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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24號

聲請人
連振逢
相對人
王海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提起反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案入獄並無收入且家境困窘,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三、查本件聲請人無所得資料且財產總額為0 元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0 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有窘於生活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且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反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認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2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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