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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8號

重利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燦都楊台清顧正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3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S○○ 原名陳建
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 律師
被告
劉佩欣

      J○○

      P○○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4年度偵字第1390號

、第1406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度偵字第3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S○○共同連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佩欣共同連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J○○共同連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P○○共同連續犯常業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P○○曾因⑴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⑵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6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6年度聲字第18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於民國88年12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甫於89年5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S○○、劉佩欣(S○○之同居女友)、J○○、P○○,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法」、「小關」、「小鐵」、自稱為「林文喜」、「呂先生」等成年男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名以下簡稱「阿法」等人,現由檢察官偵辦中),竟共同基於意圖利用他人急迫而貸予金錢,以取得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毀損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聯絡,以S○○為首共同經營俗稱「地下錢莊」之高利貸放款業務,以車牌號碼9391-HB 號、5200-GE 號自用小客車2 輛為營業交通工具,並持其等所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自不詳之時間起至94年4 月20日為警查獲之日止,在苗栗、新竹縣市等處,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或在苗栗縣境內路旁公共電話亭內放置「小額貸款」廣告,對不特定之人招攬生意,並留下其等所有供常業重利犯行所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 00(以上由S○○使用)、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00 、0000000000(以上由J○○使用)、0000 000000 、00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由P○○使用)等號之行動電話供聯絡之用,供急迫之不特定多數人聯絡前來借款,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輕率、無經驗而亟需借款者,在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向渠等借貸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而由S○○、劉佩欣、J○○、P○○及「阿法」等人中一人或數人出面接洽放款業務及收取利息,均分別與借款人約定以10日或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收取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等之利息,同時於借款時並預扣一期利息,而收取上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S○○等人並要求借款人預留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或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身份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等財力證件,並書立借據及本票以為擔保,迨每10日等利息期日屆至,如未清償借款之利息或本金,或以打電話、登門拜訪之方式催討債務,或依循借款人借款時所留之相關個人資料,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打電話、噴漆、潑灑紅色油漆、撒冥紙或丟擲鞭炮等方式,恐嚇如附表三所示之借款人或其家人,或毀損其等家中門扇、牆壁、鄰居車輛、牆壁等物,使受恐嚇者等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部分受恐嚇者因之而不得不支付部分利息或返還本金,以此方式再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S○○等人均恃前開重利之貸放業務維生,並賴以為常業(毀損部分,除甲乙○外,餘均未據告訴)。

三、嗣經警據報後,循線蒐證,而於94年4 月20日上午7 時30分許,在S○○與劉佩欣位於苗栗縣頭份鎮○○街32巷15弄11號2 樓租屋處,及劉佩欣所有、供S○○使用之車號9391-HB 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如附表三編號1 至20及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其等所有供常業重利及恐嚇或毀損犯行所使用或預備使用之物。嗣於同日下午6 時許,S○○、劉佩欣正於苗栗縣頭份鎮○○路223 號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製作筆錄時,經警發現J○○所駕駛之車牌號碼5200-G Z號自小客車停於分局對面路上,經警上前盤查並經J○○、P○○同意搜索,起獲如附表三編號21至40及附表四編號4 至11所示其等所有供常業重利及恐嚇或毀損犯行所使用或預備使用之物。

四、案經甲乙○訴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爭執之決定:

㈠辯護人意旨稱:證人K○○未到庭作證,未經交互詰問,故其於警詢中之證述,並無證據能力云云(見審二卷第182 頁)。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3 第3 款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㈢經查,證人K○○於本院審理時,經本院多次合法傳喚而未到庭作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而證人K○○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內容,屬證明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之證據,且K○○之所以於司法警察官前為證述,乃警員查獲被告等一行人後,依循扣案證物聯絡被害人到警局詢問乙節,業據證人即本案查獲之員警吳昌鏡到庭證述明確(見審二卷第91頁以下)。是以,證人既非主動向警員申告被告等人之犯罪事實,衡情其並無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故證人於警詢時陳述之信憑性應已獲得擔保,應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從而,參諸前開規定,證人K○○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是被告辯護人前開所辯,並無可採。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S○○於本院移審訊問程序中自白前揭全部犯罪事實無訛(見審一卷第21頁)。

㈡被告J○○於審理時供承有為附表一編號41、43、53、67、

79、80之重利犯行,及有為附表二編號1 、2 打電話給被害人恐嚇討債、噴漆毀損之行為等語明確(見審二卷第19 1頁、第199 頁、審一卷第199 頁)。

㈢被告P○○於審理時供承曾有一、兩次跟著被告J○○去噴漆、灑冥紙等語明確(見審一卷第97頁)。

㈣關於被告S○○等4 人從事高利貸放款業務,放款予不特定之人,並分別與借款人約定以10日為一期,每期收取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等之利息,並預扣一期利息之金額乙節,有如附表一「證據資料」一欄表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偵訊或審理中之證述,或有工程資料表等證物附卷可稽。

㈤而觀諸上開扣案之工程資料表所載,可知該工程資料表係被告S○○等人填載借款人之年籍住居所等資料、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利息及收取利息之進度等之資料表。依據該所有資料表所載,「實收」欄數字加「議價」欄數字,均等於「估價金額」欄數字(以上數字單位均為萬元),核與被告S○○、J○○所供承借款時先預扣一期利息金額等語相符,由此可知,「估價金額」應指借款金額,「實收」欄數字即預扣之金額,而「議價」欄即扣除上開預扣利息金額後實際交予借款人之金額乙節,應堪認定。

㈥關於本案放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舉例而言,如借款人借款1萬元,雙方約定以10日為一期,每期每一萬元本金收取2 千元之利息,並預扣一期利息,借款人實際借得8 千元。據此,⑴「本金」:應以8000元為計算之基準,蓋借款人借款時,僅實收8 千元,預扣之2 千元,雖名為利息,但因10日後仍需繳交2 千元利息,故借款時預扣之2 千元,實非「預繳」之「利息」,應自1 萬元中扣除之,方屬合理。⑵「年息」:本金8 千元,每10日利息2 千元,則年息為(2000除以8000)除以10再乘以365 ,結果乘以百分之百等於912.5 ﹪。⑶綜上,以此為計算基礎,被告等人所為之重利行為,均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顯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要無疑義。

㈦關於被告4 人有以恐嚇或毀損之方式討債乙節,有如附表二證據資料一欄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偵訊或審理中之證述,或現場照片附卷可稽。

㈧關於犯罪事實欄三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本案查獲之員警吳昌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審二卷第86頁以下),且有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證物扣案可佐。

㈨被告等人係以重利貸款為業,並恃以維生:

⑴按刑法上之普通重利罪與常業重利罪,除有無恃以維生之別外,前者以行為人乘他人輕率、急迫、無經驗、貸與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要件,後者以行為人明知社會上有因輕率、急迫、無經驗而舉債之人,而預設苛刻重利之條件,一俟不特定之人告貸,即藉以牟利營生足以當之,在一般情形,前者先有特定之被害人,且有可乘之機,後者先無特定之人,而係以概括的對不特定人為之,即得以一般之人為對象而成立,此亦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027號及85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判決可供參酌;故常業重利罪只須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犯意,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並以此為常業,即足當之,判決縱未逐一查明各特定借款人之真實姓名、借貸情形,尚不得指為違法,亦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63號判決可供參考。

