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一О號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一О號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右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 邱玉汝
- 被 告 己○○
- 乙○○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
-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二九七、四七一0、四八六一、四九七八、五0二九、五一八二、五三六0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八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丁○○共同連續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戊○○共同連續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被告乙○○、己○○、甲○○均無罪。
事實
一、丁○○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犯竊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六月確定,嗣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戊○○曾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彼二人均猶不知悔改,或由彼二人,或分別與庚○○(另行審結)、綽號鉗子」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連續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竊盜行為人組合如附表一所示),得手後,並將所竊得之物品部分交由己○○(贓物罪部分未經起訴)變賣,部分物品由行竊之行為人自行變賣,所賣得之款項朋分花用。嗣為警分別於(1)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循線查獲丁○○。(2)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晚上十時四十五分許在苗栗縣苑裡鎮○○里○○路二十三號旁查獲丁○○及戊○○。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鑰匙一把。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丁○○、戊○○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坦,互核情節相符,並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指述失竊情節相符,復經證人彭聖傑、柯明文、蘇玄任、卓聰敏、余銀鐘於警訊中證述甚詳,暨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定書附卷可稽及鑰匙一把扣案足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丁○○、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竊盜罪。被告二人、或分別與庚○○、綽號「鉗子」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有犯意連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等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多數竊盜犯行,時間緊接,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並加重其刑。檢察官雖未起訴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九、三十所示之竊盜犯行,惟該二犯行與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又被告丁○○雖曾於八十五年間因犯竊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六月確定,嗣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然按累犯之成立,以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要件。如在假釋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依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既應撤銷其假釋,則其刑罰尚未執行完畢,自無由成立累犯。縱其更犯之罪為連續犯而其連續行為終了之日已在前罪假釋期滿之後,亦然。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丁○○所犯連續竊盜罪之初尚在假釋期間,參照前揭判決,其並未構成累犯,公訴人誤被告丁○○構成累犯,尚有未洽。被告戊○○曾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所生之危害、所得財物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丁○○、戊○○於短短五月內犯下數十件竊盜案件,顯均具有犯罪之習慣,爰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正惡習。
三、扣案之鑰匙一把係被告丁○○所有供其犯如附表編號三十一所用之物品,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八十七年九月五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大安鄉○○○路五十一號附近停放之QO─二八七三號牌自小貨車上查扣之油壓剪一把,被告二人均否認為彼二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至被告二人如附表一除編號三十一以外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所用之兇器、用具均未扣案,殆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檢察官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戊○○及被告己○○、庚○○、甲○○尚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訊之被告丁○○、戊○○堅決否認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行。經查被告丁○○、戊○○雖於警訊中坦承有犯如附表二除編號八以外所示之竊盜犯行,惟訊之證人即承辦本案之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丙○○證稱如附表二編號八以外所示之犯行除被告丁○○、戊○○於警訊自白外,並未查獲任何被害人,亦未查扣任何贓物等語,參照前揭說明,尚難僅憑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而無其他補強證據之下,遽認被告被告丁○○、戊○○、己○○、庚○○、甲○○有如附表二除編號八以外所示之竊盜犯行。