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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6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施柏宏李嘉興林青怡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詹智盛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詹智盛(下稱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三之案件,本即可以定應執行刑,卻各自定刑,導致接續執行後,刑期12年7月,有違罪責原則,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即屬不當,原裁定有誤,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而裁判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8號105年度台抗字第178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附表一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6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即抗告人所稱之C裁定);違反附表二所示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等4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即抗告人所稱之A裁定);違反附表三所示加重竊盜等18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即抗告人所稱之B裁定)。上開裁定接續執行,共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7月等情,有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據以確定裁定指揮執行,並無違誤。至於抗告所稱上開裁定所定之各罪多為施用毒品或竊盜等罪,其犯罪類型、態樣相似,裁定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2年7月顯然過重,有違量刑裁量應遵循之比例及平等原則,責罰顯不相當,請求撤銷上開A、B裁定,就受刑人全部案件擇一對受刑人有刑之基準日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而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本件附表一至三所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經確定,以上開說明,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不得再行爭執,更無從任意聲請法院重新更定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抗告人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

㈡、是檢察官依上開已確定之裁定執行,於法並無不合,原審裁定已說明本案之執行係檢察官依法執行業已確定之刑事實體判決暨定應執行刑裁定,即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於倘抗告人認前開裁定合併定執行刑之刑期有失公允及違反比例原則,應係確定裁定是否違背法令,得否以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問題,非以聲明異議方式請求撤銷原裁定及重新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案件一覽表

【附表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案件一覽表

【附表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林青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2月9日回溯5日內某時 97.12.25 97.12.29 97.03.0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109號 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23455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57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8年度審簡字第2752號 98年度易字第1229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015號  判決日期 98年7月3日 99年3月25日 105年8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8年度審簡字第2752號 98年度易字第1229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015號  確定日期 98年8月10日 99年4月19日 105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345號(編號1至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第5601號(編號1至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841號
 編     號        1       2       3  罪     名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毀越牆垣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4 年8 月4 日 104 年9 月7 日 104 年11月14、15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29、2411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29、2411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24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105年3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906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906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978號
 編     號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 日 期  104 年11月14、15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24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3月3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案件       是   備      註  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979號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備註 1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03年9月22日 高雄地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39號 104年7月9日 104年8月7日 ⑴編號1、2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⑵編號3、4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⑶編號9至11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⑷編號12至15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⑸編號16、17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⑹編號1至17經高雄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 2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03年10月5日     3 收受贓物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9月22日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10月12日     5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04年5月10日 高雄地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769號 104年10月5日 104年11月3日  6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04年5月14日 高雄地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13號 104年12月28日 105年1月18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9月 104年5月27日 高雄地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57號 104年12月28日 104年12月28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4年5月27日     9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04年8月4日 高雄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66號 105年1月28日 105年3月1日  10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04年5月18日晚間7時許至同年月20日晚間10時間某時     11 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04年4月4日下午2時30分許至同年月6日下午1時間某時     12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99年10月24日13時30分至翌日7時45分間之某時許  高雄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號 106年1月10日 106年2月7日  13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03年9月19日     14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04年6月18日     15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04年7月26日     16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4月15日     17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4月22日     18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4年8月3日 橋頭地院109年度簡字第762號 109年6月12日 109年7月2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361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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