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容杏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2號、第377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19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8841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4134號、第14135號、第10756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2至3、11至13、19、22至24、29至30、34、39至42所示詐欺取財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余容杏犯附表編號2至3、11至13、19、22至24、29至30、34、39至42所示普通詐欺取財罪(共16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即附表編號1、4至10、14至18、20至21、25至28、31至33、35至38、43共2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余容杏明知自己並無資力,且無相關商品可與人買賣,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即附表編號1、4至10、14至18、20至21、25至28、31至33、35至38、43部分)、或普通詐欺取財之犯意(即附表編號2 至3、11至13、19、22至24、29至30、34、39至42部分 ),於附表編號1至43所示匯款時間前不久,以電腦網路設 備連接網際網路,而以附表編號1至43所示詐騙方式,致附 表編號1至43所示被害人薛O峻等人陷於錯誤,各於附表編號 1至43所示匯款時間,匯入各該金額至余容杏指定之帳帳戶 或交付現金予余容杏。嗣被害人薛O峻等人遲未收受購買之票券或商品而發覺受騙,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薛O峻等人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及檢察官主動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11至340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余容杏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上訴338號卷第189、211、339、403頁),核與 附表編號1至43所示被害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 件」所載各該被害人所提出帳戶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所使用臉書帳號資料、人頭帳戶資料、橘子支行動支付帳號資料、蝦皮、淞果及智冠帳號資料、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文、Carousell電子郵件回覆、綠界科 技包你發娛樂城虛擬帳號對應會員資料、新世代精品商旅住宿資料、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寓見旅店住宿資料等件在卷可憑(證據出處詳如附件所載),堪認被告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證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取財罪範疇。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該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如附表編號1、4至10、14至18、20至21、25至28、31至33、35至38、43所示犯行,係先在網際網路散布、張貼銷售物品之不實訊息,致各該被害人瀏覽該等訊息而陷於錯誤,乃依被告指示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指定之帳戶或交付現金予被告,此部分詐騙手法,顯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為之,自應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至被告如附表編號2至3、11至13、19、22至24、29至30、34、39至42所示犯行,則係各該被害人先刊登徵求購買物(商)之訊息,被告始私訊實施詐騙,業據各該被害人證述綦詳,該私訊既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即難認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為詐欺取財犯行,僅該當普通詐欺取財罪之要件。 ㈡、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4至10、14至18、20至21、25至28、31至33、35至38、4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27罪)。另附表編號2至3、11至13、19、22至24、29至30、34、39至4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共16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2、3、11至13、19、22至24、29、30、34、39至42部分,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該罪質已包含在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罪質內,經告知罪名後,變更起訴法條審理。又被告就附表所犯各罪,其中就同一被害人先後所為詐騙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移送併辦部分(110年度 偵字第14134號、第14135號、第10756號,即附表編號5 、22、41部分),經核與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之一罪關係,自 得併予審理。 三、上訴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⒈原判決就被告如附表編號1、4至10、14至18、20、21、25至2 8、31至33、35至38、43部分,認事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貪圖不法利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詐騙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危害網路交易安全,更踐踏參與交易雙方應具備之誠信;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職)肄業,目前無業,已婚,有1名年幼小孩等家庭經濟狀況及 犯罪所生財產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4至10、14至18、20、21、25至28、31至33、35至38、43「主文欄」所示之刑。另沒收認定:被告如附表編號1、4至10、14至18、20、21、25至28、31至33、35至38、43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詐得財物),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判決已敘述其認定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暨沒收所憑之證據、理由,且量刑已審酌前開等情及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一切情狀,為其量刑責任之基礎,其認事用法皆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並無任何偏重不當或違法之處。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⒉本院審酌被告上開27罪之犯行,犯罪時間亦屬集中(約109年 8月至109年11月間),且各次犯罪手法大致相同、金額非鉅(約數百元至1萬多元不等),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 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認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復考量被害人之人數眾多,對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之影響層面較廣等情,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㈡、撤銷改判部分: ⒈原判決關於被告如附表編號2至3、11至13、19、22至24、29至30、34、39至42部分,認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就附表編號41部分,係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對被害人陳O霖行騙,致陳O霖陷於錯誤, 依被告之指示先後匯款4,000元、3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帳戶 ,供被告支付旅宿費用及購買物(商)品使用,此據被告及證人陳O霖供述明確,並有相關卷證資料可憑,被告此部分犯行,顯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原判決認被告此部分係同時侵害2位被害人(陳O霖、新 世代精品商務旅店)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自有未合。⑵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使罰當其罪,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被告如附表編號2、3、11至13、19、22至24、29、30、34、39至42所示犯行,各次詐取之金額約500元至7,500元不等,金額非鉅,犯罪所生之危害尚非重大,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至9月不等,稍嫌過重;且原判決就同樣詐取5,000元之犯行(如編號24、39),未載敘此2罪之犯罪情節有何不同,即各量處有期徒刑8月、9月,同有未當。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述瑕庛,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2至3、11至13、19、22至24、29至30、34、39至42部分撤銷改判。 ⒉量刑暨定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有謀生能力之人,為貪圖不法利益,以編號2、3、11至13、19、22至24、29、30、34、39至42所載之不實內容向被害人施詐,藉以取得金錢花用,造成被害人財產之損失,危害交易安全及參與交易雙方應具備之誠信,使被害人受有如各該編號所載之財產損害,實屬不該;又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暨被告自稱教育程度為高職(中)肄業,目前無業,已婚、育有1位就學中及另1位甫出生數月之小孩,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2至3、11至13、19、22至24、29至30、34、39至42「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另審酌被告上開所犯16罪,犯罪時間尚屬集中(約109年8月至109 年12月間),各次犯罪手法大致相同、且詐取之金額非鉅(約500元至7,500元不等),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認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其行為不法內函,復考量被害人之人數多達10餘人,對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有相當之影響等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⒊沒收: 被告如附表編號2至3、11至13、19、22至24、29至30、34、39至42所示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詐得財物),雖均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均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沒收、追徵之金額詳各編號「主文欄」所載)。 四、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本院11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另於同月18日向本院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 字第11681號案件),因本院已辯論終結,無從併予審酌, 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辦理,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鄧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協展追加起訴,檢察官李侑姿移送併辦,檢察官曾靖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3、11至13、19、22至24、29至30、34、39至42部分不得上訴。 其他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梁雅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施詐帳號名稱與被告之關聯 匯入帳號與被告之關聯 備註 主文欄 匯入金融帳號 匯入金額或財物價值(新台幣) 1 薛O峻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余小芊」之帳號,張貼文章佯稱出售家樂福禮券,致薛O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帳戶內。 109 年8 月15日17時55分 FACEBOOK帳號余小芊(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薛O峻匯款至陳O元聯邦銀行之後,由余容杏轉帳至李O穎(李O榮胞弟)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余容杏男友李O榮提領後共同花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O元之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200元 2 李O穎 李O穎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欲購買屏東海生館門票之文章,余容杏遂以暱稱「余小芊」之帳號,佯稱出售屏東海洋生物博物館門票,致李O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橘子支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號。 109 年8 月21日21時50分 FACEBOOK帳號余小芊(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loveu513001 為余容杏以李O榮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500元 3 洪O雯 洪O雯於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以全家商品換取全家點數之文章,余容杏遂以暱稱「李葆兒」之帳號,佯稱欲以全家點數60000 點交換10杯咖啡兌換券,致洪O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咖啡轉贈至0000000000會員帳號。 109 年9 月9 日14時9 分 FACEBOOK帳號李葆兒(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全家會員綁定號碼0000000000申登人為為余容杏以李O穎門號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無 約500元 4 王O婷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李葆兒」之帳號,於該網站張貼佯稱欲以全家點數120000點交換20杯咖啡兌換券之文章,致王O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咖啡轉贈至0000000000會員帳號。 109 年9 月9 日14時4 分 FACEBOOK帳號李葆兒(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全家會員綁定號碼0000000000申登人為為余容杏以李O穎門號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無 約1,100元 5 李O純 余容杏以購物平台蝦皮「 kissu0713 」之帳號,佯稱出售西堤餐券3 張,致李O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淞果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號。 109 年10月7 日20時40分 蝦皮帳號kissu0713 為余容杏以劉晉宏名義申請並使用 左列淞果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loveu810513 為余容杏以李O穎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688元 6 陳O婷 余容杏以購物平台蝦皮「 kissu0713 」之帳號,佯稱出售全聯福利中心禮券及原燒餐券,致陳O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10月7 日12時17分 蝦皮帳號kissu0713 為余容杏以劉晉宏名義申請並使用 ①余容杏提供商務旅店之帳戶,以支付其住宿該旅店之費用 ②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tyo223為余容杏以李O榮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③余容杏提供商務旅店之帳戶,以支付其住宿該旅店之費用 ④左列淞果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loveu810513為余容杏以李O穎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⑤左列淞果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tyo0413 為余容杏以李O榮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⑥左列王O瑩銀行虛擬帳戶為上列淞果公司虛擬帳號所綁定之帳戶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多好地方飯店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00 元 109年10月7 日13時11分 橘子支公司所提供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500 元 109 年10月7 日13時58分 三多好地方飯店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00 元 109 年10月7 日19時53分 淞果公司所提供之000-0000000000000000 號虛擬帳號 4,947 元 109 年10月8 日1時1 分 淞果公司所提供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5,917 元 109 年10月8日19時28分 王O瑩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68 元 7 陳O庭 余容杏以購物平台蝦皮「 kissu0713 」之帳號,佯稱出售家樂福禮券,致陳O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淞果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號。 109 年10月7 日某時許 蝦皮帳號kissu0713 為余容杏以劉O宏名義申請並使用 左列淞果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loveu810513 為余容杏以李O穎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2,187元 8 巫O宸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李熊葆」之帳號,於該網站張貼佯稱出售花蓮海洋公園門票之文章,致巫O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號。 109 年10月18日12時許 FACEBOOK帳號李熊葆(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智冠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手機號碼0000000000為余容杏以標O機通訊器材行名義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150元 9 黃O容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余小芊」之帳號,於該網站張貼佯稱出售王心凌演唱會門票文章,致黃O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號。 109 年10月24日14時17分 FACEBOOK帳號余小芊(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onlyu0513為余容杏以程O涵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500元 10 胡O君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李葆兒」之帳號,張貼佯稱出售蔡依林演唱會門票文章,致胡O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號。 109 年10月25日4 時27分 FACEBOOK帳號李葆兒(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onlyu0513為余容杏以程O涵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4,900元 11 陳O萱 陳O萱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文章徵求歌劇魅影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稱「豆頁(正恩)」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歌劇魅影門票,致陳O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智冠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號。 