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84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8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東書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東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㈡之「苗府民徵字第1060007141號陸戰」為「苗府民兵字第1060007141號陸軍」。
二、審酌被告依法負有服役之義務,竟怠於履行,影響國家役政推行,實屬不該,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324號
被 告 余東書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市○○里00鄰○○街0
巷0號
居苗栗縣○○市○○○村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東書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親自簽收
苗栗縣政府106年1月11日所發苗府民兵字第1060007141號第
e005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應於106年2月21
日8時45分許,在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中正館(老街藝文廣場
)集合出發,並於同日至新竹縣關西鎮「陸軍步兵第206旅
」報到,詎余東書竟意圖避免徵集,屆期竟無故未前往指定
地點報到而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余東書所涉罪嫌可堪認定:
一被告余東書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自白。
二苗府民徵字第1060007141號陸戰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
。
三106年第e0053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
免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游忠霖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文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