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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14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簡字第148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瑞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瑞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張瑞庭前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又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兼衡其犯後於偵訊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7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被 告 張瑞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瑞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57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緩起訴嗣後經依法撤銷,並由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95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2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苗簡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乙案);甲案有期徒刑2 月、3 月部分與乙案,經同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49 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甫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8 月15日21時許,以玻璃球(未扣案)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8 月17日14時許,因警偵辦另案販賣毒品案件,而通知張瑞庭至警局應詢說明,並經徵得其同意後,於同日15時10分許採集尿液送請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瑞庭坦承不諱,復有苗栗縣警察局偵辦毒品案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等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張瑞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未經扣案,已遭被告丟棄,為其供陳在卷,且價值低微,容易取得,堪認無刑法之重要性,請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項規定,不另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檢察官 楊 岳 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148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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