109 年10月27日23時54分 FACEBOOK帳號豆頁(正恩)(ID:bighead .li .5)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智冠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手機號碼0000000000為余容杏以標O機通訊器材行名義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 2,390元 12 王O婷 王O婷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文章徵求演唱會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稱「林熙熙」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文章,致王O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號。 109 年10月28日14時22分 FACEBOOK帳號林熙熙(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onlyi648為余容杏以尤俊翔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490元 13 林O柔 林O柔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徵求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稱「豆頁(正恩)」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蔡依林演唱會門票,致林O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號。 109 年10月27日18時6 分 FACEBOOK帳號豆頁(正恩)(ID:bighead .li .5)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pp45843為余容杏以程O涵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3,000元 14 李佳璇 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拍賣「 onlyu5534 」之帳號,佯稱出售王品原燒禮券,致李O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一心二路與文橫三路之多拿之咖啡給付款項。 109 年10月31日10時29分 旋轉拍賣帳號onlyu5534 為余容杏以程O涵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無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當面交付現金 2,000元 15 朱O安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 暱稱「李熊葆」之帳號,張貼文章佯稱出售梁靜茹演唱會門票,致朱O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戶。 109 年11月1 日19時29分 FACEBOOK帳號李熊葆(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onlyi648為余容杏以尤O翔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5,300元 16 林O頲 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拍賣「 onlyu5534 」之帳號,佯稱出售梁靜茹演唱會門票,致林O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 年11月3 日20時55分 旋轉拍賣帳號onlyu5534 為余容杏以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余容杏提供遊戲幣商馬O英帳戶,以支付其購買遊戲點數之費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馬O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00元 17 張O愈 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拍賣「 onlyu5534 」之帳號,佯稱出售梁靜茹及伍佰演唱會門票,致張O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淞果公司之虛擬帳號,及馬O英帳戶內。 109 年11月2 日12時13分 旋轉拍賣帳號onlyu5534 為余容杏以程O涵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①左列淞果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bay513為余容杏以標O機通訊器材行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②余容杏提供遊戲幣商馬O英帳戶,以支付其購買遊戲點數之費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970元 109年11月3 日12時19分 馬O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90 元 18 王O晴 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拍賣「 onlyu5534 」之帳號,佯稱出售職棒球賽門票,致王O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 年11月7 日21時12分 旋轉拍賣帳號onlyu5534 為余容杏以程O涵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李O榮借用,由余容杏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O鴻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000元 19 鄭O婷 鄭O婷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文章徵求楊丞琳演唱會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稱「余小芊」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楊丞琳演唱會門票,致鄭O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所提供之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8 日0 時許 FACEBOOK帳號余小芊(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綠界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tyo513001為余容杏以李O榮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2,000元 20 孫O平 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拍賣「 onlyu5534 」之帳號,佯稱出售歌劇魅影門票,致孫O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智冠公司所提供之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8 日21時44分 旋轉拍賣帳號onlyu5534 為余容杏以程O涵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左列智冠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手機號碼0000000000 為余容杏以程O涵名義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5,000元 21 魏O昕 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拍賣「 onlyu5534 」之帳號,佯稱出售蔡依林演唱會門票,致魏O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9 日某時許 旋轉拍賣帳號onlyu5534 為余容杏以程O涵門號0000000000註冊並使用 左列智冠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手機號碼0000000000 為余容杏以程O涵名義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2,000元 22 謝O琪 謝O琪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徵求歌劇魅影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稱「余小芊」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歌劇魅影門票,致謝O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 年11月6 日11時2 分 FACEBOOK帳號余小芊(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余容杏提供商務旅店之帳戶,以支付其住宿該旅店之費用 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寓O旅店有限公司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65元 23 王O誌 王O誌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徵求歌劇魅影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稱「程O佳」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歌劇魅影門票,致王O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11日12時44分 FACEBOOK帳號程O佳(ID:000000000000000 )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智冠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手機號碼0000000000 為余容杏以程O涵名義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490元 24 陳O誼 陳O誼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徵求歌劇魅影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稱「程O佳」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歌劇魅影門票,致陳O誼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15日19時5 分 FACEBOOK帳號程O佳(ID:000000000000000 )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智冠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手機號碼0000000000 為余容杏以程O涵名義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5,000元 