至被告丁○○被訴有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犯行,雖經被害人蘇美華於警訊中指訴甚詳,惟被害人蘇美華於警訊中僅係指認被告丁○○口卡,然口卡相片未必與本人真實面貌相符,且被告丁○○自警訊中起至本院歷次訊問、辯論終結止,均堅決否認有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犯行,衡情被告丁○○業經坦承如附表一所示之數十件竊盜犯行,如其確有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竊盜未遂犯行,當不至於獨獨否認該次犯行,是其該部分犯行亦尚難證明。惟檢察官認被告丁○○、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與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就被告丁○○、戊○○另為無罪之諭知。至被告己○○、甲○○部分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曾參與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竊盜犯行,被告乙○○曾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所示之竊盜犯行,被告甲○○曾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三、五、六、七、八、十一、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五、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所示之竊盜犯行,惟被告己○○、乙○○、甲○○三人堅決否認有何該等竊盜犯行,辯稱渠等係被丁○○、戊○○拖下水等語。經查起訴意旨無非以被告丁○○、戊○○於警訊中之自白為依據,惟被告丁○○、戊○○於歷次審理中均否認被告三人曾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是該等共同被告之自白前後不一,戊○○並稱係一綽號「鉗子」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共同犯之等語,尚難僅憑共同被告丁○○、戊○○有瑕疵之自白遽認被告己○○、乙○○、甲○○有何竊盜犯行,應認其等三人犯罪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至被告己○○雖涉嫌為被告丁○○、戊○○代為介紹銷贓,惟此部分未經起訴,本院無從審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八二三號認被告乙○○涉嫌於八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十六時許在台中縣大甲鎮○○里○○路竊取OR─六六一九號自小客貨車部分,被告乙○○既經判決無罪,該部分即無從一併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
七、被告庚○○於到案後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一、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六月初某日中午一、二時許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鐵砧山軍用射擊指揮台
行為人 :丁○○、庚○○
所得財物:冷氣機一台
被害人 :周友林
犯罪態樣:攜帶客觀上足對人生命、身體構成威脅之凶器石頭破壞該指揮台二樓鐵門
上之掛鎖而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編號二、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晚上某時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里○○○路一之二十號倉庫前
行為人 :丁○○
所得財物:石茶桌二張、石椅七張
被害人:王聰敏
犯罪態樣:逕行將置放在倉庫前之物品取走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編號三、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七月二日某時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里○○路十九之二號工寮
行為人 :丁○○、戊○○
所得財物:稻米約六、七百台斤
被害人 :王萬發
犯罪態樣:攜帶兇器鉗子破壞鎖頭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編號四、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七月中旬某日下午一、二時許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里○○路四十八之二號對面工寮
行為人 :丁○○、庚○○
所得財物:噴肥料機一台
被害人 :李定育
犯罪態樣:攜帶兇器石頭破壞附於門上之掛鎖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編號五、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七、八月間某日中午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路○段一五六四巷六號住宅旁之無人居住倉庫
行為人 :丁○○
所得財物:古董床一張
被害人 :黃介三
犯罪態樣:逕行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編號六、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七、八月間某日晚上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里○○路十七號已停業之燁程石材有限公司工廠
行為人 :丁○○、庚○○
所得財物:約一百餘公斤之銅線
被害人:燁程石材有限公司
犯罪態樣:攜帶兇器剪刀進入未鎖門之工廠剪銅線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編號七、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七、八月間某日傍晚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里○○○路一之六號已停業之良豐企業社工廠
行為人 :丁○○、戊○○
所得財物:約一百餘公斤之銅線
被害人 :蔡志達
犯罪態樣:攜帶兇器鉗子進入未鎖門之工廠剪銅線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編號八、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八月中旬某日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路一五0號無人居住之舊宅
行為人 :丁○○
所得財物:古董化粧台一個
被害人 :陳桂梅
犯罪態樣:將門上之勾子打開逕行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編號九、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凌晨一時許
犯罪地點:苗栗縣通霄鎮五南里九鄰好漢公廟旁之貨櫃倉庫
行為人 :丁○○、庚○○
所得財物:稻穀四百二十公斤
被害人 :黃聰明
