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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90 條

  1. 1.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救濟,並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2. 2.前項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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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90條賦予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獨立請求救濟的權利,發現侵權無須其他共同作者同意,可按各自應有部分單獨求償。

Q · 合著作品被盜用,我一個人能告嗎?要其他作者同意嗎?

依著作權法第90條第一項,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規定獨立請求救濟,並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你不需要說服、開會或等其他共同作者簽字,發現侵權就能單獨提告;勝訴所得僅就你的應有部分。第二項並把同樣規則準用於因繼承、讓與等其他關係而成立的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

白話解讀

你和三個朋友合寫了一本書。三年後你發現有出版社整段抄襲了書中你執筆的章節。你想告,但另外三個作者的態度分別是:一個說算了、一個在國外聯絡不上、一個要求先開會討論。你是不是得等大家同意才能告?第 90 條給你的答案是:不用。每一個共同著作人都可以依本章規定獨立請求救濟,並按各自的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你不需要說服其他合作者,不需要開會決議,不需要等誰簽字。你發現了,你就能動。這條是共同創作者手上經常被忽略的獨立行動權,它打破了「合著等於綁在一起才能行動」的迷思。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90條為共同著作侵害救濟的特別規定:賦予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獨立」對侵害人請求救濟,並得按各自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不以全體共有人共同行使為前提;第二項並準用於因其他關係(繼承、讓與、合資等)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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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應有部分怎麼算?我占多少?

有契約依契約,沒契約就依民法第831條準用共有規定推定均等。實務上法院會參考誰出資多、誰創作貢獻比例高。可用初稿版本、提交時間、通訊紀錄等創作紀錄主張比例。合著前先簽一份簡單的貢獻比例協議(甚至email確認),比事後用證據推定可靠十倍。

Q2如果其他共同作者不想告但我想告,他們會擋我嗎?

擋不了。第90條明確賦予各著作權人獨立請求救濟的權利。其他人不想告是他們的選擇,不影響你的訴訟權。你獨立提告,就你的應有部分求償。提告前最好仍通知其他共同作者你要行動,留存證據並避免內部糾紛,通知本身不需要經過同意。

Q3我獨立告贏拿到的賠償,要和其他作者分嗎?

不用。你依本條按自己的應有部分起訴,勝訴拿到的就是你那一部分的賠償金,屬於你個人所得,不分給其他共同作者。其他作者想拿他們那一份,必須自己另外提告(須未過時效)。除非你們之間另有約定收益均分,否則各拿各的。

Q4著作權法90條是什麼?

共同著作侵害救濟的特別規定,賦予各作者獨立請求救濟、按應有部分求償的權利。

Q5什麼叫共同著作?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各人創作不能分離利用的著作(著作權法第8條)。

Q6應有部分是什麼意思?

各共有人就共有權利所享的比例份額,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推定均等。

Q7第二項『準用』指什麼?

把獨立行動規則擴及因繼承、讓與、合資等其他關係成立的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

Q8合著被侵權怎麼告?

確認貢獻比例→蒐證→寄存證信函→依第90條獨立提民事訴訟,按應有部分求償。

Q9應有部分賠償怎麼算?

有約定依約定比例,無約定準用民法831條推定均等,乘以依第88條算出的總損害額。

Q10合著侵權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可先以存證信函與和解降低成本。

Q11怎麼證明我的貢獻比例?

初稿版本、提交時間戳、通訊與分工紀錄;最可靠是事前簽署的貢獻比例協議。

Q12第90條 vs 民法共有處分哪個適用?

著作權侵害救濟屬第90條特別規定,可單獨行使,排除民法共有須全體同意的原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dependent_claimgeneral_co_ownership
行使主體各著作權人可單獨行使原則上須全體共有人共同處分
是否需他人同意不需要處分共有物原則需全體同意
求償範圍按自己的應有部分依共有比例
他人消極時不受拖累,可逕行提告易因一人不配合而僵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著作権法 第117条(共同著作物等の権利侵害)
🇰🇷 韓國저작권법 제129조(공동저작물의 권리침해)
🇨🇳 中國著作权法 第14条(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 德國UrhG § 8 Abs. 2(Miturheber:各共同著作人得就侵害主張請求權)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113-3(œuvre de collaboration)
🇺🇸 美國17 U.S.C. § 201(a) + § 501(joint authorship;共有人各得獨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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