,對我國主管機關對於證券業務之秩序、管理以及有價證券募集機制之健全均造成損害,但念及被告等10人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等參與本件犯罪之程度、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所生危害,暨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對被告黃○○、寅○○部分,並考量其等之學歷、職業(見本院卷第177 頁、第188 頁),依據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丙○○、未○○、天○○、巳○○、庚○○、辰○○、卯○○、丑○○、黃○○等9 人所為上開犯行,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為,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而上揭被告丙○○、未○○、天○○、巳○○、庚○○、辰○○、卯○○、丑○○等8 人減刑後,均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是均酌以其等之學歷、職業(見本院卷第177 頁、第188 頁),就被告天○○、卯○○部分,依據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丙○○、未○○、巳○○、庚○○、辰○○、丑○○部分,均依據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被告黃○○部分,諭知上揭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 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44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 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 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 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 、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犯罪經過 │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 │ │ │共同正犯 │ ├──┼────────────────────────┼──────────┤ │ 1 │戌○○透過交友網站認識業務經理潘建洲,再經潘建洲│雲文平、潘建洲、李世│ │ │介紹認識被告丙○○,而在潘建洲、丙○○之介紹、建│民、天○○、庚○○ │ │ │議下,遂於94年5 月31日向玉山銀行永康分行辦理小額│ │ │ │信用貸款,並貸得新臺幣(下同)30萬元後,以每張10│ │ │ │元之價格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30張,並由潘建洲交付上│ │ │ │開股票、投資合約書。嗣被害人戌○○於98年3 月18 │ │ │ │日參加九層嶺公司之股東會後,始知上情。 │ │ ├──┼────────────────────────┼──────────┤ │ 2 │亥○○於94年9 月間透過交友網站認識九層嶺公司經理│雲文平、潘建洲、李韶│ │ │庚○○,再經庚○○介紹九層嶺公司副理丙○○,而在│華、丙○○、天○○、│ │ │李紹華、丙○○之介紹、建議下,遂在丙○○陪同下,│黃○○ │ │ │於94年9 月14日向合作金庫三民分行辦理貸款,並貸得│ │ │ │36萬元後,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10張,並由丙○○交付│ │ │ │上開股票、投資合約書。嗣亥○○收壽酒曾嶺公司新經│ │ │ │營團隊之存證信函後,始知上情。 │ │ ├──┼────────────────────────┼──────────┤ │ 3 │己○○於94年12月間,經網友巳○○之介紹認識庚○○│雲文平、潘建洲、陳清│ │ │,經巳○○、庚○○之鼓吹,於95年1 月初向合作金庫│全、庚○○、丙○○、│ │ │銀行成功分行貸款50萬元,再給付現金4 萬元予巳○○│未○○、天○○、陳志│ │ │,而以每股36元價格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15張,巳○○│傑、辰○○、黃○○ │ │ │再交付上開股票、合作契約書。嗣96年9 月間經其他被│ │ │ │害人通知後,再聯絡被告巳○○未果,始知上情。 │ │ ├──┼────────────────────────┼──────────┤ │ 4 │宇○○於94年12月間,經黃○○介紹認識潘建洲,在魏│雲文平、潘建洲、魏瑞│ │ │瑞何、潘建洲鼓吹下,於95年1 月19日在臺南縣仁德鄉│何、未○○、丙○○、│ │ │中山路「家樂福」內簽立投資合作契約,於95年2 月在│天○○、巳○○、陳志│ │ │臺南縣新營市○○路○ 段住處樓下,由黃○○交付九層│傑、辰○○、庚○○ │ │ │嶺公司股票10張、投資合作契約粗、DM、VIP 卡、禮卷│ │ │ │等物。