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救濟,並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 前項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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