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經第二審判決者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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