嗣宇○○於98年2 月間,發覺九層嶺公司未給付│ │ │ │5 %紅利後,詢問九層嶺公司公關藥師張寶旭後,再聯│ │ │ │絡潘建洲未果,始知上情。 │ │ ├──┼────────────────────────┼──────────┤ │ 5 │戊○○於95年2 月間,透過交友網站認識天○○,再經│雲文平、潘建洲、廖庭│ │ │天○○之介紹認識九層嶺公司經理潘建洲,在天○○、│茵、丙○○、未○○、│ │ │潘建洲之介紹、建議下,遂於95年3 月3 日至合作金庫│巳○○、卯○○、陳宗│ │ │新營分行辦理信用貸款,並貸得50萬元後,以每股36元│賢、庚○○ │ │ │之價格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15張(金額共54萬,現金4 │ │ │ │萬元另交付潘建洲),並由天○○交付上開股票、投資│ │ │ │合約書。嗣戊○○經其他被害人通知後,始知上情。 │ │ ├──┼────────────────────────┼──────────┤ │ 6 │癸○○於95年3 月間,透過交友網站認識辰○○介紹九│雲文平、潘建洲、陳宗│ │ │層嶺公司股票,再經九層嶺公司經理潘建洲之介紹認識│賢、丙○○、未○○、│ │ │九層嶺公司負責人雲文平,經雲文平鼓吹下,遂於95年│天○○、巳○○、陳志│ │ │3月8日至板信銀行苓雅分行、合作金庫南高雄分行辦理│傑、辰○○、庚○○ │ │ │小額信用貸款,共貸得50萬元後,以每股38元之價格購│ │ │ │買九層嶺公司股票22張,並由辰○○交付上開股票、投│ │ │ │資合約書。嗣癸○○於97年10月間參與九層嶺公司股東│ │ │ │會,始知上情。 │ │ ├──┼────────────────────────┼──────────┤ │ 7 │地○○於95年2 月間,經網友未○○介紹認識九層嶺公│雲文平、潘建洲、傅家│ │ │司協理庚○○,在庚○○鼓吹下,於95年3 月21日向板│俊、丙○○、庚○○、│ │ │信商業銀行零雅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里分行辦理│天○○、巳○○、陳志│ │ │貸款,共貸得80萬元後,以76萬元價格購買九層嶺公司│傑、辰○○、丑○○ │ │ │股票20張,並由庚○○交付上開股票、投資合約書。嗣│ │ │ │地○○於網路上發覺九層嶺公司案例有異,始知上情。│ │ ├──┼────────────────────────┼──────────┤ │ 8 │玄○○於95年3 月中旬,透過交友網站認識辰○○,再│雲文平、潘建洲、陳宗│ │ │經辰○○介紹認識九層嶺公司經理潘建洲,經辰○○、│賢、丙○○、未○○、│ │ │潘建洲鼓吹下,遂於95年3 月28日至合作金庫成功分行│天○○、巳○○、陳志│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寧分行辦理貸款,共貸得90萬元│傑、庚○○ │ │ │後,以每股38元之價格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18張,並由│ │ │ │辰○○交付上開股票、投資合約書。嗣玄○○於95年5 │ │ │ │月間感覺受騙,並聯絡辰○○、潘建洲未果後,始知上│ │ │ │情。 │ │ ├──┼────────────────────────┼──────────┤ │ 9 │乙○○於95年3 月間,經網友梁聖禹之介紹、鼓吹,遂│雲文平、潘建洲、梁聖│ │ │由梁聖禹陪同下,於95年3 月23日至板信商業銀行臺南│禹、丙○○、未○○、│ │ │分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寧分行辦理貸款,共貸得70│、天○○、巳○○、陳│ │ │萬元後,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15張,並由梁聖禹交付上│志傑、辰○○、庚○○│ │ │開股票、投資合約書。嗣乙○○發覺並未梁聖禹所稱之│ │ │ │分紅匯入其帳戶,始知上情。 │ │ ├──┼────────────────────────┼──────────┤ │ 10 │酉○○於95年3 月間,經網天○○之介紹認識在九層嶺│雲文平、潘建洲、廖庭│ │ │公司服務之潘建洲,經潘建洲鼓吹後,遂由天○○陪同│茵、丙○○、未○○、│ │ │至合作金庫銀行按理貸款,貸得50萬元後,並於95年4 │巳○○、卯○○、陳宗│ │ │月20日由潘建洲提供合作契約書供酉○○簽名,以每股│賢、丑○○、庚○○ │ │ │38 元 之價格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12張,天○○再於3 │ │ │ │日後將上開股票、合約書交與酉○○。嗣酉○○接獲九│ │ │ │層嶺公司新經營團隊之存證信函,始知上情。 │ │ ├──┼────────────────────────┼──────────┤ │ 11 │宙○○透過交友網站識未○○,再經未○○介紹認識李│雲文平、潘建洲、傅家│ │ │韶華,在未○○、庚○○之介紹、建議下,遂於95年3 │俊、庚○○、丙○○、│ │ │、4 月間至高雄市○○○路383 號新竹商業銀行辦理信│巳○○、卯○○、陳宗│ │ │用貸款,並貸得30萬元後,全數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賢、丑○○ │ │ │並由未○○交付上開股票、投資合約書。