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9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李峰賢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6月5日屏檢錦強113執聲他825字第11390234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李峰賢(下稱異議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69號裁定(下稱A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61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接續執行。異議人因認上述定刑方式,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具狀請求檢察官另將A裁定附表一編號6至8抽出而與B裁定各罪合併,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民國113年6月5日屏檢錦強113執聲他825字第1139023421號函復,否准異議人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顯屬不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在無上開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A、B裁定(即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分別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合併處罰之規定,各經裁定應執行12年、4年1月確定。依A裁定記載,附表一各罪均係檢察官依異議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刑,經法院審核認為正當而裁定,並非檢察官自行恣意選擇而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又A裁定附表編號6至8與B裁定所示各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合併處罰之規定,惟A、B裁定接續執行結果,合計刑期16年1月,亦未逾依異議人所主張分組重定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之最長期即16年7月【計算式:11年+(6月+6月+4月+7月+3年8月)=16年7月】,尚非對異議人必然較為不利,自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例外情形。
㈡上開定應執行刑之A、B裁定,均已確定,既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變動,亦無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不符合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依前述說明,自不得就已經A、B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刑。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前述函復,而否准異議人將A、B裁定各罪依其主張方式拆解分組,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異議人仍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核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即A裁定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不含易刑處分折算標準)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1 妨害公務執行 有期徒刑4月 106年 11月1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8號 107年 3月12日 107年 4月10日 2 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 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20萬元 106年10月17日至107年2月3日 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 107年 12月11日 108年 3月7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6年 9月20日 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8號 108年 6月13日 108年 10月5日 4 有期徒刑4年 106年 9月25日 5 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4罪) 106年11月6日、7日、8日、11日 6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6月 106年 6月26日 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 108年 2月21日 108年 12月12日 7 非法持有子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8千元 106年6月27日前某日至106年6月2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1號 109年 1月14日 109年 2月20日 8 偽證 有期徒刑4月 106年6月27日 備註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 附表二(即B裁定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 7月 108年 10月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號 109年 3月10日 109年 4月15日 2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 有期徒刑 3年4月 108年 10月12日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73號 111年 6月2日 111年 10月19日 3 非法持有子彈 有期徒刑 7月 108年 10月12日 備註 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