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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64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陳彥汶
被告
洪子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53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643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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