⑵經查,本件查獲被告貸款予事實欄所載之被害人高達數十人,且被告係在報紙刊登廣告或散發前開名片之方式,對不特定人招攬貸款業務,且有向借款人索取證件、要求簽發支票等以為擔保,並對於不予還款之債務人施以恐嚇、毀損等方式迫其還款,並遭查獲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證物,可證其等貸放業務之規模龐大,並具有相當程度之組織分工,且被告等人參與之時間非短,足見渠等係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又其等賺取重利,亦業如前述,則被告顯係以重利貸款為業,並恃以維生,自係犯常業重利罪,殆無疑義。

㈩關於本案共同正犯之認定:

⒈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亦即二人以上以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其中部分之人實施,其未參與實施之共謀者,為學說上所稱之共謀共同正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9 號解釋,仍成立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09 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260號判決等意旨參照)。

⒉查本案警方於被告S○○、劉佩欣之租屋處,及劉佩欣所有、供S○○所使用之9391-HB 號自小客車上,查扣如附表三編號1 至20,及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供常業重利及恐嚇、毀損犯行所用之證物;另於J○○所駕駛之5200-GE 號自小客車上,亦查扣如附表編號21至40,及4 至11之供常業重利及恐嚇、毀損犯行所用證物乙節,為被告4人所不爭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由上開扣案之證物,加以後述「二、對於被告辯解,及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本院之判斷:」之論述,可知被告4 人確實均有從事常業重利及恐嚇或毀損之方式討債,殆無疑義。

⒊茲有疑義者,乃被告4 人為對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之常業重利及恐嚇、毀損之犯行,是否均需負共同正犯之責?按經營地下錢莊,必須籌措資本、派人接洽放款業務、收取利息、一般登門或電話討債、以恐嚇或毀損方式討債,並管理客戶相關資料等,參以本案被害人高達數十人之多,實需多人彼此分工、合作,始能維持地下錢莊之經營。而本案從事重利之模式,係於報紙上刊登廣告或發放名片之方式,對不特定之人招攬生意,迨借款人借款後,即收取重利利息,如借款人逾期未繳,或以打電話、登門拜訪之方式催討債務,或以打電話、噴漆、潑灑紅色油漆、撒冥紙或丟擲鞭炮等恐嚇或毀損方式討債,已如前述。參以警方於被告S○○、劉佩欣租屋處及車上所查扣之工程資料表所示,實與被告J○○車上所查扣之工程資料表格式相同、記載方式相同,且有部分係相同借款人之同筆借款,由此顯見彼此間屬同一地下錢莊集團,且就接洽放款業務及收取利息及討債部分,有相當之分工,應堪認定。

⒋再者,衡諸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經營地下錢莊者,其目的在於收取高額利息,賺取利差,對於財務狀況本不佳之借款人,必須有相當之擔保品(如簽發本票、提供證件)及不法討債手段,使能迫使借款人還款。是以,經營地下錢莊者為收取重利,本預為有計畫如將來債務人逾期還款,則以恐嚇或毀損等方式討債之本意,而以恐嚇或毀損方式討債者,亦知係為收取重利。再者,依據各證人即被害人之指述(詳如「二、對於被告辯解,及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本院之判斷:」之論述,及附表編號一證據資料一欄所示之證人證述),被告4 人中,有參與接洽放款業務者,有收取利息者,有登門或電話催討債務者者,亦有以恐嚇或毀損之方式討債者,由此足見,被告4 人顯屬同一地下錢莊成員,且彼此協力互助,達到共同收取重利之目的。則被告4 人對於彼此間所為附表一、二各次之犯行,顯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至為明確。從而,被告4 人就前揭全部常業重利、恐嚇及毀損之犯行,自屬共同正犯無訛。綜上所述,被告4 人之常業重利、恐嚇及毀損行為,應堪認定。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足以認定被告之犯行,應予依法論科。

二、對於被告辯解,及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本院之判斷:被告S○○於審理時固供認有為附表一編號1 至4 、14至30號之重利犯行,惟否認有其餘常業重利及恐嚇之犯行,辯稱:伊有做的伊就承認,其餘伊並沒有做,且證人伊都不認識,他們在法庭上亂講云云。辯護意旨指稱:借款人客觀上是否係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人,此部分檢察官並未盡舉證之責云云。被告劉佩欣固供認係被告S○○之女友,並提供郵局帳號、行動電話門號及自用小客車予S○○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重利及恐嚇、毀損之犯行,辯稱:伊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均不知情,且伊係在遊藝場上班,有正當之工作云云(見審一卷第51、52頁)。被告J○○固供認有為附表一編號41、43、53、67、79、80之重利犯行,及有為附表二編號1 、2 打電話給被害人恐嚇討債、噴漆毀損之行為,惟辯稱:其餘部分均不是伊所做的云云(見審二卷第19 1頁、第199 頁、審一卷第199 頁)。被告P○○則矢口否認全部犯行,辯稱:伊都沒有去做常業重利及恐嚇的事情云云(見審二卷第192 頁)。經查:

㈠被告4 人均辯稱並不認識證人,證人對其等不利之指證係亂講云云。惟查,⑴關於本案查獲之經過,乃被害人甲乙○因向被告S○○借錢逾期未還款,被告等人乃以噴漆之方式在甲乙○家中附近巷道噴漆討債,經鄰居報案後,為警循線查獲被告4 人,並依據查扣之資料找尋被害人製作筆錄作證乙節,業據證人即查獲之員警吳昌鏡於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審二卷第87頁以下)。是以,證人即被害人並非主動向警員申告被告等人之犯罪事實,衡情其並無設詞誣陷而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⑵證人即被害人o○○、丁○○、D○○、v○○及查獲之員警吳昌鏡於本院審理時,均到庭作證並具結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且經檢辯交互詰問之直接審理結果,其證言並無瑕疵可指,且就借貸細節過程及遭討債之模式,被害人彼此間均大致相同,且有扣案之證物相佐,而觀證人作證之整體過程,亦足使本院確信其證詞為真正,證人之證詞具有相當高之憑信性。⑶綜上,被告此部分之辯解,顯屬卸責之詞,尚難採信。

㈡被告S○○、J○○於審理時固供承其親自出面放款之相關犯行,惟否認其餘之常業重利、恐嚇及毀損犯行,並以前揭詞情置辯。惟查,本案被告等人係經營俗稱之地下錢莊(或俗稱之財務公司),以報紙廣告、發放名片招攬生意,並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分別或一同為接洽放款業務、收受利息、催討本息、甚至以恐嚇或毀損方式討債,具有一定程度組織上之分工與計畫。是以,接洽放款業務者,未必係恐嚇或毀損之行為人,反之亦然。據此,被告等人既以經營地下錢莊為業,對於渠等成員間所從事之常業重利及恐嚇、毀損犯行,當知之甚稔,在此犯意聯絡下,依據共同正犯之理論,應當為共同正犯之彼此間行為,負其責任,已如前述。再者,本案附表一所示之常業重利犯行,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足以證明,且主要之證據即「工程基本資料表」(即被告等人記載放款之相關明細)均係被告S○○、J○○持有中所搜得。而借款被害人如遭恐嚇或毀損物品討債,應可推知係被告等人之地下錢莊集團所為,殆無疑義。是以,被告縱辯稱某部分犯行並非其等所為云云,但於法律上仍應負共犯之責,是被告此部分之辯解,尚難憑採。

