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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六八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楊台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六八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一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新村)、上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松輝)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均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法 官 楊 台 清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六八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