嗣宙○○於網│ │ │ │路上發覺九層嶺公司有異後,始知上情。 │ │ ├──┼────────────────────────┼──────────┤ │ 12 │甲○○於95年2 月間,經網友卯○○介紹認識潘建洲,│雲文平、潘建洲、陳志│ │ │再經卯○○、潘建洲鼓吹,於95年5 月5 日至合作金庫│傑、丙○○、未○○、│ │ │銀行成功分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寧分行各貸款50萬│巳○○、辰○○、梁聖│ │ │、60萬元並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22張,潘建洲再於95年│瑀、庚○○ │ │ │5 月15日將上開股票合作七月交與甲○○。嗣於97年5 │ │ │ │月間,甲○○經其他被害人告知有異,又聯絡潘建洲未│ │ │ │果,始知上情。 │ │ ├──┼────────────────────────┼──────────┤ │ 13 │陳研孜於95年間,網友介紹認識九層嶺公司經理巳○○│雲文平、潘建洲、陳清│ │ │,在巳○○之鼓吹下,遂於95年7 月10日向新竹國際商│全、丙○○、未○○、│ │ │業銀行高雄分行辦理貸款,貸得50萬元後,購買九層嶺│辰○○、丑○○、李韶│ │ │公司股票10張,並由巳○○交付上開股票及投資合作契│華 │ │ │約。嗣陳研孜於96年初經網友告知九層嶺公司有異後,│ │ │ │始知上情。 │ │ ├──┼────────────────────────┼──────────┤ │ 14 │丁○○於95年7 月間,經交友網站認識黃○○,再經魏│雲文平、潘建洲、魏瑞│ │ │瑞何介紹認識潘建洲,在黃○○、潘建洲之鼓吹下,李│何、丙○○、未○○、│ │ │芝棻於95年7 月20日向新竹商業銀行辦理貸款,並翌(│巳○○、辰○○、梁聖│ │ │21)日11時許在高雄市○○路肯德雞速食店內,與魏瑞│瑀、庚○○ │ │ │何、潘建洲2 人簽立合作契約,再以26萬元購買九層嶺│ │ │ │公司股票。嗣丁○○於網路上發覺九層嶺公司有異之訊│ │ │ │息後,始知上情。 │ │ ├──┼────────────────────────┼──────────┤ │ 15 │子○○於95年7 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未○○,再經│雲文平、未○○、陳清│ │ │由未○○之介紹認識巳○○,在巳○○之鼓吹下,在高│全、丙○○、丑○○、│ │ │雄市○○路附近咖啡店內,與巳○○、未○○等人簽立│庚○○ │ │ │契約及貸款資料等文件,以46萬5,000 元購買九層嶺公│ │ │ │司股票。嗣子○○於網路上發覺九層嶺公司有異後,始│ │ │ │知上情。 │ │ ├──┼────────────────────────┼──────────┤ │ 16 │辛○○於95年8 月間,經網友丑○○介紹,認識其在九│雲文平、丑○○、傑哥│ │ │層嶺公司之上司「傑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丙○○、未○○、陳│ │ │經丑○○、傑哥之鼓吹,辛○○於95年8 月7 日至合作│清全、庚○○ │ │ │金庫銀行成功分行辦理貸款,貸得57萬元後,以494000│ │ │ │元價格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13張。嗣辛○○於96年間於│ │ │ │網路上發覺九層嶺公司有異之訊息,再聯絡丑○○無著│ │ │ │後,始知受騙。 │ │ ├──┼────────────────────────┼──────────┤ │ 17 │申○○於95年9 月初,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未○○,再經│雲文平、未○○、李韶│ │ │未○○之介紹認識九層嶺公司經理庚○○,在未○○、│華、丙○○、巳○○ │ │ │庚○○鼓吹下,於95年10月20日至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 │ │ │行辦理貸款50萬元,再以每張38元之價格購買九層嶺公│ │ │ │司股票10張,之後再由未○○、庚○○交付上開股票、│ │ │ │合作契約書。嗣經申○○在網路上發覺有異後,始知上│ │ │ │情。 │ │ ├──┼────────────────────────┼──────────┤ │ 18 │午○○於95年8 月間,經網友未○○之介紹認識丙○○│雲文平、潘建洲、李世│ │ │,再經未○○、丙○○之鼓吹,於95年12月13日向合作│民、未○○、巳○○ │ │ │金庫銀行成功分行辦理信用貸款50萬元後,購買九層嶺│ │ │ │公司股票25張,未○○、丙○○再將上開股票、投資合│ │ │ │作契約書交與午○○。嗣於97年6 月間,甲○○經其他│ │ │ │被害人告知有異,又聯絡未○○未果,始知上情。 │ │ ├──┼────────────────────────┼──────────┤ │ 19 │壬○○於97年2 月間,經雲文平在中廣流行網空中醫學│雲文平、寅○○ │ │ │院廣播中介紹九層嶺公司後,遂以7 萬8,000 元向郭昱│ │ │ │如購買九層嶺公司VIP 卡、股票各1 張,嗣於98年3 月│ │ │ │間經他人告知九層嶺公司有異,始知上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