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六八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六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一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新村)、上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松輝)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均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