25 古O禾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程O佳」(後更改為「程O嘉」)之帳號,佯稱出售蘭城晶英飯店住宿券,致古O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 年11月17日23時25分 FACEBOOK帳號程O佳、程O嘉(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余容杏借用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O銘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 14,000元 26 賴O廷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程O佳」(後更改為「程O嘉」)之帳號,佯稱出售蘭城晶英飯店住宿券,致賴O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 年11月16日21時30分 FACEBOOK帳號程O佳、程O嘉(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余容杏借用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O銘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 14,000元 27 黃O喬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程O嘉」之帳號,佯稱出售蘭城晶英飯店住宿券,致黃O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 年11月16日11時19分 FACEBOOK帳號程O嘉(ID:000000000000000 )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余容杏借用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O銘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 14,000元 28 游O仁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程O佳」之帳號,佯稱出蘭城晶英飯店住宿券,致游O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 年11月17日23時25分 FACEBOOK帳號程O佳(ID:000000000000000 )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余容杏借用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O銘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 14,000元 29 潘O凱 潘O凱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徵求台北至嘉義高鐵來回車票後,余容杏遂以暱稱「程O佳」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出售高鐵乘車票券,致潘O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 年11月19日8 時43分 FACEBOOK帳號程O佳(ID:000000000000000 )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余容杏提供遊戲幣商蔡O成帳戶,以支付其購買遊戲點數之費用 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O成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900元 30 蕭O雯 蕭O雯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徵求歌劇魅影舞台劇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稱「程O佳」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歌劇魅影門票,致蕭O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智冠公司所提供之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19日16時24分 FACEBOOK帳號程O佳(ID:000000000000000 )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智冠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手機號碼0000000000 為余容杏以尤俊翔名義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3,000元 31 鄭O秀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 暱稱「戴翔」之帳號,佯稱出售蔡依林演唱會門票,致鄭O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橘子支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24日11時30分 FACEBOOK帳號戴翔(ID:000000000000000 )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yuhancheng076為余容杏以劉O瑜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起訴書誤載ID為0000000000000000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3,600元 32 卓O彤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戴翔」之帳號,佯稱出售歌劇魅影門票,致卓O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橘子支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22日21時9 分 FACEBOOK帳號戴翔(ID:000000000000000 )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yuhancheng076為余容杏以劉O瑜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起訴書誤載ID為0000000000000000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5,000元 33 鄭O儀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戴翔」之帳號,佯稱出售蔡依林演唱會門票,致鄭O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24日17時31分 FACEBOOK帳號戴翔(ID:000000000000000 )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智冠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手機號碼0000000000為余容杏以劉O瑜名義申請並使用 起訴書誤載ID為0000000000000000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3,000元 34 羅O眉 羅O眉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徵求歌劇魅影舞台劇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稱「戴翔」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歌劇魅影門票,致羅O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橘子支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22日18時19分 FACEBOOK帳號戴翔(ID:000000000000000 )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yuhancheng076為余容杏以劉O瑜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起訴書誤載ID為0000000000000000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600元 35 沈O蓉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戴翔」之帳號,佯稱出售歌劇魅影門票,致沈O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橘子支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22日8 時27分 FACEBOOK帳號戴翔(ID:000000000000000 )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yuhancheng076為余容杏以劉O瑜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起訴書誤載ID為0000000000000000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490元 36 賴O娟 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拍賣「 hshyehe 」帳號,佯稱出售歌劇魅影門票,致賴O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簡單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25日9 時23分 旋轉拍賣帳號hshyehe 為余容杏以程O涵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左列簡單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潘O達為余容杏以電子信箱門號********@gmail.com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 1,600元 37 廖O儒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王欣宜」之帳號,佯稱出售蔡依林演唱會門票,致廖O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簡單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28日6 時1 分 FACEBOOK帳號王O宜( ID:0 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簡單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潘O達為余容杏以電子信箱門號**********0000000il.com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 7,000元 38 劉O里 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陳宥祺」之帳號,佯稱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致劉O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1月29日22時49 