㈢被告劉佩欣辯稱其均不知情,並未參與經營地下錢莊云云。惟查,⑴據證人即本案查獲之員警吳昌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係先接到民眾報案稱家中附近被人放鞭炮、噴漆,經循線查訪得知係被害人甲乙○向地下錢莊之S○○借錢,且其借款及還錢係向苗栗縣頭份鎮一家檳榔攤女生接洽,經向檳榔攤業者查訪後得知,該女即係被告劉佩欣,但當時已經離職了等語明確(見審二卷第88、95頁)。由此足證被告劉佩欣前於檳榔攤工作時,已出面接洽本案之貸款業務,並收取利息之行為,對於利息如何計算、是否已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等?自應有所認識,並實際參與。⑵證人吳昌鏡復證稱:嗣至被告S○○、劉佩欣租屋處經發動搜索時,當時劉佩欣母親在場,我們在S○○、劉佩欣房間內打開衣櫃,就搜得帳單、保證書、借據等物品等語(見審二卷第89頁、90 頁)。 由此可知,該租屋處應係劉佩欣與家人所承租之房屋,且在其房間內既搜得系爭證物,顯係經營貸款業務所用,被告劉佩欣自難諉為不知。⑶證人即被害人v○○於審理時證稱:當時伊跟地下錢莊借錢,後來因還款糾紛,由朋友帶路,到新竹縣竹北市一家財務公司商談,當時被告劉佩欣跟伊說老闆不在,叫伊等一下,後來被告J○○出來跟伊談,在場的還有S○○等語明確(見審卷第76、77頁)。由此可知,被告劉佩欣尚有為地下錢莊之常業重利行為接洽來訪客人,應可認定。⑷再者,證人即被害人D○○亦於審理時證稱:伊根據報紙廣告跟S○○聯絡借錢借兩次,第二次借錢因為工作上出問題逾時還款,結果被討債,結果就到我家牆壁、巷口噴漆及潑油漆紅色油漆,並在鄰居的車子引擎蓋上放鞭炮,且被告S○○曾經帶他女友劉佩欣到我家來討債,而被告J○○、P○○亦曾到伊家討債等語(見審二卷第33頁至43頁)。由此可證,被告劉佩欣亦有參與地下錢莊之討債業務,且與其餘被告屬同一地下錢莊集團。⑸再者,被告劉佩欣供承提供郵局帳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9391-HB 號自用小客車予S○○使用等語明確(見審一卷第50頁),此均係部分被害人即借款人還款時之匯款帳戶(如證人巳○○於警詢中之證述,詳94年度偵字第1390號卷第25 9頁)、被告S○○經營常業重利所使用之聯絡工具、交通工具,被告劉佩欣實難諉為不知。⑹綜上,足證劉佩欣有接洽放貸業務、收取利息及一般討債行為,並提供帳戶、行動電話門號及車輛供S○○為常業重利犯行使用,其與被告S○○、J○○、P○○等人確有經營地下錢莊以賺取重利並以恐嚇等方法討債之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屬共同正犯,殆無疑義。⑺綜上所述,被告劉佩欣此部分之辯解,要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㈣被告P○○辯稱其並未犯案云云。惟查,⑴被告P○○於審理時供承曾與被告J○○去噴漆、灑冥紙等語明確(見審卷第97頁)。而附表二編號1 之證據資料一欄所示,亦有被告P○○與J○○至被害人甲乙○家中附近巷弄為噴漆等行為時,於路口監視攝影機所翻拍之照片1 張附卷可稽。足見其應有參與以恐嚇、毀損方式討債之犯行無訛。⑵證人吳昌鏡復證稱:被告S○○、劉佩欣於搜索完畢回到分局約兩個多小時後,發現被告J○○、P○○就開一台白色自小客車停在分局斜對面,我們上前盤查並經同意搜索,就在車上查獲鞭炮、冥紙及噴漆等物等語明確(見審卷第90頁)。準此以觀,可知被告P○○既於被告S○○、劉佩欣遭查獲後,表示關心,並與被告J○○一同前來警局附近,復於車上為警查獲系爭扣案物,顯見被告P○○亦有從事高利貸放款及討債之犯行,且衡情並與其餘被告S○○等人屬同一地下錢莊集團,應可認定。⑶再者,被告P○○遭查獲其持有之如附表三編號38至40所示之行動電話4 支、名片8 張、記事本1本。觀諸該名片記載「阿富,小額借款,0000000000號),而該記事本則記載「急用來找我」、「超好借一定借」、「低利免保不用還」等放款術語。由此益徵被告P○○確有從事高利貸放款之犯行。⑷證人即被害人D○○亦於審理時證稱:伊根據報紙廣告跟S○○借錢借兩次,第二次借錢因為工作上出問題逾時還款,結果我家牆壁、巷口就被噴漆及潑油漆紅色油漆,鄰居的車子引擎蓋上放鞭炮,而被告S○○、劉佩欣曾到伊家中討過債,後來被告J○○、P○○亦曾到伊家討債等語明確(見審二卷第33頁至43頁)。由此足見,被告P○○有參與地下錢莊之討債業務,且與其餘被告屬同一地下錢莊集團。⑸由上可知,被告P○○應對於其參與地下錢莊所為之高利貸放款重利行為及恐嚇、毀損之犯行應有所認識,並實際參與討債、恐嚇及毀損之行為,依據前揭所述共犯理論,其與其餘共同被告間,就所有之常業重利及恐嚇、毀損之犯行,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乙節,至為明確。⑹綜上所述,被告P○○此部分之辯解,核與事實不符,難以憑採。

㈤又被告4 人均辯稱其等有正當職業,並非常業犯云云。惟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參照)。查被告4 人係以重利貸款為業,並恃以維生,已如前所認定,則不論被告4 人所得之多寡,及其是否兼作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是被告此部分之辯解,容有誤會,尚難採信。

㈥至辯護意旨指稱:借款人客觀上是否係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人,此部分檢察官並未盡舉證之責云云(見審二卷第199頁)。惟按,出面借款之被害人,既會捨一般正常較低利率之借款途徑(如:銀行借款、民間合會、親友借貸或現金卡之預借現金等)而不為,反選擇支付極高利率,而向一般俗稱為「地下錢莊」之民間金融業者借款,甘冒將來還不出款項恐受暴力討債之風險,依一般社會常情,必係已達急需用錢,而別無籌款途徑之急迫程度,始會為此舉。由此足認,被害人應係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人,要無疑義。是此部分之辯護意旨,尚與事實不符,尚難憑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之辯解,或與事實不符,或與常情有悖,均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三、論罪科刑的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5 條之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罪、同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

㈡被告4 人與姓名年籍不詳之「阿法」、「小關」、「小鐵」、自稱為「林文喜」、「呂先生」等成年男子間,共同參與地下錢莊之經營,故就上開常業重利、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之犯行,有事前謀議之犯意聯絡,並由其中1 人或數人實施常業重利、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之犯罪行為,被告4 人雖未必實際參與各次常業重利、恐嚇及毀損之行為之實施,但依前開說明意旨,均為共謀共同正犯。

