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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三友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明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明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明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倘違背上開定執行刑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受刑人盧明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所載),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四、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考量附表所列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另審酌各犯行之時間差距,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之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2.11 109.2.11  均109.2.11 108.7.27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12、13號 同左 同左 109年度訴字第170號  判決日期 109.8.25 同左 同左 109.10.15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0.13 同左 同左 109.11.27 
編號  5 6         7       8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罪) 有期徒刑2年(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罪日期  108.8.12、108.8.19 均108.8.17 109.2.23 均109.2.9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70號 同左 109年度訴字第4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09.10.15 同左 109.11.11 110.5.18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1.27 同左 110.2.2 110.6.30 
編號          9       10       11       12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2.10 109.2.24 109.2.25(2次) 109.2.12 109.2.12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屏東地院 同左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67號 109年度訴字第468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0.5.18 110.6.22 111.1.11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0.6.30 110.7.15 111.2.9 同左 
編號  13 14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9罪)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犯罪日期  109.2.9-109.2.11 均109.2.23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同左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96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1.4.29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1.6.9 同左 
備註
⒈編號1-10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⒉編號11、12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⒊編號13、14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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