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8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東書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 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266號、927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余東書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均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余東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7月11日23時10分許,在新竹市○○路000巷000號「中山世紀社區」前,見林慧萍所有由其夫羅子鈞所管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機車,無人看管之際,竟以自備鑰匙開啟後竊取,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之後將機車棄置在新竹市天府路、延平路口。嗣又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7月23日14時5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巷0000號前,見許仕承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無人看管之際,以自備鑰匙開啟電門後竊取,得手後作為代步之用,並將車身噴漆成黑色。經被害人發現報警循線查獲(所竊車輛均已發還)。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
四、累犯:
1、查被告余東書前有下列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說明如下:
(1).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5年10月26日以105年度易字第7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5罪)、拘役30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105年11月21日確定。
(2).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簡字第7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6年12月4日確定。上揭(1)、(2)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7年1月26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於107年2月21日確定(甲)。
(3).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6年7月14日以106年度苗簡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6年8月4日確定。
(4).106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6年8月8日以106年度苗簡字第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6年8月28日確定。
(5).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6年8月18日以106年度苗簡字第8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6年9月8日確定。
(6).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6年7月27日以106年度易字第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