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智字第12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96年度簡字第543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6年度簡附民字第116號),經本院刑事法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依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籌組,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登記,而於民國88年5 月17日起執行業務,並受訴外人葛瑞特音樂經紀有限公司、曹俊鴻等音樂著作權財產權人授權,為其等管理享有的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之權利及利益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詎被告廣播電台未經授權,竟由其負責人即被告乙○○授意其員工擅自於如附表所示播放時間,公開播送原告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曲名,不法侵害原告之音樂著作財產權。而被告廣播電台自94年1 月1 日起至96年9 月10日止均未支付任何報酬,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議通過使用報酬費率,中功率每一頻道「每年」新台幣(下同)20萬元計算,自應賠付原告538,082 元(94、95年各20萬元;96年1 月1 日至9 月10 日 為138,082 元)之損害。為此,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及民法第28條(法人代表人執行職務侵權時與法人負連帶責任)規定提起本訴,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38,08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之三天侵害原告音樂著作權,顯示其應於94年8 月5 日即知其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被告,竟遲至96年9 月14日始提本訴,依著作權法第89條之1 時效消滅之規定,應已罹時效。且法人與其代表人之人格乃個別獨立,不得因法人有侵權行為遽認其代表人亦有侵權行為。又原告僅舉如附表所示之三天被告有侵權行為,其餘94年與95年1 月1 日起至96年9 月10日各期間,未見原告有何舉證,自不得以「年度」使用報酬費20萬元作為賠償基準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部分:
㈠原告為享有如附表所示曲名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權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
㈡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在如附表所示播放時間,公開播送如附表所示曲名,侵害原告音樂著作權,巳經原告告訴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本院96年度簡字第5439號97年1 月31日判處被告乙○○拘役40日減為20日,及科被告廣播電台罰金4 萬元減為2 萬元(本卷5-8 頁處刑書及簡易判決書),經被告不服後又撤回上訴而確定(下稱被告刑事案件)。
㈢被告於附表所示播放時間公開播送如附表所示曲名之音樂著作,並未支付原告使用報酬。
四、爭執部分:
㈠原告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㈡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以若干為適當?
五、本院判斷:
㈠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此損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即賠償義務人得拒絕給付。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1條及民法第144 條分有明文。
⒉查如附表所示之播放時間分別為94年5 月24日、同年6 月10日及同年8 月5 日等三日,係原告以蒐證轉錄得來,始舉以為證提出告訴,終經本院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未經同意,擅以公開播送方法侵害原告如附表所示曲目之音樂著作權,而判處徒刑之事實,已不爭執如前,足見最遲在94 年8月5 日時原告已知其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被告,堪以認定。則依上開規定,至遲應在2 年間即96年8 月5 日前對被告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原告逾期於96年9 月14日始為本件起訴,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首頁之本院日期戳章(簡附民卷1 頁)可憑,顯已逾2 年期間因而時效消滅。
⒊雖原告舉下列諸情,認被告於時效完成前或後,已為「承認」之表示,而生時效中斷或拋時效利益之效果,惟查:
⑴原告於94年7 月11日蒐證後,確有寄發存證信函(本卷148-150 頁)告知被告廣播電台有侵害原告公播權,應支付使用費每年20萬元之舉,而被告亦於同年8 月18日函復(本卷15 1-15 4 頁)表示正確費用應為48,000元以為回應,兩造均不爭。然縱因此而即認被告有「承認」之表示而中斷時效,應從新起算,但從此94年8 月18日回函起算,原告亦應於96年8 月18日前對被告行使請求權,始未逾2年時效期間,惟原告遲至96年9 月14日始起訴請求,亦已罹時效而消滅,無待爭論。
⑵在前揭被告刑事案件審理中,被告於95年8 月3 日在檢察官偵查中陳述:「我知道他們收費太高,我們現在有在跟對方協調中」等語,因而原告亦認被告有「承認」之表示。然所謂承認,指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應檢察官訊問而為相當於認罪之回答,不論對象或內容均有不同,自不可認被告之認罪刑事訴訟行為所生法律效果,與其是認原告請求權存在之「承認」表示行為相當,而生承認中斷時效之效力,其理至明。
⑶又被告先後於96年10月19日、97年4 月8 日本件行調解程序及97年1 月25日被告刑事案件程序中,分別對本件侵權損害賠償計算基準及賠償數額多寡為陳述,原告因而認被告在時效完成「後」,有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有為拋棄時效利益之「承認」行為。惟「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定有明文,準此原告是有誤解,已甚明顯。至於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對使用報酬之費用究竟應為多少數額始屬適當之表示,其法效與承認並不相當,已論述如前,自無原告所謂拋棄時效利益之問題,此再敘明。
㈡原告本件請求權已罹時效消滅,有關於賠償數額,自無斟酌認定必要。
六、綜上,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侵權行為,雖經被告刑事案件認定在案,但所生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既已罹時效而消滅,則被告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應屬可採。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及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付538,082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亦不准許。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藍家慶
附表:被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播送之曲目┌──┬──┬───┬───┬──┬─────┬────┬────┐│編號│演唱│曲名 │作詞 │作曲│ 版 權 │MUST取得│播放時間││ │者 │ │ │ │ │著作財產│ ││ │ │ │ │ │ │權部分 │ │├──┼──┼───┼───┼──┼─────┼────┼────┤│ 一 ├──┤聽人在│李岩修│徐嘉│環球音樂出│詞、曲、│94.05.24││ ├──┤風聲 │ │良 │版股份有限│版權 │13時58分││ ├──┤ │ │ │公司 │ │ │├──┼──┼───┼───┼──┼─────┼────┼────┤│ 二 │白冰│癡情酒│魏寧 │羅又│華特國際音│詞、曲、│94.05.24││ │冰 │ │邱宏瀛│華 │樂股份有限│版權 │18時53分││ │ │ │ │ │公司 │ │ │├──┼──┼───┼───┼──┼─────┼────┼────┤│ 三 │白冰│三百六│魏寧 │羅又│華特國際音│詞、曲、│94.05.24││ │冰 │十五夜│邱宏瀛│華 │樂股份有限│版權 │21時27分││ │ │ │ │ │公司 │ │ │├──┼──┼───┼───┼──┼─────┼────┼────┤│ 四 │鄭進│世間 │鄭進一│鄭進│香港商百代│詞、曲、│94.05.24││ │一 │ │ │一 │著作權代理│版權 │凌晨1時 ││ │ │ │ │ │股份有限公│ │30分 ││ │ │ │ │ │司臺灣分公│ │ ││ │ │ │ │ │司 │ │ │├──┼──┼───┼───┼──┼─────┼────┼────┤│ 五 │葉啟│男性的│蔣錦鴻│陳宏│陳維祥 │曲、版權│94.05.24││ │田 │本領 │ │ │ │ │凌晨2時 ││ │ │ │ │ │ │ │25分 │├──┼──┼───┼───┼──┼─────┼────┼────┤│ 六 │南台│愛作夢│鄭進一│鄭進├─────┤詞、曲 │94.05.24││ │灣小│的查某│ │一 ├─────┤ │凌晨2時 ││ │姑娘│囡仔 │ │ ├─────┤ │36分 │├──┼──┼───┼───┼──┼─────┼────┼────┤│ 七 ├──┤陀螺 │陳志昇│楊騰│台灣滾石音│版權 │94.05.24││ ├──┤ │ │佑 │樂經紀股份│ │凌晨2時 ││ ├──┤ │ │ │有限公司 │ │42分 │├──┼──┼───┼───┼──┼─────┼────┼────┤│ 八 │杜德│脫掉 │REYM G│fran│新力哥倫比│版權 │94.06.10││ │偉 │ │EORGE │k fa│亞音樂股份│ │凌晨1時 ││ │ │ │廖瑩如│rina│有限公司 │ │41分 ││ │ │ │:SA │ │ │ │ │├──┼──┼───┼───┼──┼─────┼────┼────┤│ 九 ├──┤風吹風│王武雄│羅大├─────┤詞 │94.06.10││ ├──┤吹 │ │佑 ├─────┤ │ ││ ├──┤ │ │ ├─────┤ │ │├──┼──┼───┼───┼──┼─────┼────┼────┤│ 十 ├──┤無人熟│曹俊鴻│曹俊│葛瑞特音樂│詞、曲、│94.08.05││ ├──┤識 │ │鴻 │經紀有限公│版權 │16時 ││ ├──┤ │ │ │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