犯罪態樣:以自備鑰匙打開鐵捲門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編號十、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八月底九月初某日傍晚
犯罪地點:台中縣外埔鄉○○村○○路永順茶行(夜間無人居住)
行為人: 丁○○、戊○○
所得財物:茶壺九個、茶杯三十個、微波爐一台、吸塵器一台、茶葉三袋、花瓶一只
、放影機一台、木雕一個、煙灰缸一個
被害人 :蔡振義
犯罪態樣:逕行拉開鐵捲門入內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編號十一、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初某日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里○○路六七一號倉庫
行為人 :丁○○
所得財物:古董紫檀木床、紫檀關公雕像各一座
被害人 :郭智州
犯罪態樣:逕行進入未鎖門之倉庫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
編號十二、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初某日晚上
犯罪地點:苗栗縣苑裡鎮○○○○道路金寶貝檳榔攤
行為人 :丁○○、戊○○
所得財物:冷氣機一台
被害人 :陳碧霞
犯罪態樣:自後托高冷氣機自冷氣孔進入
所犯條條: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
編號十三、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四日中午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路五十六號空屋
行為人 :丁○○、戊○○
所得財物:稻米約一千台斤
被害人 :林金城
犯罪態樣:拉壞門上掛鎖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編號十四、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四日晚上九時計
犯罪地點:苗栗縣苑裡鎮○○○○道路旁小萍檳榔攤
行為人 :丁○○、戊○○
所得財物:香菸、飲料一箱、啤酒三、四箱及打火機六、七個
被害人 :徐淑萍
犯罪態樣:以自備鑰匙開門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
編號十五、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四日晚上十一時許
犯罪地點:苗栗縣苑裡鎮○○路七十五之二十號前
行為人 :丁○○
所得財物:QO─二八七三號牌自小貨車
被害人 :巧將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犯罪態樣:以接線方式啟動車輛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
編號十六、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五日上午十一時許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安鄉○○○路五十一號住宅
行為人 :丁○○、戊○○
所得財物:古式化妝台一座
被害人 :柳勇全
犯罪態樣:持兇器鐵條拉壞鎖頭打開大門後再持電話卡插進房間門縫開門進入,得手
後迅即被人發現,將化妝台棄置田裡逃逸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編號十七、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中旬某日中午
犯罪地點:台中縣外埔鄉中山村農會倉庫
行為人 :丁○○、綽號「鉗子」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
所得財物:稻米十餘包
被害人 :李永森
犯罪態樣:逕行進入未鎖門之倉庫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
編號十八、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中旬某日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里○○路○段九一六巷內空屋
行為人 :丁○○
所得財物:古董化妝台一座
被害人 :邱林招治
犯罪態樣:逕行進入未鎖門之空屋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
編號十九、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間某日晚上十一時許
犯罪地點:台中縣外埔鄉中山村農會倉庫
行為人 :戊○○、綽號「鉗子」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
所得財物:稻米約一千公斤
被害人 :李永森
犯罪態樣:逕行進入未鎖門之倉庫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
編號廿、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凌晨零時許
犯罪地點:苗栗縣銅鑼鄉○○村○○路九號前
行為人 :丁○○
所得財物:MD─一三六五號牌自小貨車
被害人 :陳新源
犯罪態樣: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輛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
編號廿一、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廿二日上午六時許
犯罪地點:台中縣外埔鄉○○村○○路二0三巷五十六號前
行為人 :丁○○、戊○○
所得財物:SO─四三一號牌自用大貨車
被害人 :富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犯罪態樣: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輛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
編號廿二、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廿二日中午
犯罪地點:台中縣外埔鄉○○村○鄰○○路五十七之一號住宅
行為人 :林國城、戊○○
所得財物:五十元及十元硬幣約二萬元
被害人 :傅鳳珠
犯罪態樣:翻牆後開門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編號廿三、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廿五日
犯罪地點:苗栗縣苑裡鎮泰田里泰田一0六號倉庫
行為人 :戊○○
所得財物:防漏防水PU約一百餘桶
被害人 :柯榮洲
犯罪態樣:攜帶兇器石頭打破窗戶玻璃伸手進入開門鎖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編號廿四、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廿八日中午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路一九四之一號後方空地
行為人 :丁○○、戊○○
所得財物:廢銅線約五百廿一公斤
被害人 :吳登安
犯罪態樣:攜帶兇器鉗子穿越竹籬笆縫隙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二、三款
