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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文雄王光照郭雅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經第二審判決者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楊琇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李文雄

法官 王光照

法官 郭雅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九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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