FACEBOOK帳號陳O祺(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智冠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手機號碼0000000000 為余容杏以李O榮門號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0,000元 39 彭O琳 彭O琳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徵求購買歌劇魅影舞台劇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稱「戴翔」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歌劇魅影門票,致彭O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年11月25日13時22分 FACEBOOK帳號戴翔(ID:000000000000000 )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智冠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手機號碼0000000000 為余容杏以李O榮門號申請並使用 起訴書誤載ID為0000000000000000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5,000元 40 梁O珊 梁O珊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徵求購買高鐵票券後,余容杏遂以暱稱「王欣宜」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高鐵乘車票券,致梁O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年12月1日18時30分 FACEBOOK帳號王O宜(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智冠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手機程O涵)號碼0000000000為余容杏以李O榮門號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 3,000元 41 陳O霖 陳O霖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徵求購買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稱「熙熙林」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券,致陳O霖陷於錯誤,依余容杏之指示分別匯款至新O代精品商務旅店及橘子支公司所提供右列帳戶內。 109 年12月2 日12時45分 FACEBOOK帳號熙熙林(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①余容杏提供商務旅店之帳戶,以支付其住宿該旅店之費用 ②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00000000,余容杏於109 年12月3日13時許持該帳號電子錢包於全家超商亞太店消費 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00000000,該會員為楊O裕,申登門號非余容杏或李O榮持用。偵一卷第153 頁之余容杏於109年12月3 日13時許持該帳號電子錢包於全家超商亞太店消費,可認為其所使用之帳號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O代精品商務旅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4,000元 109 年12月3 日16時46分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 3,000元 42 謝O潔 謝O潔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徵求購買蘭城晶英酒店住宿券後,余容杏遂以暱稱「熙熙林」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蘭城晶英飯店住宿券,致謝O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橘子支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 年12月4 日14時許 FACEBOOK帳號熙熙林( ID:000000000000000)為余容杏申請並使用 左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帳號pueggdj12 為余容杏以程O涵門號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玉山銀行000- 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 7,500元 43 高O建 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拍賣「-missme724」帳號,佯稱出售蔡依林演唱會門票,致高O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帳戶內。 109 年11月13日14時30分 余容杏於偵訊自承帳號旋轉拍賣-missme724為其申請使用 左列智冠公司所提供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手機號碼0000000000為余容杏以李O榮門號申請並使用 追加起訴被害人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2,690元 附件: 壹、書物證 一、門號查詢資料 (一)門號0000-000-000查詢單:申登人指標O機通訊器材行(偵一卷第99頁) (二)李O榮申登門號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偵一卷第113-114頁) (三)李O榮申登門號查詢:0000-000-000(偵一卷第117頁) (四)李O榮申登門號查詢:0000-000-000(偵一卷第118-119頁) (五)門號0000-000-000查詢單:申登人李O穎(偵一卷第99頁) (六)門號0000-000-000查詢單:申登人李O榮(偵一卷第109頁) (七)門號0000-000-000查詢單:申登人陳O明(偵一卷第105頁) (八)門號0000-000-000查詢單:申登人李O榮(偵一卷第101頁) (九)門號0000-000-000查詢單:申登人程O涵(偵一卷第105頁) (十)門號0000-000-000 查詢單:申登人劉O瑜(偵一卷第107頁) (十一)門號0000000000查詢資料:申登人余O業 (偵四卷第61頁) (十二)門號0000000000調閱單:申登人SITI US WATUN QAS ANAH (偵五卷第35頁) 二、臉書帳號資料 (一)臉書帳號000000000000000使用者資料及使用紀錄(偵一卷第171-178頁) (二)臉書帳號000000000000000使用者資料及使用紀錄(偵一卷第213-220頁) (三)臉書帳號0000000li.5使用者資料及使用紀錄(偵一卷第179-185頁) (四)臉書帳號000000000000000使用者資料及使用紀錄(偵一卷第221-235頁) (五)臉書帳號000000000000000使用者資料及使用紀錄(偵一卷第237-257頁) (六)臉書帳號000000000000000使用者資料及使用紀錄(偵一卷第187-212頁) 三、人頭帳戶資料 (一)110.03.16中華郵政函-儲字第1100063994號(原審訴112號卷一239頁) 1、黃O鴻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1)109.11.07編號18王泳晴匯款8,000元 2、蔡O成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1)109.11.19編號29潘郁凱匯款1,900元 (二)1103.03.12台新銀行函-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原審訴112號卷一299頁) 1、李O穎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1)109.05.15編號1薛O峻轉入7,200元、提領7,000元 (三)110.03.12兆豐銀行函-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12701號(原審訴112號卷一309頁) 1、好地方三多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原審訴112號卷○000-000 頁) (1)109.10.07編號6陳O婷轉入1,000元 (四)110.03.15中國信託函-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原審訴112號卷一323頁) 1、馬O英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1)109.11.03編號16林O頲匯款4,700元 (2)109.11.03編號17張O愈匯款4,700元 (五)110.03.19臺灣銀行函-營存字第11000200501號(原審訴112號卷一365頁) 1、劉O銘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1)109.11.16編號27黃O喬匯款14,000元 (2)109.11.16編號26賴O廷匯款14,000元 (3)109.11.16編號25古O禾匯款14,000元 (4)109.11.18編號28游O仁匯款14,000元 (六)110.03.16國泰世華函-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33890號(原審訴112號卷一379 頁) 1、新O代精品商務旅店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1)109.12.02編號41陳O霖匯款4,000元 (七)110.03.26玉山銀行函-玉山個(集)字第1100009854號(原審訴112號卷一395頁) 1、寓O旅店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1)109.11.06編號22謝婉琪匯款1,665元 (八)110.09.13合作金庫函-合金昌平字第1100002903號(原審112院二卷第69頁) 1、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2院二卷第71-73頁) 2、110.09.03合作金庫函-合金總集字第1109701288號(原審112院二卷第45頁) (1)王O瑩開戶資料(112院二卷第47頁) (九)110.09.10簡單行動支付公司函-簡單客字第110010號(原審112院二卷第61頁) 1、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原審112院二卷第67頁) 2、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會員資料:潘O達(原審112院二卷第65頁) (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07月28日一總營集字第74918號函(原審112院二卷第17) (十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14830號函(原審112院二卷第19頁) (十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4335號函,檢附客戶往來明細表(原審112院二卷第31-33頁) (十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8日信資字第1100025807號函(原審112院二卷第27頁) 四、橘子支行動支付帳號資料 (一)橘子支行動支付虛擬帳號之對應會員帳號明細(偵一卷第285-298頁) 