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24號
- 聲請人
- 連振逢
- 相對人
- 王海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提起反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案入獄並無收入且家境困窘,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三、查本件聲請人無所得資料且財產總額為0 元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0 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有窘於生活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且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反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認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