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12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盧明堂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盧明堂(下稱抗告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在案;然原裁定僅減少1年6月之刑度,有違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亦與其他法院大幅度減低執行刑之刑度有別;且抗告人本案所犯毒品、詐欺等罪之時間密接、犯罪性質相近,應參考廢除連續犯後,為避免數罪併罰過重致刑罰輕重失衡之法理,給予抗告人較輕之執行刑,抗告人於犯後已知悔悟,請給予從輕量刑之機會,讓抗告人得以早日返家,孝順父母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平等、責罰相當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求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
三、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販賣第三級毒品等合計共14罪,經分別判刑確定在案。上開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規定,因認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正當,並參酌抗告人所犯如同上附表編號1至10所示10罪,編號11至12所示2罪,編號13至14所示2罪,曾經法院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2年2月、1年10月確定(合計內部界線為11年8月),復考量抗告人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各犯行之時間差距,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之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抗告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2月,經核原審裁定並未逾越法定刑度範圍或濫用其權限,亦無違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四、抗告人雖以前詞主張原裁定不當云云。惟查原裁定已敘明本件經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時間差距、侵害法益,並就抗告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之功能等總體情狀,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等原則,於不違反法律性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職權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2月,既未逾越法定刑度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復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要屬原審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難任意指為違法。且抗告人所舉其他定應執行刑之案例,與本件定應執行刑個案之犯罪情狀未盡相同,裁量之因素亦異,依個案拘束原則,尚無拘束本案之效力,是本件抗告人上開所指,無非係以空泛之法律名詞及比附援引他案裁判而執以指摘原裁定所定執行刑過重云云,並無足採,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2.11 109.2.11 均109.2.11 108.7.27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12、13號 同左 同左 109年度訴字第170號 判決日期 109.8.25 同左 同左 109.10.15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0.13 同左 同左 109.11.27 編號 5 6 7 8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罪) 有期徒刑2年(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罪日期 108.8.12、108.8.19 均108.8.17 109.2.23 均109.2.9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70號 同左 109年度訴字第4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09.10.15 同左 109.11.11 110.5.18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1.27 同左 110.2.2 110.6.30 編號 9 10 11 12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2.10 109.2.24 109.2.25(2次) 109.2.12 109.2.12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屏東地院 同左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67號 109年度訴字第468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0.5.18 110.6.22 111.1.11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0.6.30 110.7.15 111.2.9 同左 編號 13 14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9罪)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犯罪日期 109.2.9-109.2.11 均109.2.23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同左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96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1.4.29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1.6.9 同左 備註 ⒈編號1-10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⒉編號11、12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⒊編號13、14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