1、00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2李O穎匯款帳號 2、00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6陳O婷匯款帳號 3、00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9黃O容匯款帳號 4、00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10胡O君匯款帳號 5、00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12王O婷匯款帳號 6、00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13林O柔匯款 7、00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31鄭O秀匯款 8、00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42謝O潔匯款帳號 (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檢舉未受騙)、000-0000000000000000(檢舉)對應之會員資料 1、00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32卓O匯款帳號 2、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34羅O眉匯款帳號 3、0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35沈O蓉匯款帳號 (三)虛擬帳號之對應會員帳號明細:000-0000000000000000(偵一卷第299-300頁) 1、編號15朱O安匯款(偵一卷第299頁) (四)虛擬帳號之對應會員帳號明細:000-0000000000000000(偵一卷第307頁) 1、00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40陳O霖匯款帳號 (五)虛擬帳號之對應會員帳號明細:000-0000000000000000(偵一卷第301-302頁) (六)虛擬帳號之對應會員帳號明細:000-0000000000000000(偵一卷第303-304頁) (七)虛擬帳號之對應會員帳號明細:000-0000000000000000(偵一卷第306頁) (八)橘子支行動支付有限公司聲明書(偵六卷第79頁) (九)110.01.08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函-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01706號(偵六卷第75-76頁) 五、蝦皮帳號kissu0713資料(偵一卷第169頁) 六、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資料 (一)帳號loveu810513之帳號及IP歷程紀錄-李O穎(偵一卷第273頁) 1、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5李O純匯款帳號 (1)109.10.04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收款及入帳資料資料(警三卷第57-61頁) 2、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6陳O婷匯款 3、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7陳O庭匯款 (二)帳號tyo0413之資料及IP歷程紀錄-李O榮(偵一卷第275頁) 1、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6陳O婷匯款 (三)淞果帳號bay513之帳號及IP歷程紀錄(偵一卷第277頁) 1、00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17張O愈匯款帳號 七、智冠科技帳號資料 (一)智冠虛擬帳號資料(偵一卷第279頁) 1、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8巫O宸匯款 2、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11陳O萱匯款 3、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20孫O平匯款 4、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21魏O昕匯款 5、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23王O誌匯款 6、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24陳O誼匯款 7、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30蕭O雯匯款 8、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33鄭O議匯款 1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38劉O里匯款 11、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39彭O琳匯款 12、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40梁O珊匯款 (二)智冠用戶資料(偵一卷第281頁) 八、109.11.27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星圓字第號第0000000-000號(偵一卷第123-127頁) (一)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程O涵 (二)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尤O翔 九、109.12.08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星圓字第1091208-003號(偵一卷第129頁) (一)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程O涵 十、Carousell回函:帳號onlyu5534、hshyehe資料(偵一卷第167-168頁) (一)帳號onlyu5534註冊手機:+0000000000000 (二)帳號hshyehe註冊手機0000000000 (三)旋轉拍賣回函提供用戶@onlyu5534資訊(偵四卷第59-60頁) 十一、綠界科技、包你發娛樂城虛擬帳號對應會員資料(偵一卷第309-314頁) (一)000-0000000000000000為編號19鄭O婷匯款帳號 十二、偵查報告(偵一卷第139-155頁) (一)余容杏持電子錢包前往統一超商捷心門市及全家超商高雄森永店消費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8張(偵一卷第147-149頁) (二)余容杏持橘子支帳號yuhancheng076 會員電子錢包前往統一超商長生門市消費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8張(偵一卷第151-153頁) (三)余容杏持上開橘子支帳號gagdjl33會員電子錢包前往全家超商亞太門市消費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2張(偵一卷第153頁) (四)劉O銘提領編號25古O禾匯款之監視器畫面(偵一卷第163頁) (五)劉O銘提領編號28游O仁匯款之監視器畫面(偵一卷第164頁) 十三、李O榮新世代精品商旅住宿資料(偵一卷第157-159頁) 十四、李O榮手機截圖(警一卷第125-127頁) 十五、109.08.15李O榮提領薛O峻監視器畫面(偵一卷第161-164頁) 十六、109.10.01、109.10.05、109.10.08李O榮住房資料(偵一卷第137頁) 十七、帳號、門號使用資訊 (一)程O涵帳號使用資料(偵一卷第127頁) (二)指標O機通訊器材門號使用資料(偵一卷第131頁) (三)好地方三多股份有限公司門號使用資料(偵一卷第135頁) (四)指標O機通訊器材門號使用資料(偵一卷第259頁) (五)程O涵帳號使用資料(偵一卷第261頁) (六)李O榮帳號使用資料(偵一卷第263頁) (七)倪O卿帳號使用資料(偵一卷第265頁) (八)程O涵帳號使用資料(偵一卷第267頁) (九)李O榮帳號使用資料(偵一卷第269頁) (十)李O榮帳號tyo0413之IP歷程紀錄(偵一卷第275頁) (十一)尤O翔帳號bay513之IP歷程紀錄(偵一卷第277頁) (十二)帳號使用資料(偵一卷第271頁) 十八、帳號di*****資料(偵一卷第165-166頁) 十九、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第三隊偵查報告(警一卷第77-94頁) 二十、調解資料 (一)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321號調解筆錄:賴O廷(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二)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322號調解筆錄:游O仁(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三)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323號調解筆錄:巫O宸(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四)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324號調解筆錄:林O柔(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五)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318號調解筆錄:胡O君(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六)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319號調解筆錄:張O愈(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七)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320號調解筆錄:劉O里(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二一、余容杏住宿新O代旅店資料 (一)李O榮與新O代商旅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六卷第83頁) (二)新O代精品商務旅館有限公司登記書表(偵六卷第85-101頁) (三)新O代商旅聲明書(偵六卷第113頁) (四)新O代商旅商工登記資料(偵六卷第127頁) (五)109.12.2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高市警刑經字第10938383900號(偵六卷第105頁) (六)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偵六卷第107頁) 二二、余容杏住宿O見旅店資料 (一)O見旅店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五卷第29-31頁) (二)李O榮入住寓見旅店提供之身分證影本(偵五卷第37-39頁) (三)余小芊與寓見旅店對話內容擷取(偵五卷第43頁) (四)余小芊之寓見旅店訂房、入住資訊(偵五卷第45-49頁) (五)余小芊與寓見旅店對話內容擷取(偵五卷第53-57頁) (六)寓O旅店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偵五卷第69頁) 二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如下: (一)許O全指認李O榮(偵六卷第33-51頁) (二)許O全指認余容杏(偵六卷第53-59頁) (三)嚴O凌指認余容杏(偵五卷第15-21頁) (四)黃O鴻指認李O榮(偵四卷第37-40頁) (五)李O穎指認余容杏(警三卷第31-35頁) 貳、原審110年度訴字第112號被害人書物證(依原審判決附表編號順序) 一、薛O峻 (一)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437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35頁) 二、李O穎 (一)轉帳交易明細、存摺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41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39-440頁) 三、洪O雯 (一)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331-333頁) (二)咖啡轉贈截圖2張(偵一卷第333-334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29-330頁) 四、王O婷 (一)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337-339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35頁) 五、李O純 (一)轉帳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51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49頁)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第41頁) (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第43頁) (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45頁) (六)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49頁) 六、陳O婷 (一)轉帳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445-448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43-444頁) 七、陳O庭 (一)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455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53頁) 八、巫O宸 (一)帳戶轉帳明細擷圖(偵一卷第343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41頁) 九、黃O容 (一)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459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57-458頁) 十、胡O君 (一)帳戶轉帳明細(偵一卷第347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45-346頁) 十一、陳O萱 (一)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83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81頁) 十二、王O婷 (一)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323-325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21-322頁) 十三、林O柔 (一)帳戶轉帳明細(偵一卷第487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85頁) 十四、李O璇 (一)門號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401-404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99-400頁) 十五、朱O安 (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27-328頁) 十六、林O頲 (一)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06頁) (二)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407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05頁) 十七、張O愈 (一)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11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09-410頁) 十八、王O晴 (一)帳號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15頁) (二)門號通聯紀錄(偵一卷第415頁) (三)LINE對話內容擷取(偵四卷第133頁) (四)擷取旋轉拍賣賣家資料(偵四卷第125-131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13頁) (六)出售票券帳號(偵四卷第137頁) (七)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四卷第141頁) (八)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四卷第143頁) (九)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四卷第145頁) 十九、鄭O婷 (一)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463-465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61頁) 二十、孫O平 (一)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419-422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17頁) 二一、魏O昕 (一)帳戶轉帳資料、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425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23-424頁) 二二、謝O琪 (一)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69頁) (二)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五卷第77-93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67頁)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卷第73頁) (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五卷第75頁) (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61頁) (七)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五卷第65頁) 二三、王O誌 (一)轉帳資料、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361-362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59頁) 二四、陳O誼 (一)轉帳交易明細(偵一卷第371頁) (二)存摺轉帳明細(偵一卷第367-369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65頁) 二五、古O禾 (一)賣家臉書社團及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375-382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73-374頁) 二六、賴O廷 (一)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385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83-384頁) 二七、黃O喬 (一)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389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87頁) 二八、游O仁 (一)匯款紀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393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91頁) 二九、潘O凱 (一)帳戶轉帳明細(偵一卷第398頁) (二)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397-398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95頁) 三十、蕭O雯 (一)帳戶轉帳明細節舉(偵一卷第356頁) (二)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355-357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53-354頁) 三一、鄭O秀 (一)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91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89頁) 三二、卓O彤 (一)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500頁) (二)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495-499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93頁) 三三、鄭O儀 (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507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505頁) 三四、羅O眉 (一)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502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501頁) 三五、沈宜蓉 (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503頁) 三六、賴O娟 (一)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429頁) (二)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430-432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27頁) 三七、廖O儒 (一)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473-475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71-472頁) 三八、劉O里 (一)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511-512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509-510頁) 三九、彭O琳 (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515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513頁) 四十、梁O珊 (一)帳戶轉帳明細圖片擷取(偵一卷第479頁) (二)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479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77-478頁) 四一、陳O霖 (一)轉帳明細(偵一卷第351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49-350頁)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六卷第65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六卷第67頁) (五)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六卷第77頁) 四二、謝O潔 (一)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偵一卷第519-534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517頁) 參、原審110年度訴字第377號被害人書物證 一、高O建 (一)旋轉拍賣網頁資訊及對話內容(警二卷第22-23頁) (二)中國信託存摺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4-25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6頁) (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27頁) (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17頁) (六)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16頁) 二、My Card會員帳號pinky0000000il.com帳號資料(詐騙高O建之帳號) (一)My Card會員帳號pinky0000000il.com資料(警二卷第28頁) (二)帳號pinky0000000il.com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9頁) (三)帳號pinky0000000il.com扣點清單(警二卷第30頁) (四)帳號pinky0000000il.com轉點清單(警二卷第31頁) (五)帳號pinky0000000il.com會員基本資料(警二卷第32頁) 三、門號0000000000查詢:申登人李O榮(警二卷第33頁)(pinky35f申登門號) 四、李O榮門號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三卷第17-21頁) 五、My Card帳號lix4920000000iLcom會員基本資料(警二卷第18-19頁)(詐騙編號9黃O容、19鄭O婷、22謝O琪、37廖O儒、40梁O珊之帳號) 六、手機門號0000000000查詢:申登人李O榮(警二卷第20頁)(lix492434申登門號) 肆、110年度偵字第14134號、110年度偵字第14135號併案書物證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六卷第173頁) 二、109.12.14許佑全扣押資料 (一)扣押筆錄(偵六卷第27-28頁)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六卷第29頁) (三)扣押物品收據(偵六卷第31頁) 伍、書物證(其他部分)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107-110頁) 二、(余容杏)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19號不起訴處分書(偵一卷第547-549頁) 三、(李O榮)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19號不起訴處分書(偵一卷第547-549頁) 四、(李O榮)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51號不起訴處分書(偵一卷第547-549頁) 五、(李O榮、余容杏)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09號、第11222號、第15103號、第15109號起訴書(原審377院卷第65-79頁、原審112院二卷第247-260頁) 六、(余容杏)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審377院卷第81-82頁) 七、(黃O鴻)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300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四卷第155-156頁) 八、(李O穎、劉O宏)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756號不起訴處分書(偵七卷第151-15頁) 九、(余容杏)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896號起訴書(原審112院二卷第243-245頁) 陸、非被害人之證述 一、李O榮 (一)109.12.13警詢(警一卷第43-76頁) (二)110.03.31偵訊(偵二卷第81-86頁) (三)110.03.31檢事官詢問(偵二卷第81-86頁) 二、黃O鴻 (一)109.12.12警詢(偵四卷第13-15頁) 三、程O涵 (一)109.12.18警詢(偵四卷第17-20頁) 四、李O穎 (一)109.11.29警詢(警三卷第3-6頁) 五、劉O宏 (一)110.08.03偵訊(偵七卷第83-84頁) 六、柯O甯 (一)110.01.08警詢(偵五卷第9-12頁) 七、嚴O凌 (一)110.05.06警詢(偵五卷第13-14頁) 八、許O全(新O代商旅櫃臺人員) (一)109.12.14警詢(偵六卷第11-14頁) (二)110.01.13警詢(偵六卷第15-18頁) (三)110.05.06警詢(偵六卷第19-20頁) 九、林O忠(新O代商旅的總經理) (一)110.01.20警詢(偵六卷第21-22頁) 柒、被害人之證述 一、薛O峻 (一)109.08.15警詢(警一卷第159-160頁) 二、李O穎 (一)109.08.22警詢(警一卷第161-162頁) 三、洪O雯 (一)109.09.09警詢(警一卷第167-169頁) 四、王O婷 (一)109.09.09警詢(警一卷第171-173頁) 五、李O純 (一)109.10.07警詢(警一卷第175-177頁) 六、陳O婷 (一)109.10.11警詢(警一卷第179-184頁) 七、陳O庭 (一)109.10.19警詢(警一卷第185-187頁) 八、巫O宸 (一)109.10.20警詢(警一卷第189-191頁) 九、黃O容 (一)109.10.24警詢(警一卷第193-195頁) 十、胡O君 (一)109.10.25警詢(警一卷第197-198頁) (二)110.03.08準備程序(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三)110.12.20準備程序(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十一、陳O萱 (一)109.10.28警詢(警一卷第199-201頁) 十二、王O婷 (一)109.10.30警詢(警一卷第203-205頁) 十三、林O柔 (一)109.10.31警詢(警一卷第207-209頁) (二)110.12.20準備程序(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十四、李O璇 (一)109.10.31警詢(警一卷第211-213頁) 十五、朱O安 (一)109.11.02警詢(警一卷第215-216頁) 十六、林O頲 (一)109.11.03警詢(警一卷第217-218頁) 十七、張O愈 (一)109.11.07警詢(警一卷第219-221頁) (二)110.03.08準備程序(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十八、王O晴 (一)109.11.07警詢(警一卷第223-217頁) 十九、鄭O婷 (一)109.11.08警詢(警一卷第229-232頁) 二十、孫O平 (一)109.11.09警詢(警一卷第233-235頁) 二一、魏O昕 (一)109.11.09警詢(警一卷第237-238頁) 二二、謝O琪 (一)109.11.11警詢(警一卷第239-241頁) 二三、王O誌 (一)109.11.11警詢(警一卷第243-245頁) 二四、陳O誼 (一)109.11.16警詢(警一卷第247-249頁) 二五、古O禾 (一)109.11.19警詢(警一卷第251-252頁) 二六、賴O廷 (一)109.11.19警詢(警一卷第253-254頁) (二)110.12.20準備程序(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二七、黃O喬 (一)109.11.19警詢(警一卷第255-257頁) 二八、游O仁 (一)109.11.19警詢(警一卷第259-260頁) (二)110.12.20準備程序(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二九、潘O凱 (一)109.11.19警詢(警一卷第261-262頁) 三十、蕭O雯 (一)109.11.20警詢(警一卷第263-265頁) 三一、鄭O秀 (一)109.11.27警詢(警一卷第267-268頁) 三二、卓O彤 (一)109.11.24警詢(警一卷第269-271頁) 三三、鄭O儀 (一)109.11.24警詢(警一卷第273-275頁) 三四、羅O眉 (一)109.11.24警詢(警一卷第277-279頁) 三五、沈O蓉 (一)109.11.25警詢(警一卷第281-283頁) 三六、賴O娟 (一)109.11.25警詢(警一卷第284-288頁) 三七、廖O儒 (一)109.11.28警詢(警一卷第289-290頁) 三八、劉O里 (一)109.11.30警詢(警一卷第291-293頁) (二)110.03.08準備程序(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三九、彭O琳 (一)109.11.30警詢(警一卷第295-297頁) 四十、梁O珊 (一)109.12.01警詢(警一卷第299-302頁) 四一、陳O霖 (一)109.12.05警詢(警一卷第303-306頁) 四二、謝O潔 (一)109.12.09警詢(偵一卷第535-537頁) 四三、高O建 (一)109.11.20警詢(警二卷第21-22頁) (二)111.02.07審理(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捌、被告供述 (一)109.12.13第一次警詢(警一卷第3-37頁) (二)109.12.13第二次警詢(警一卷第39-41頁) (三)109.12.13偵訊(偵一卷第13-15頁) (四)110.01.13偵訊(偵一卷第75-80頁) (五)109.12.14羈押訊問(聲羈卷第29-33頁) (六)109.12.14羈押訊問(聲羈卷第47-49頁) (七)110.01.15訊問(偵聲卷第49-51頁) (八)110.02.29訊問(原審訴112號卷一第47-49頁) (九)110.03.08準備程序(原審訴112號卷○000-000頁) (十)110.03.31檢事官詢問(偵二卷第81-86頁) (十一)110.08.16準備程序(原審訴377號卷第27頁)(被告未到庭) (十二)110.12.20準備程序(原審訴112號卷二第101-103頁)(被告未到庭) (十三)111.01.20準備程序(原審訴112號卷二第131-134頁) (十四)111.02.07審理(原審訴112號卷二第221-237頁) (十五)111.05.05準備程序(本院卷第187-2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