㈢被告4 人先後多次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㈣被告4 人對於逾期清償之債務人,以毀損他人之物及連續恐嚇危害安全之方法,迫使債務人償還債務,以取得重利之利益,遂行其常業重利之目的,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罪處斷。

㈤另查被告P○○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4 人正值年壯,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合理之金錢報酬,其等所為之常業重利行為,對於因陷於急迫且原本即已經濟狀況不佳之借款人,無異於趁火打劫,造成借款人之經濟狀況更形惡化,如借款人不予還款時,更以恐嚇、毀損等不法方法進行討債,使被害人及其家人、鄰居心中陷於無限恐懼中,進一步衍生各種家庭、社會與犯罪問題,殊為法秩序所難容。再者,被告4 人經營地下錢莊時間非短,且被害人高達數十人之多,頗具規模,對竹苗地區金融秩序及治安影響不可謂不大,且被告4 人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大部分甚至全部犯行,均難認有何悔意,並浪費有限之司法資源,併參酌被告P○○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已如前述,素行堪認不佳,併參酌S○○、劉佩欣無前科紀錄,及S○○、J○○參與犯罪之程度較高,及被告4 人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公訴人向本院分別求刑S○○有期徒刑1 年6 月、劉佩欣有期徒刑8 月,J○○有期徒刑1 年3 月、P○○有期徒刑1 年1 月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之求刑稍嫌過輕,爰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㈦關於沒收之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S○○、劉佩欣、J○○、P○○所有供犯罪所用(附表三編號一、四、五之帳冊、聯絡簿)或預備之物(附表三編號二、三、六、七之空白借據與空白本票),已如前所認定,均應依刑法第38 條 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⒉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之保管條、3 、6 至11所示之物品,因被告等人就實際貸放之本金及年息百分之二十範圍內之利息請求權部分,仍在民法保障之範圍內,該等扣案物品具有債權證明之性質,自不宜認屬被告S○○等人因犯罪所得之物,逕予宣告沒收。

⒊其餘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之土地所有權狀及戶口名簿、4、5 所示之物,僅係被害人提供被告等人作為擔保質押所用之物,並非被告所有,依法亦不得予以宣告沒收;而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雖為被告J○○所有,但不能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且非違禁物,亦不得宣告沒收,均應由

⒋至被告S○○、J○○、P○○遭查扣前開行動電話內含之門號SIM卡晶片,係電信公司所有之物(按依國內電信公司一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該晶片卡之所有權乃係屬電信公司所有,申請人僅因承租門號而取得使用權),非屬被告所有,又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亦不符,爰亦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㈧查被告4 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放款予被害人A○○2次之犯罪事實,起訴意旨雖僅記載被告於93年9 月7 日放款予被害人A○○1 次之犯行,而就同年月19日放款之常業重利犯罪事實雖未提及,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常業重利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4 人除本案犯行外,並共同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於不詳時間、不詳地點,借款予隋永盛、蘇建雄云云(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5、46), 因認被告4人尚涉有常業重利罪嫌。

⒉檢察官之舉證:被告J○○所持有之三C基本資料表(見94年度偵字第1406號卷第92至95頁)。

⒊法律依據:⑴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⑵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⑶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指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得為無罪之判決。

⒋本院之判斷:

⑴訊據被告S○○、劉佩欣、J○○、P○○均堅決否認有何此部分之常業重利犯行等語。

⑵經查,觀諸檢察官起訴被告之主要證據:「三C基本資料表」,其主要記載持卡銀行、額度、購物換現金、貨品名稱、廠牌行號、刷卡價等,核與本案常業重利犯行所記載之工程基本資料表內容並不相同,而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解讀當中文字、數字意涵,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與常業重利犯行無關,尚難執此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⑶綜上,被告等人被訴此部分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科刑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恐嚇、毀損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4 人除本案犯行外,並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意圖,不詳時間、不詳地點,以塗鴉之方式,恐嚇被害人C○○、戊○○、宙○○云云(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至14 ), 因認被告4 人尚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⒉檢察官之舉證:被告J○○之記事本1本。

⒊法律依據:同前述㈠常業重利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⒋本院之判斷:

⑴訊據被告S○○、劉佩欣、J○○、P○○4 人均堅決否認有何此部分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等語。

⑵經查,檢察官所據以起訴被告之證據,係被告J○○所持有之記事本一本,其中有記載「塗鴉」有C○○、戊○○、宙○○等人(見94年度偵字第1406號卷第174 頁),應可認為係為係被告J○○等人為討債時所為之塗鴉紀錄。

⑶一般而言,「塗鴉」係指以噴漆之方式討債,惟此部分被告所為塗鴉之內容為何?字句、圖畫上有無恐嚇危害安全之意思?並無證人指述或照片等積極證據加以證明,參諸如附表二所示被告等人如以噴漆塗鴉方式討債,未必必有恐嚇之字眼,自不能執此推斷被告等人塗鴉之字句必有恐嚇之犯行,要無疑義。至被害人並未對被告等人此部分之行為提起毀損之告訴,故非檢察官起訴之範圍,本院自無從審理被告等人所涉犯毀損之部分,附此敘明。

⑷綜上,被告等人被訴此部分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科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關於移送併辦案件退回處理部分:

㈠移送併案意旨略以:P○○與洪植炫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4年6 月17日凌晨1 時許,共同前往鄭吳健麗所經營麵攤及「蒼蠅PUB 」,向鄭吳健麗恐嚇稱:要交出5,000 元,否則就是店不想開了,是否不怕其開槍傷及店內小姐,給5 日的時間考慮等語,言畢即上前毀損碗盤及調味罐等致使鄭吳健麗心生畏懼;嗣於1 週後之22時許,再前往上址恐嚇稱:想好了沒等語,又使鄭吳健麗心生畏懼,並將前開商店休業數日;詎渠等復於94年7 月6 日23時許,前往上址恐嚇稱:不給錢就砸店等語,並即進入店內毀損冰箱、電視、椅子、酒、食材、碗盤、杯子等物品,經鄭吳健麗之子鄭志偉報警查獲,P○○及洪植炫所要求之5,000元乃未得手。因認被告P○○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及第354 條之毀損等罪嫌,而與本件前述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移請本院併案審理。