編號廿五、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廿八日下午五時許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路一九四之一號後方空地
行為人 :丁○○
所得財物:廢銅線約五百公斤
被害人 :吳登安
犯罪態樣:攜帶兇器鉗子穿越竹籬笆縫隙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二、三款
編號廿六、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底某日下午三、四時許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里○○路一二八之一號住宅
行為人 :丁○○、戊○○
所得財物:金戒指、金項鍊
被害人 :葉風
犯罪態樣:掀開已生鏽鐵窗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編號廿七、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底某日
犯罪地點:苗栗縣苑裡鎮苑港里苑港四十七之八號無人居住之舊宅
行為人 :丁○○、戊○○
所得財物:冷氣機四台、電視機一台
被害人 :洪玉生
犯罪態樣:攜帶兇器鉗子拉開掛鎖鎖頭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編號廿八、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十月四日晚上七、八時許
犯罪地點:苗栗縣苑裡鎮中正里排水溝上之某貨櫃屋
行為人 :丁○○、戊○○
所得財物:HOND牌發電機一台
被害人 :賴雪蘭
犯罪態樣:攜帶兇器鐵條拉壞掛鎖鎖頭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編號廿九、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凌晨零時許
犯罪地點:苗栗縣苑裡鎮○○路卅四號前
行為人 :丁○○、庚○○
所得財物:MA─一八九二號牌自小貨車(未掛車牌)
被害人 :鄭仲佑
犯罪態樣:接線啟動車輛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
編號卅、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凌晨二、三時許
犯罪地點;苗栗縣苑裡鎮中正里三鄰八十四號對面倉庫
行為人 :丁○○、庚○○
所得財物:稻米十四包
被害人 :林金元、林金川
犯罪態樣:攜帶兇器剪斷掛鎖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編號卅一、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十月十日上午八時許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里○○路一三二之一號前
行為人 :丁○○
所得財物:JZT─一八九號牌機車
被害人 :李秀琴
犯罪態樣:以自備鑰匙發動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
編號卅二、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上午
犯罪地點;苗栗縣苑裡鎮福田里一之六號
行為人 :戊○○
所得財物:金飾
被害人 :張榮樹
犯罪態樣:破壞門窗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編號卅三、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間十月中旬某日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路十二號住宅
行為人 :戊○○、綽號「鉗子」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
所得財物:冷氣機一台
被害人 :史文蘭
犯罪態樣:逕行進入未鎖門之無人居住房屋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
編號卅四、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許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里○○路一一五八巷四十三號住宅
行為人 :戊○○、綽號「鉗子」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
所得財物:玉環一個、零錢一百餘元
被害人 ;張石頭
犯罪態樣:攜帶兇器鋤頭柄敲開鐵窗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編號卅五、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許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里○○路一一五八巷四十四號
行為人 :戊○○
所得財物:五百元
被害人 ;張家文
犯罪態樣:攜帶兇器鋤頭柄敲開鐵窗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編號卅六、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凌晨二時許
犯罪地點:台中縣外埔鄉○○村○○路六0七之一號工廠旁之古厝
行為人 :戊○○、綽號「鉗子」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
所得財物:銅塊約三百餘公斤
被害人 :許木春
犯罪態樣:門未鎖逕行進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
附表二
編號一、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六月底
犯罪地點:台中縣靜宜大學對面廢工廠
行為人 :丁○○
所得財物;電線約一百餘公斤
編號二、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八月中旬傍晚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甲鎮○○○路一之三號
行為人 :戊○○、丁○○、甲○○
所得財物:電線約六、七公斤
編號三、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八月底
犯罪地點:台中縣清水鎮○○○○路鐵皮屋內
行為人 :戊○○
所得財物:IC板十二塊
編號四、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間
犯罪地點:台中縣外埔鄉農會倉庫
行為人 :丁○○、甲○○、戊○○
所得財物:無
編號五、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初
犯罪地點:苗栗縣苑裡鎮源益釣蝦場內
行為人 :己○○、丁○○、戊○○
所得財物:IC板三塊及硬幣一千餘元
編號六、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九月中旬
犯罪地點:台中縣大安鄉○○村○○○路一0七六號
行為人 :丁○○、戊○○
所得財物:工程用震動機二台
編號七、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十月初
犯罪地點:苗栗縣苑裡鎮舊社里舊社一三六之一號
行為人 :庚○○、戊○○、丁○○
所得財物:廿九吋電視機一台
編號八、
犯罪時間: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十三時卅分許
犯罪地點:苗栗縣通霄鎮通南里十七鄰八十六之十號
行為人 :丁○○
所得財物: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