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高御庭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劭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劭華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105年度台抗字第121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95號裁定意旨參照,同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酌)。

三、次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而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其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自不待言。就同一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複聲請時,為免一案兩裁,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之法理及司法院釋字第168號解釋之意旨,縱法院就後聲請案件,已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且於先聲請案件裁定後,先行確定,但先聲請案件為裁定時,後聲請案件裁定既未確定,即無既判力,先聲請案件之裁定,依法不受其拘束,其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自不能因後聲請案件之裁定先確定,而成為不合法。是就後聲請案件之聲請本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倘誤為實體裁定,自不合法且不利於被告,如已確定,仍應就後聲請案件之裁定,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惟若先聲請案件之裁定,確定在後,如裁定時,後聲請案件之裁定,已經確定,應以先確定者為有既判之拘束力,後確定者,應為駁回之諭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固堪認定。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與受刑人所犯他罪所處之刑(即本院110年度苗原簡字第22號判決所處拘役30日),另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執聲字第484號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於110年11月1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84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0日,於110年12月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案雖繫屬在先,惟就同一案件繫屬在後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40號裁定既已確定,又非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法院即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先聲請之本案自不得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係就後聲請之另案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中部分罪刑再行重複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1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