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844號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魏正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844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東書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東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㈡之「苗府民徵字第1060007141號陸戰」為「苗府民兵字第1060007141號陸軍」。

二、審酌被告依法負有服役之義務,竟怠於履行,影響國家役政推行,實屬不該,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魏正杰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324號
    被      告  余東書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市○○里00鄰○○街0
                        巷0號
                        居苗栗縣○○市○○○村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東書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親自簽收
    苗栗縣政府106年1月11日所發苗府民兵字第1060007141號第
    e005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應於106年2月21
    日8時45分許,在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中正館(老街藝文廣場
    )集合出發,並於同日至新竹縣關西鎮「陸軍步兵第206旅
    」報到,詎余東書竟意圖避免徵集,屆期竟無故未前往指定
    地點報到而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余東書所涉罪嫌可堪認定:
    一被告余東書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自白。
    二苗府民徵字第1060007141號陸戰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
      。
    三106年第e0053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
    免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游忠霖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文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84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