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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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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89條之1規定,著作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算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算10年消滅,兩時效並行先屆至者先消滅。

Q · 著作權被侵害,過幾年就不能告了?

知道起2年、侵權起10年,先到先消滅

依著作權法第89條之1,著作人格權(第85條)與著作財產權(第88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設雙重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的主觀時效,以及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10年的客觀時效,兩者任一屆滿,請求權即消滅。實務常見陷阱是發過存證信函或在社群留下互動紀錄,反而坐實了「知悉時點」、提前啟動2年倒數。若侵權行為仍在持續,每次新的重製或散布會各自起算新時效,是逾期案件僅存的救命空間。

白話解讀

你去年就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一家公司盜用了,但那陣子工作很忙沒處理。今年你整理好證據決定告,律師翻了翻資料問你第一個問題:「你什麼時候知道的?」這個問題不是閒聊,是決定你整個案子能不能打的生死線。第 89-1 條規定,第 85 條(人格權)和第 88 條(財產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你知道損害和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內不行使就消滅;就算你完全沒發現,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 10 年也會消滅。兩個時鐘同時倒數,先到的先觸發。律師問你「什麼時候知道」不是刁難,是要幫你保住你不知道自己正在流失的法律資格。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89條之1為著作權侵害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規範,針對第85條著作人格權與第88條著作財產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採主觀時效與客觀時效並行: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先屆至者使請求權消滅,與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時效採相同立法模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三年前發現但一直沒處理,現在還能告嗎?

原則上2年時效已過,對方只要提出時效抗辯就勝訴。但如果侵權行為還在持續(對方現在還在使用你的作品),每一次新的重製、散布都可能構成新的侵權行為,新行為起算新的2年時效。換句話說,過去的部分可能討不回來,但從你告訴的時點往前兩年內的侵權仍然可以主張。內行人提示:持續性侵權是救命稻草,蒐證時重點放在「對方現在還在用」的證據。

Q2什麼算「知悉」?我只是看到懷疑可能是盜用也算嗎?

實務上「知悉」要求你達到「合理相信有侵權且知道侵權人是誰」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確認。一般而言你如果已經能指出具體侵權物件、具體侵權人,就會被認定為知悉。內行人提示:發現疑似侵權時先做蒐證比對,但不要留下太多「我懷疑很久了」的文字紀錄,那會被用來提前知悉起算點。

Q3超過10年完全沒救了嗎?

損害賠償請求權確實消滅。但著作權法上還有其他可能救濟:禁止侵害請求權(第84條)不受本條2年10年時效限制,只要侵害還在持續就能請求停止;如果對方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可能還沒過。內行人提示:超過10年的案件不要輕易放棄,改走禁止請求加不當得利的組合拳。

Q4著作權被侵害過幾年不能告?

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兩者任一屆滿請求權消滅,先到先關門。

Q5主觀時效和客觀時效差在哪?

主觀時效2年從你知悉起算、照顧你發現後的行使期間;客觀時效10年從侵權發生起算、不問你是否知悉,是最終底線。

Q6什麼叫法律上的「知悉」?

知道有損害發生且知道侵權人是誰即構成知悉,不以證據齊全或確認勝訴機會為必要。

Q7著作權時效和一般民法侵權時效一樣嗎?

本條與民法第197條同採2年(民法亦為2年)+10年模式,著作權法以特別法明文化,適用上以本條為準。

Q8著作權求償時效怎麼算?

找出兩個日期:知悉日加2年、侵權發生日加10年,取較早者為消滅日;侵權持續者另計繼續性侵害區間。

Q9時效快到了怎麼保住權利?

先提起民事訴訟即可中斷時效,可同時聲請假扣押,證據於訴訟中補充,先立案再補比逾期好。

Q10怎麼證明對方早就知悉以擋下求償?

翻查對方寄發的存證信函、社群互動點讚紀錄、共同群組對話,找出能證明對方2年前已知悉的時間戳記證據。

Q11逾期後還有什麼救濟可走?

改主張第84條禁止侵害請求權(不受時效限制)加上不當得利返還(民法15年時效),逼對方停止使用並返還獲利。

Q12著作權89-1時效 vs 民法197時效差在哪?

兩者皆2年+10年結構,著作權法89-1是針對第85、88條的特別規定,適用著作權侵害時優先依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主觀時效(2年)客觀時效(10年)
起算點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
期間2年10年
適用情境已發現侵權的案件長年未察覺的舊侵權(老照片、舊論文、絕版書)
對被害人風險易因存證信函、社群互動被認定提前知悉縱使從未發現亦會屆滿,最為殘酷
中斷方式提起訴訟、聲請支付命令、起訴等(民法第129條)同左,但須在10年內完成

主觀時效(2年)

起算點
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期間
2年
適用情境
已發現侵權的案件
對被害人風險
易因存證信函、社群互動被認定提前知悉
中斷方式
提起訴訟、聲請支付命令、起訴等(民法第129條)

客觀時效(10年)

起算點
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
期間
10年
適用情境
長年未察覺的舊侵權(老照片、舊論文、絕版書)
對被害人風險
縱使從未發現亦會屆滿,最為殘酷
中斷方式
同左,但須在10年內完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724条(不法行為による損害賠償請求権の消滅時効:知った時から3年・行為時から20年)
韓國민법 제766조(불법행위 손해배상청구권의 소멸시효:안 날부터 3년・불법행위일부터 10년)
中國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3年)/著作权法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德國§ 102 UrhG i.V.m. §§ 195, 199 BGB(Regelverjährung 3 Jahre / Höchstfrist 10 Jahre)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331-1-4 / Code civil art. 2224(prescription 5 ans)
美國17 U.S.C. § 507(b)(three-year statute of limitations for civil copyright ac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61230 全文修正)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減。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規定本章所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08612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規定本章所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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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89-1 條規定:「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8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8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