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6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此有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亦為最高法院91年臺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臺非字第187 號判決所明揭。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交上易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4 罪,雖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6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6 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6 罪之應執行刑。
(三)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6 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 年9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2 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加計編號3 至6 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 年4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6 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 過失致人於死 │ │ │危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 年 │ ├─────────┼─────────┼─────────┤ │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6日 │97年2月6日 │ ├─────────┼─────────┼─────────┤ │偵查年度及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 │ │513號 │513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高雄分院 │高雄分院 │ │最後├──────┼─────────┼─────────┤ │事實│案 號 │99年度交上易字第13│99年度交上易字第13│ │審 │ │號 │號 │ │ ├──────┼─────────┼─────────┤ │ │判 決 日期 │99年4月8日 │99年4月8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高雄分院 │高雄分院 │ │ ├──────┼─────────┼─────────┤ │確定│案 號 │99年度交上易字第13│99年度交上易字第13│ │判決│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99年4月8日 │99年4月8日 │ ├──┴──────┼─────────┼─────────┤ │備 註 │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1、 高雄地檢99年度│ │ │第6094號 │ 執字第6094號 │ │ │ │2、 編號1 、2 曾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 年4 月。 │ └─────────┴─────────┴─────────┘ ┌─────────┬─────────┬─────────┐ │編 號 │ 3 │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18日 │98年12月15日19時20│ │ │ │分許回溯72小時內某│ │ │ │時 │ ├─────────┼─────────┼─────────┤ │偵查年度及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668 號 │668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 │審 │ │號 │號 │ │ ├──────┼─────────┼─────────┤ │ │判 決 日期 │99年4月30日 │99年4月30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 │確定│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 │判決│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 │ ├──┴──────┼─────────┼─────────┤ │備 註 │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8073號 │第8073號 │ └─────────┴─────────┴─────────┘ ┌─────────┬─────────┬─────────┐ │編 號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18日 │98年12月13日 │ ├─────────┼─────────┼─────────┤ │偵查年度及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668 號 │668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 │審 │ │號 │號 │ │ ├──────┼─────────┼─────────┤ │ │判 決 日期 │99年4月30日 │99年4月30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 │確定│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 │判決│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 │ ├──┴──────┼─────────┼─────────┤ │備 註 │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1、 高雄地檢99年度│ │ │第8073號 │ 執字第8073號 │ │ │ │2、 編號3至6曾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 │ │ │ │ 年4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