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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雅菡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聖傑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丙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5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係與同一詐騙集團所為,各次犯行時間於106年11月至107年1月間,犯罪類型、型態、動機均相似,侵犯不同之財產法益,被害人數眾多,嚴重影響社會及經濟秩序,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在不重於上開裁定所定之執行刑加總其餘所處刑期之總和及不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於詳閱全部案件後,自行聲請定刑等語。惟本案為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裁定,受刑人上開意見無從拘束本院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判斷。是本案檢察官既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5之案件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自得就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予以審查並依法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8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0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 有期徒刑2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45罪 犯罪日期  107年1月11日 106年11月20日起訖107年1月18日止,共42次 106年11月22日起迄106年12月27日止,共8次 106年11月21日起迄107年1月18日止,共20次 106年11月中旬某日起迄107年1月18日止,共23次 106年11月18日起迄107年1月7日止,共4次 106年11月22日起迄107年1月7日止,共6次 106年11月20日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6日 106年11月17日起訖106年11月30日止,共4次 106年11月17日起迄107年1月22日止,共45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11號 南投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第3628號 南投地檢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 嘉義地檢署109年度駁偵字第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3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69號、第2671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79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第3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7月27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44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99號、第239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79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第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8月30日 113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07號 南投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292號 南投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540號 嘉義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621號   編號1至編號4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      嘉義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字第709號    
編號  5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9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8日起訖107年1月8日止,共7次 106年11月15日起迄107年1月8日止,共9次 106年11月18日 106年11月17日起迄107年1月8日止,共5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109年度偵字第26號、第12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64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6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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