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聲請異議人

即債權人
戴依珊即戴素鈴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代理人
吳欣叡律師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海上皇宮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特別代理人 林烈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