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8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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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89條之1規定,著作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算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算10年消滅,兩時效並行先屆至者先消滅。
Q · 著作權被侵害,過幾年就不能告了?
知道起2年、侵權起10年,先到先消滅
依著作權法第89條之1,著作人格權(第85條)與著作財產權(第88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設雙重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的主觀時效,以及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10年的客觀時效,兩者任一屆滿,請求權即消滅。實務常見陷阱是發過存證信函或在社群留下互動紀錄,反而坐實了「知悉時點」、提前啟動2年倒數。若侵權行為仍在持續,每次新的重製或散布會各自起算新時效,是逾期案件僅存的救命空間。
白話解讀
你去年就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一家公司盜用了,但那陣子工作很忙沒處理。今年你整理好證據決定告,律師翻了翻資料問你第一個問題:「你什麼時候知道的?」這個問題不是閒聊,是決定你整個案子能不能打的生死線。第 89-1 條規定,第 85 條(人格權)和第 88 條(財產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你知道損害和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內不行使就消滅;就算你完全沒發現,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 10 年也會消滅。兩個時鐘同時倒數,先到的先觸發。律師問你「什麼時候知道」不是刁難,是要幫你保住你不知道自己正在流失的法律資格。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89條之1為著作權侵害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規範,針對第85條著作人格權與第88條著作財產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採主觀時效與客觀時效並行: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先屆至者使請求權消滅,與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時效採相同立法模式。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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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三年前發現但一直沒處理,現在還能告嗎?
原則上2年時效已過,對方只要提出時效抗辯就勝訴。但如果侵權行為還在持續(對方現在還在使用你的作品),每一次新的重製、散布都可能構成新的侵權行為,新行為起算新的2年時效。換句話說,過去的部分可能討不回來,但從你告訴的時點往前兩年內的侵權仍然可以主張。內行人提示:持續性侵權是救命稻草,蒐證時重點放在「對方現在還在用」的證據。
Q2什麼算「知悉」?我只是看到懷疑可能是盜用也算嗎?
實務上「知悉」要求你達到「合理相信有侵權且知道侵權人是誰」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確認。一般而言你如果已經能指出具體侵權物件、具體侵權人,就會被認定為知悉。內行人提示:發現疑似侵權時先做蒐證比對,但不要留下太多「我懷疑很久了」的文字紀錄,那會被用來提前知悉起算點。
Q3超過10年完全沒救了嗎?
損害賠償請求權確實消滅。但著作權法上還有其他可能救濟:禁止侵害請求權(第84條)不受本條2年10年時效限制,只要侵害還在持續就能請求停止;如果對方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可能還沒過。內行人提示:超過10年的案件不要輕易放棄,改走禁止請求加不當得利的組合拳。
Q4著作權被侵害過幾年不能告?
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兩者任一屆滿請求權消滅,先到先關門。
Q5主觀時效和客觀時效差在哪?
主觀時效2年從你知悉起算、照顧你發現後的行使期間;客觀時效10年從侵權發生起算、不問你是否知悉,是最終底線。
Q6什麼叫法律上的「知悉」?
知道有損害發生且知道侵權人是誰即構成知悉,不以證據齊全或確認勝訴機會為必要。
Q7著作權時效和一般民法侵權時效一樣嗎?
本條與民法第197條同採2年(民法亦為2年)+10年模式,著作權法以特別法明文化,適用上以本條為準。
Q8著作權求償時效怎麼算?
找出兩個日期:知悉日加2年、侵權發生日加10年,取較早者為消滅日;侵權持續者另計繼續性侵害區間。
Q9時效快到了怎麼保住權利?
先提起民事訴訟即可中斷時效,可同時聲請假扣押,證據於訴訟中補充,先立案再補比逾期好。
Q10怎麼證明對方早就知悉以擋下求償?
翻查對方寄發的存證信函、社群互動點讚紀錄、共同群組對話,找出能證明對方2年前已知悉的時間戳記證據。
Q11逾期後還有什麼救濟可走?
改主張第84條禁止侵害請求權(不受時效限制)加上不當得利返還(民法15年時效),逼對方停止使用並返還獲利。
Q12著作權89-1時效 vs 民法197時效差在哪?
兩者皆2年+10年結構,著作權法89-1是針對第85、88條的特別規定,適用著作權侵害時優先依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主觀時效(2年) | 客觀時效(10年) |
|---|---|---|
| 起算點 | 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 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 |
| 期間 | 2年 | 10年 |
| 適用情境 | 已發現侵權的案件 | 長年未察覺的舊侵權(老照片、舊論文、絕版書) |
| 對被害人風險 | 易因存證信函、社群互動被認定提前知悉 | 縱使從未發現亦會屆滿,最為殘酷 |
| 中斷方式 | 提起訴訟、聲請支付命令、起訴等(民法第129條) | 同左,但須在10年內完成 |
主觀時效(2年)
- 起算點
- 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 期間
- 2年
- 適用情境
- 已發現侵權的案件
- 對被害人風險
- 易因存證信函、社群互動被認定提前知悉
- 中斷方式
- 提起訴訟、聲請支付命令、起訴等(民法第129條)
客觀時效(10年)
- 起算點
- 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
- 期間
- 10年
- 適用情境
- 長年未察覺的舊侵權(老照片、舊論文、絕版書)
- 對被害人風險
- 縱使從未發現亦會屆滿,最為殘酷
- 中斷方式
- 同左,但須在10年內完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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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61230 全文修正)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減。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規定本章所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侵權行為名詞
- 著作權法 第 85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88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規定本章所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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