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駿杰(原名蘇來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忠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忠義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