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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中和莊崑山林柏壽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張簡彥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簡彥佑(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核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因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

二、抗告意旨則以:抗告人所犯各罪,多屬施用毒品,僅係危害自身健康,且犯罪時間密接,犯後態度尚佳,原裁定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6年10月,較諸其他法院如台中地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新竹地院98年度訴字第2109號、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107年度抗字第1460號等判決,均大幅減低刑期而言,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實屬過重,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三、駁回抗告之理由:

㈠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41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已審酌其中附表編號1至7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9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編號8、10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11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均屬毒品相關犯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11年2月至7月間,間隔未逾半年尚屬接近,惟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施用毒品之犯罪手段及情節不同,各次犯行違反法秩序之輕率態度、對社會整體危害程度,並參考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等情狀,經整體綜合考量,依責罰相當等原則,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5年3月」以上,附表編號3至4、6至7、8至11原執行刑加計編號1、2、5各宣告刑之總和即「7年4月」(計算式:6月+4月+5年9月+4月+2月+3月=7年4月)以下,酌定應執行刑6年10月,未逾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及定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並無裁量濫用亦未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

㈢況且如附表所示各罪非僅施用毒品,尚包括販毒等重罪,且各刑中最長期已達「5年3月」,加入其餘10罪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6年10月,亦即10罪僅略增1年7月刑期,已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大幅減低刑期,符合恤刑之立法目的,核屬妥適,而未過重,應予維持。至於抗告意旨引用其他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判,因個案之罪名、罪數、宣告刑等,與本案未盡相同,自難比附援引。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即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4月  111.02.24 14時55分 採尿回溯 72小時內 某時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 2674號 111.11.24 111.12.28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2月 111.05.18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 2698號 111.12.05 112.01.04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3月 111.03.31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 847號 112.05.30 112.07.05 4  施用第二級毒品 4月 111.05.05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 847號 112.05.30 112.07.05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3月 111.04.25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 3064號 112.08.31 112.10.04 6  施用第二級毒品 3月 111.07.14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2.08.23 7  施用第二級毒品 3月 111.07.31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2.08.23 8  販賣第二級毒品 5年3月 111.03.28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3.05.29(撤回上訴) 9  販賣第三、四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3年9月 111.03.29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3.05.29(撤回上訴)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5年3月 111.03.30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3.05.29(撤回上訴) 11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3年 111.07.12 至 111.07.14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3.05.29(撤回上訴) 備註: ⑴編號3、4曾經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847號定執行刑6月確定。 ⑵編號6、7曾經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定執行刑4月確定。 ⑶編號8至11曾經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定應執行刑5年9月  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80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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