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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川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6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此有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亦為最高法院91年臺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臺非字第187 號判決所明揭。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交上易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4 罪,雖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6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6 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6 罪之應執行刑。

(三)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6 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 年9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2 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加計編號3 至6 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 年4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6 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   過失致人於死   │
│                  │危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 年      │
├─────────┼─────────┼─────────┤
│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6日        │97年2月6日        │
├─────────┼─────────┼─────────┤
│偵查年度及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
│                  │513號             │513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高雄分院          │高雄分院          │
│最後├──────┼─────────┼─────────┤
│事實│案      號  │99年度交上易字第13│99年度交上易字第13│
│審  │            │號                │號                │
│    ├──────┼─────────┼─────────┤
│    │判 決 日期  │99年4月8日        │99年4月8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高雄分院          │高雄分院          │
│    ├──────┼─────────┼─────────┤
│確定│案      號  │99年度交上易字第13│99年度交上易字第13│
│判決│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99年4月8日        │99年4月8日        │
├──┴──────┼─────────┼─────────┤
│備           註   │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1、 高雄地檢99年度│
│                  │第6094號          │    執字第6094號  │
│                  │                  │2、 編號1 、2 曾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 年4 月。    │
└─────────┴─────────┴─────────┘
┌─────────┬─────────┬─────────┐
│編           號   │        3         │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18日      │98年12月15日19時20│
│                  │                  │分許回溯72小時內某│
│                  │                  │時                │
├─────────┼─────────┼─────────┤
│偵查年度及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668 號            │668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
│審  │            │號                │號                │
│    ├──────┼─────────┼─────────┤
│    │判 決 日期  │99年4月30日       │99年4月30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
│確定│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
│判決│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       │
├──┴──────┼─────────┼─────────┤
│備           註   │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8073號          │第8073號          │
└─────────┴─────────┴─────────┘
┌─────────┬─────────┬─────────┐
│編           號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18日      │98年12月13日      │
├─────────┼─────────┼─────────┤
│偵查年度及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668 號            │668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
│審  │            │號                │號                │
│    ├──────┼─────────┼─────────┤
│    │判 決 日期  │99年4月30日       │99年4月30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
│確定│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99年度審訴字第860 │
│判決│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       │
├──┴──────┼─────────┼─────────┤
│備           註   │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1、 高雄地檢99年度│
│                  │第8073號          │    執字第8073號  │
│                  │                  │2、 編號3至6曾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 │
│                  │                  │    年4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20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