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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二二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二二九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增列「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嫌犯尿液送驗姓名編號對照表」為證據,並將附件第二頁第二、三行之「其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修改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劉 家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二二九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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