㈡經查,移送併案部分如成立犯罪,其犯罪事實乃係對商家恐嚇取財並毀損店內物品,此與本件被告經營地下錢莊以暴力討債所犯之常業重利及毀損罪部分,其顯屬犯意個別,據此,移送併案部分應係另起毀損犯意,與上述有罪部分,並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尚無從併案審理,爰就該部分退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五、適用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345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354條、第47 條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本案經檢察官魏宏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常業重利一覽表)┌──┬───┬────┬────┬────┬────┬───┬───────┐│編號│被害人│借款時間│借款方式│借款金額│利率(年│是否收│證據資料 ││ │ │、地點 │ │ │息) │取利息│ ││ │ │ │ │ │ │ │ │├──┼───┼────┼────┼────┼────┼───┼───────┤│1 │甲乙○│⒈⒍│⒈以十天│⒈一萬元│⒈912.5%│有 │⒈工程資料表(││ │ │ 新竹縣│ 一期,│ │ │ │ 94年度偵字第││ │ │ 竹東鎮│ 每期每│ │ │ │ 1390號卷第15││ │ │ 芎林交│ 萬元借│ │ │ │ 1 頁至第155 ││ │ │ 流道附│ 款利息│ │ │ │ 頁) ││ │ │ 近路旁│ 二千元│ │ │ │⒉工程資料表(││ │ │ 、苗栗│ ,並預│ │ │ │ 94年度偵字第││ │ │ 縣頭份│ 扣二千│ │ │ │ 1406號卷第12││ │ │ 鎮 │ 元 │ │ │ │ 7 頁至第131 ││ │ │⒉⒎⒉│⒉以十天│⒉一萬二│⒉912.5%│ │ 頁) ││ │ │ │ 一期,│ 千五百│ │ │⒊警詢筆錄(94││ │ │ │ 每期每│ 元 │ │ │ 年度偵字第13││ │ │ │ 萬元借│ │ │ │ 90號卷第50頁││ │ │ │ 款利息│ │ │ │ 以下) ││ │ │ │ 二千元│ │ │ │⒋偵訊筆錄(94││ │ │ │ ,並預│ │ │ │ 年度偵字第13││ │ │ │ 扣二千│ │ │ │ 90號卷第305 ││ │ │ │ 五百元│ │ │ │ 頁以下) ││ │ │⒊⒐│⒊以十天│⒊一萬二│⒊912.5%│ │ ││ │ │ │ 一期,│ 千元 │ │ │ ││ │ │ │ 每期每│ │ │ │ ││ │ │ │ 萬元借│ │ │ │ ││ │ │ │ 款利息│ │ │ │ ││ │ │ │ 二千元│ │ │ │ ││ │ │ │ ,並預│ │ │ │ ││ │ │ │ 扣二千│ │ │ │ ││ │ │ │ 元 │ │ │ │ ││ │ │⒋⒐│⒋以十天│⒋六千五│⒋1095% │ │ ││ │ │ │ 一期,│ 百元 │ │ │ ││ │ │ │ 每期每│ │ │ │ ││ │ │ │ 萬元借│ │ │ │ ││ │ │ │ 款利息│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 │ │ 並預扣│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 │ │⒌⒑│⒌以十天│⒌一萬二│⒌912.5%│ │ ││ │ │ │ 一期,│ 千元 │ │ │ ││ │ │ │ 每期每│ │ │ │ ││ │ │ │ 萬元借│ │ │ │ ││ │ │ │ 款利息│ │ │ │ ││ │ │ │ 二千元│ │ │ │ ││ │ │ │ ,並預│ │ │ │ ││ │ │ │ 扣二千│ │ │ │ ││ │ │ │ 元 │ │ │ │ ││ │ │⒍⒓⒏│⒍以十天│⒍一萬二│⒍912.5%│ │ ││ │ │ │ 一期,│ 千元 │ │ │ ││ │ │ │ 每期每│ │ │ │ ││ │ │ │ 萬元借│ │ │ │ ││ │ │ │ 款利息│ │ │ │ ││ │ │ │ 二千元│ │ │ │ ││ │ │ │ ,並預│ │ │ │ ││ │ │ │ 扣二千│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⒎除前述│⒎數次條│1 至2萬 │同前述數│有 │ ││ │ │ 6 次外│ 件與以│元不等 │次之利息│ │ ││ │ │ ,另有│ 上大致│ │ │ │ ││ │ │ 數次借│ 相同 │ │ │ │ ││ │ │ 款(加│ │ │ │ │ ││ │ │ 起來共│ │ │ │ │ ││ │ │ 約10多│ │ │ │ │ ││ │ │ 次之借│ │ │ │ │ ││ │ │ 款),│ │ │ │ │ ││ │ │ 期間在│ │ │ │ │ ││ │ │ 93 年6│ │ │ │ │ ││ │ │ 月至94│ │ │ │ │ ││ │ │ 年1 月│ │ │ │ │ ││ │ │ 間。 │ │ │ │ │ ││ │ │ │ │ │ │ │ │├──┼───┼────┼────┼────┼────┼───┼───────┤│2 │K○○│93.09.26│以十天一│四萬元 │912.5% │有 │⒈工程資料表(││ │ │苗栗縣頭│期,每期│ │ │ │ 見94年度偵字││ │ │份鎮中華│每萬元借│ │ │ │ 第1390號卷第││ │ │路麥當勞│款利息二│ │ │ │ 143 頁及第14││ │ │前 │千元,並│ │ │ │ 7 頁94年偵度││ │ │ │預扣八千│ │ │ │ 第1406號卷第││ │ │ │元 │ │ │ │ 121 頁) ││ │ │ │ │ │ │ │⒉警詢筆錄(94││ │ │ │ │ │ │ │ 年度偵字第13││ │ │ │ │ │ │ │ 90號卷第102 ││ │ │ │ │ │ │ │ 頁以下) │├──┼───┼────┼────┼────┼────┼───┼───────┤│3 │A○○│⒈⒐⒎│⒈以十天│⒈一萬元│⒈912.5%│有 │⒈工程資料表(││ │ │ 新竹六│ 一期,│ │ │ │ 見94年度偵字││ │ │ 順遊藝│ 每期每│ │ │ │ 第1390號卷第││ │ │ 場 │ 萬元借│ │ │ │ 137 頁至第13││ │ │ │ 款利息│ │ │ │ 9 頁) ││ │ │ │ 二千元│ │ │ │⒉偵訊筆錄(94││ │ │ │ ,並預│ │ │ │ 年度偵字第13││ │ │ │ 扣二千│ │ │ │ 90號卷第307 ││ │ │ │ 元 │ │ │ │ 頁以下) ││ │ │⒉⒐⒚│⒉以十天│⒉一萬元│⒉644.1%│ │ ││ │ │ │ 一期,│ │ │ │ ││ │ │ │ 每期每│ │ │ │ ││ │ │ │ 萬元借│ │ │ │ ││ │ │ │ 款利息│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 │ │ 並預扣│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4 │D○○│⒏ │以十天一│一萬元 │912.5% │有 │⒈工程資料表(││ │ │苗栗縣頭│期,每期│ │ │ │ 見94年度偵字││ │ │份鎮自強│每萬元借│ │ │ │ 第1390號卷第││ │ │路 55 巷│款利息二│ │ │ │ 136 頁及94年││ │ │口 │千元,並│ │ │ │ 偵度第1406號││ │ │ │預扣二千│ │ │ │ 卷第111 頁)││ │ │ │元 │ │ │ │⒉警訊筆錄(94││ │ │ │ │ │ │ │ 年度偵字第14││ │ │ │ │ │ │ │ 06號卷第205 ││ │ │ │ │ │ │ │ 頁第217頁) │├──┼───┼────┼────┼────┼────┼───┼───────┤│5 │申○○│不詳 │以十天一│一萬元 │912.5% │有 │警訊筆錄(94年││ │ │ │期,每期│ │ │ │度偵字第1406號││ │ │ │每萬元借│ │ │ │卷第218 頁以下││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二千│ │ │ │ ││ │ │ │元 │ │ │ │ │├──┼───┼────┼────┼────┼────┼───┼───────┤│6 │丁○○│⒏某日│同上 │一萬元 │912.5% │有 │⒈警訊筆錄(94││ │ │新竹火車│ │ │ │ │ 年度偵字第14││ │ │站 │ │ │ │ │ 06號卷第202 ││ │ │ │ │ │ │ │ 頁第204 頁)││ │ │ │ │ │ │ │⒉審理中之證言││ │ │ │ │ │ │ │ (見本院卷㈡││ │ │ │ │ │ │ │ 第24頁至第32││ │ │ │ │ │ │ │ 頁) │├──┼───┼────┼────┼────┼────┼───┼───────┤│7 │f○○│⒑某日│以十天一│二萬五千│912.5% │有 │警訊筆錄(94年││ │ │新竹市光│期,每期│元 │ │ │度偵字第1390號││ │ │華區某公│每萬元借│ │ │ │卷第202 頁以下││ │ │寓內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五千│ │ │ │ ││ │ │ │元 │ │ │ │ │├──┼───┼────┼────┼────┼────┼───┼───────┤│8 │y○○│⒐某日│以一月一│五萬元 │935.9% │有 │警訊筆錄(94年││ │ │新竹縣竹│期,每期│ │ │ │度偵字第1390號││ │ │北市家樂│每萬元借│ │ │ │卷第206 頁以下││ │ │福 │款利息六│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一萬│ │ │ │ ││ │ │ │一千元 │ │ │ │ │├──┼───┼────┼────┼────┼────┼───┼───────┤│9 │甲○○│⒑某日│以十天一│二萬元 │912.5% │有 │⒈工程資料表(││ │ │新竹縣新│期,每期│ │ │ │ 見94年度偵字││ │ │豐鄉新興│每萬元借│ │ │ │ 第1406號卷第││ │ │路 │款利息二│ │ │ │ 123 頁) ││ │ │ │千元,並│ │ │ │⒉警訊筆錄(94││ │ │ │預扣四千│ │ │ │ 年度偵字第13││ │ │ │元 │ │ │ │ 90號卷第214 ││ │ │ │ │ │ │ │ 頁以下) │├──┼───┼────┼────┼────┼────┼───┼───────┤│10 │b○○│⒈⒍ │以十天一│三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不詳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73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六千│ │ │ │ ││ │ │ │元 │ │ │ │ │├──┼───┼────┼────┼────┼────┼───┼───────┤│11 │v○○│⒉⒛ │以十天為│五萬元 │912.5% │有 │⒈工程資料表(││ │ │新竹縣竹│一期,每│ │ │ │ 見94年度偵字││ │ │北市家樂│期每萬元│ │ │ │ 第1406號卷第││ │ │福 │借款利息│ │ │ │ 120 頁) ││ │ │ │二千元,│ │ │ │⒉審理中之證言││ │ │ │並預扣一│ │ │ │ (見本院卷㈡││ │ │ │萬元 │ │ │ │ 第74頁至第86││ │ │ │ │ │ │ │ 頁) │├──┼───┼────┼────┼────┼────┼───┼───────┤│12 │甲丁○│⒑某日│以十天一│三萬元 │912.5% │有 │警詢筆錄(94年││ │ │新竹縣 │期,每期│ │ │ │度偵字第1390 ││ │ │ │每萬元借│ │ │ │號卷第255 頁以││ │ │ │款利息二│ │ │ │下)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六千│ │ │ │ ││ │ │ │元 │ │ │ │ │├──┼───┼────┼────┼────┼────┼───┼───────┤│13 │巳○○│⒈⒊某│⒈以十天│⒈一萬元│644.11﹪│有 │警詢筆錄(見94││ │ │ 日苗栗│ 一期,│ │ │ │年度偵字第1390││ │ │ 縣頭份│ 每期每│ │ │ │號卷第258 頁以││ │ │ 鎮 │ 萬元借│ │ │ │下) ││ │ │ │ 款利息│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佰元,│ │ │ │ ││ │ │ │ 並預扣│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 │ │ │ │ │ │ ││ │ │⒉同上 │⒉同上 │⒉一萬元│同上 │有 │ ││ │ │ │ │ │ │ │ ││ │ │⒊⒋某│⒊以十天│⒊六千元│730% │有 │ ││ │ │ 日苗栗│ 一期,│ │ │ │ ││ │ │ 縣頭份│ 每期借│ │ │ │ ││ │ │ 鎮 │ 款利息│ │ │ │ ││ │ │ │ 一千元│ │ │ │ ││ │ │ │ ,並預│ │ │ │ ││ │ │ │ 扣一千│ │ │ │ ││ │ │ │ 元 │ │ │ │ │├──┼───┼────┼────┼────┼────┼───┼───────┤│14 │W○○│年間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扣案之W○○土││ │ │不詳 │ │ │ │ │地所有權狀、建││ │ │ │ │ │ │ │築物所有權狀、││ │ │ │ │ │ │ │戶口名簿、保管││ │ │ │ │ │ │ │條(見94年度偵││ │ │ │ │ │ │ │字第1390號第12││ │ │ │ │ │ │ │5 頁至第129 頁││ │ │ │ │ │ │ │) │├──┼───┼────┼────┼────┼────┼───┼───────┤│15 │劉富良│年間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扣案之劉富良所││ │ │ │ │ │ │ │簽發之本票(見││ │ │ │ │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 │ │ │ │90號卷第130 頁││ │ │ │ │ │ │ │) │├──┼───┼────┼────┼────┼────┼───┼───────┤│16 │寅○○│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扣案之寅○○所││ │ │ │ │ │ │ │簽發之本票(見││ │ │ │ │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 │ │ │ │90號卷第131 頁││ │ │ │ │ │ │ │) │├──┼───┼────┼────┼────┼────┼───┼───────┤│17 │Q○○│⒈某年⒏│⒈以十天│⒈三萬元│⒈644.1%│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⒕ │ 一期,│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 每期每│ │ │ │90號卷第140 頁││ │ │ │ 萬元借│ │ │ │至第142 頁) ││ │ │ │ 款利息│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 │ │ 並預扣│ │ │ │ ││ │ │ │ 四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 │ │⒉某年⒒│⒉以十天│⒉一萬元│⒉644.1%│ │ ││ │ │  │ 一期,│ │ │ │ ││ │ │ │ 每期每│ │ │ │ ││ │ │ │ 萬元借│ │ │ │ ││ │ │ │ 款利息│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 │ │ 並預扣│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18 │U○ │某年⒏│以十天一│一萬二千│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五百元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每萬元借│ │ │ │90號卷第144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五百元│ │ │ │ ││ │ │ │,並預扣│ │ │ │ ││ │ │ │二千五百│ │ │ │ ││ │ │ │元 │ │ │ │ │├──┼───┼────┼────┼────┼────┼───┼───────┤│19 │戌○○│某年⒒⒓│以十天一│七萬五千│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每萬元借│ │ │ │90號卷第145 頁││ │ │ │款利息二│ │ │ │至第146 頁及94││ │ │ │千五百元│ │ │ │年度偵字第1406││ │ │ │,並預扣│ │ │ │號卷第122 頁)││ │ │ │一萬五千│ │ │ │ ││ │ │ │元 │ │ │ │ │├──┼───┼────┼────┼────┼────┼───┼───────┤│20 │壬○○│某年⒒⒒│以十天一│四萬七千│684.38%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五百元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借款利息│ │ │ │90號卷第148 頁││ │ │ │七千五百│ │ │ │至第149 頁) ││ │ │ │元,並預│ │ │ │ ││ │ │ │扣七千五│ │ │ │ ││ │ │ │百元 │ │ │ │ │├──┼───┼────┼────┼────┼────┼───┼───────┤│21 │p○○│某年⒓│以十天一│三萬五千│608.33%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每萬元借│ │ │ │90號卷第150 頁││ │ │ │款利息五│ │ │ │) ││ │ │ │千元元,│ │ │ │ ││ │ │ │並預扣五│ │ │ │ ││ │ │ │千元 │ │ │ │ │├──┼───┼────┼────┼────┼────┼───┼───────┤│22 │癸○○│某年⒎⒓│以十天一│三萬元 │730%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借款利息│ │ │ │90號卷第156 頁││ │ │ │五千元,│ │ │ │) ││ │ │ │並預扣五│ │ │ │ ││ │ │ │千元 │ │ │ │ │├──┼───┼────┼────┼────┼────┼───┼───────┤│23 │Z○○│某年⒉│以十天一│一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每萬元借│ │ │ │90號卷第157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二千│ │ │ │ ││ │ │ │元 │ │ │ │ │├──┼───┼────┼────┼────┼────┼───┼───────┤│24 │宇○○│某年⒓│以十天一│一萬元 │644.1%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每萬元借│ │ │ │90號卷第158 頁││ │ │ │款利息一│ │ │ │) ││ │ │ │千五百元│ │ │ │ ││ │ │ │,並預扣│ │ │ │ ││ │ │ │一千五百│ │ │ │ ││ │ │ │元 │ │ │ │ │├──┼───┼────┼────┼────┼────┼───┼───────┤│25 │w○○│某年⒓⒘│以十天一│三萬五千│608.33%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借款利息│ │ │ │90號卷第159 頁││ │ │ │五千元,│ │ │ │) ││ │ │ │並預扣五│ │ │ │ ││ │ │ │千元 │ │ │ │ │├──┼───┼────┼────┼────┼────┼───┼───────┤│26 │N○○│某年⒏⒑│以十天一│三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每萬元借│ │ │ │90號卷第160 頁││ │ │ │款利息二│ │ │ │及第161 頁94年││ │ │ │千元,並│ │ │ │度偵字第1406號││ │ │ │預扣六千│ │ │ │第116 頁) ││ │ │ │元 │ │ │ │ │├──┼───┼────┼────┼────┼────┼───┼───────┤│27 │E○○│某年⒓⒘│以十天一│三萬五千│608.33%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每萬元借│ │ │ │90號卷第162 頁││ │ │ │款利息五│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五千│ │ │ │ ││ │ │ │元 │ │ │ │ │├──┼───┼────┼────┼────┼────┼───┼───────┤│28 │鐘年旗│某年⒒│以十天一│六萬元 │876%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借款利息│ │ │ │90號卷第163 頁││ │ │ │一萬二千│ │ │ │及94年度偵字第││ │ │ │元,並預│ │ │ │1406號第126 頁││ │ │ │扣一萬二│ │ │ │) ││ │ │ │千元 │ │ │ │ │├──┼───┼────┼────┼────┼────┼───┼───────┤│29 │子○○│某年⒓⒛│以十天一│二萬四千│730%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借款利息│ │ │ │90號卷第164 頁││ │ │ │四千元,│ │ │ │) ││ │ │ │並預扣四│ │ │ │ ││ │ │ │千元 │ │ │ │ │├──┼───┼────┼────┼────┼────┼───┼───────┤│30 │乙○○│某年⒌│以十天一│三萬五千│644.83%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三百元 │ │ │94年度偵字第13││ │ │ │借款利息│ │ │ │90號卷第165 頁││ │ │ │五千三百│ │ │ │及第166 頁) ││ │ │ │元,並預│ │ │ │ ││ │ │ │扣五千三│ │ │ │ ││ │ │ │百元 │ │ │ │ │├──┼───┼────┼────┼────┼────┼───┼───────┤│31 │卯○○│某年⒉⒗│以十天一│三萬五千│608.33%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借款利息│ │ │ │06號卷第74頁)││ │ │ │五千元,│ │ │ │ ││ │ │ │並預扣五│ │ │ │ ││ │ │ │千元 │ │ │ │ │├──┼───┼────┼────┼────┼────┼───┼───────┤│32 │h○○│某年⒒⒙│以十天一│二萬五千│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75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五千│ │ │ │ ││ │ │ │元 │ │ │ │ │├──┼───┼────┼────┼────┼────┼───┼───────┤│33 │G○○│某年⒐│以十天一│三萬五千│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借款利息│ │ │ │06號卷第76頁)││ │ │ │七千元,│ │ │ │ ││ │ │ │並預扣七│ │ │ │ ││ │ │ │千元 │ │ │ │ │├──┼───┼────┼────┼────┼────┼───┼───────┤│34 │u○○│某年⒐│以十天一│一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77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二千│ │ │ │ ││ │ │ │元 │ │ │ │ │├──┼───┼────┼────┼────┼────┼───┼───────┤│35 │c○○│某年⒐⒒│以十天一│三萬元 │644.11%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78頁)││ │ │ │款利息一│ │ │ │ ││ │ │ │千五百元│ │ │ │ ││ │ │ │,並預扣│ │ │ │ ││ │ │ │四千五百│ │ │ │ ││ │ │ │元 │ │ │ │ │├──┼───┼────┼────┼────┼────┼───┼───────┤│36 │己○○│某年⒓│以十天一│三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79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六千│ │ │ │ ││ │ │ │元 │ │ │ │ │├──┼───┼────┼────┼────┼────┼───┼───────┤│37 │庚○○│⒈某年⒑│⒈以十天│⒈一萬元│⒈644.1%│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⒕ │ 一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 每期每│ │ │ │06號卷第81頁及││ │ │ │ 萬元借│ │ │ │第82頁) ││ │ │ │ 款利息│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 │ │ 並預扣│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元 │ │ │ │ ││ │ │⒉某年⒑│⒉以十天│⒉二萬元│⒉644.1%│ │ ││ │ │ ⒓ │ 一期,│ │ │ │ ││ │ │ │ 每期每│ │ │ │ ││ │ │ │ 萬元借│ │ │ │ ││ │ │ │ 款利息│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 │ │ 並預扣│ │ │ │ ││ │ │ │ 三千元│ │ │ │ │├──┼───┼────┼────┼────┼────┼───┼───────┤│38 │辛○○│某年⒐│以十天一│五千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83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一千│ │ │ │ ││ │ │ │元 │ │ │ │ │├──┼───┼────┼────┼────┼────┼───┼───────┤│39 │s○○│某年⒒│以十天一│二十萬元│405.56%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84頁)││ │ │ │款利息一│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二萬│ │ │ │ ││ │ │ │元 │ │ │ │ │├──┼───┼────┼────┼────┼────┼───┼───────┤│40 │亥○○│某年⒓⒈│以十天一│四萬三千│917.71%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八百元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借款利息│ │ │ │06號卷第86頁)││ │ │ │八千八百│ │ │ │ ││ │ │ │元,並預│ │ │ │ ││ │ │ │扣八千八│ │ │ │ ││ │ │ │百元 │ │ │ │ │├──┼───┼────┼────┼────┼────┼───┼───────┤│41 │戊○○│⒑⒊ │以十天一│三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88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六千│ │ │ │ ││ │ │ │元 │ │ │ │ │├──┼───┼────┼────┼────┼────┼───┼───────┤│42 │M○○│某年⒉⒚│以十天一│一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89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二千│ │ │ │ ││ │ │ │元 │ │ │ │ │├──┼───┼────┼────┼────┼────┼───┼───────┤│43 │I○○│某年⒊⒏│以十天一│三萬元 │801.22%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借款利息│ │ │ │06號卷第90頁)││ │ │ │五千四百│ │ │ │ ││ │ │ │元,並預│ │ │ │ ││ │ │ │扣五千四│ │ │ │ ││ │ │ │百元 │ │ │ │ │├──┼───┼────┼────┼────┼────┼───┼───────┤│44 │地○○│⒏ │以十天一│五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91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一萬│ │ │ │ ││ │ │ │元 │ │ │ │ │├──┼───┼────┼────┼────┼────┼───┼───────┤│45 │C○○│⒓⒓ │以十天一│三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97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六千│ │ │ │ ││ │ │ │元 │ │ │ │ │├──┼───┼────┼────┼────┼────┼───┼───────┤│46 │i○○│某年⒌│以十天一│二萬元 │747.59%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借款利息│ │ │ │06號卷第98頁)││ │ │ │三千四百│ │ │ │ ││ │ │ │元,並預│ │ │ │ ││ │ │ │扣三千四│ │ │ │ ││ │ │ │百元 │ │ │ │ │├──┼───┼────┼────┼────┼────┼───┼───────┤│47 │宙○○│⒑ │以十天一│二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99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四千│ │ │ │ ││ │ │ │元 │ │ │ │ │├──┼───┼────┼────┼────┼────┼───┼───────┤│48 │q○○│某年⒉⒕│以十天一│二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00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四千│ │ │ │ ││ │ │ │元 │ │ │ │ │├──┼───┼────┼────┼────┼────┼───┼───────┤│49 │x○○│某年⒈│以十天一│五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01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一萬│ │ │ │ ││ │ │ │元 │ │ │ │ │├──┼───┼────┼────┼────┼────┼───┼───────┤│50 │e○○│某年⒉⒙│以十天一│二萬四千│730%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借款利息│ │ │ │06號卷第102 頁││ │ │ │四千元,│ │ │ │) ││ │ │ │並預扣四│ │ │ │ ││ │ │ │千元 │ │ │ │ │├──┼───┼────┼────┼────┼────┼───┼───────┤│51 │甲丙○│某年⒑⒈│以十天一│三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03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六千│ │ │ │ ││ │ │ │元 │ │ │ │ │├──┼───┼────┼────┼────┼────┼───┼───────┤│52 │天○○│某年⒐⒒│以十天一│三萬七千│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五百元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04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七千│ │ │ │ ││ │ │ │五百元 │ │ │ │ │├──┼───┼────┼────┼────┼────┼───┼───────┤│53 │R○○│⒈某年⒉│⒈以十天│⒈二萬元│⒈644.1%│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 │ 一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 每期每│ │ │ │06號卷第105 頁││ │ │ │ 萬元借│ │ │ │及第106 頁) ││ │ │ │ 款利息│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 │ │ 並預扣│ │ │ │ ││ │ │ │ 三千元│ │ │ │ ││ │ │⒉某年⒐│⒉以十天│⒉四萬元│⒉644.1%│ │ ││ │ │  │ 一期,│ │ │ │ ││ │ │ │ 每期每│ │ │ │ ││ │ │ │ 萬元借│ │ │ │ ││ │ │ │ 款利息│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 │ │ 並預扣│ │ │ │ ││ │ │ │ 六千元│ │ │ │ │├──┼───┼────┼────┼────┼────┼───┼───────┤│54 │d○○│某年⒐⒛│以十天一│二萬元 │801.22%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借款利息│ │ │ │06號卷第107 頁││ │ │ │三千六百│ │ │ │) ││ │ │ │元,並預│ │ │ │ ││ │ │ │扣三千六│ │ │ │ ││ │ │ │百元 │ │ │ │ │├──┼───┼────┼────┼────┼────┼───┼───────┤│55 │X○○│某年⒒│以十天一│一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08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二千│ │ │ │ ││ │ │ │元 │ │ │ │ │├──┼───┼────┼────┼────┼────┼───┼───────┤│56 │t○○│某年⒏⒓│以十天一│一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09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二千│ │ │ │ ││ │ │ │元 │ │ │ │ │├──┼───┼────┼────┼────┼────┼───┼───────┤│57 │李煥樟│某年⒒⒏│以十天一│四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12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八千│ │ │ │ ││ │ │ │元 │ │ │ │ │├──┼───┼────┼────┼────┼────┼───┼───────┤│58 │酉○○│某年⒑│以十天一│二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13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四千│ │ │ │ ││ │ │ │元 │ │ │ │ │├──┼───┼────┼────┼────┼────┼───┼───────┤│59 │k○○│某年⒏⒊│以十天一│四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14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八千│ │ │ │ ││ │ │ │元 │ │ │ │ │├──┼───┼────┼────┼────┼────┼───┼───────┤│60 │a○○│某年⒐⒕│以十天一│二萬五千│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15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五千│ │ │ │ ││ │ │ │元 │ │ │ │ │├──┼───┼────┼────┼────┼────┼───┼───────┤│61 │n○○│⒈某年⒎│⒈以十天│⒈五萬元│⒈912.5%│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⒈ │ 一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 每期每│ │ │ │06號卷第117 頁││ │ │ │ 萬元借│ │ │ │及第118 頁) ││ │ │ │ 款利息│ │ │ │ ││ │ │ │ 二千元│ │ │ │ ││ │ │ │ ,並預│ │ │ │ ││ │ │ │ 扣一萬│ │ │ │ ││ │ │ │ 元 │ │ │ │ ││ │ │⒉某年⒏│⒉以十天│⒉三萬元│⒉912.5%│ │ ││ │ │ ⒐ │ 一期,│ │ │ │ ││ │ │ │ 每期每│ │ │ │ ││ │ │ │ 萬元借│ │ │ │ ││ │ │ │ 款利息│ │ │ │ ││ │ │ │ 二千元│ │ │ │ ││ │ │ │ ,並預│ │ │ │ ││ │ │ │ 扣六千│ │ │ │ ││ │ │ │ 元 │ │ │ │ │├──┼───┼────┼────┼────┼────┼───┼───────┤│62 │黃○○│某年⒑⒊│以十天一│三萬元 │644.11%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19 頁││ │ │ │款利息一│ │ │ │) ││ │ │ │千五百元│ │ │ │ ││ │ │ │,並預扣│ │ │ │ ││ │ │ │四千五百│ │ │ │ ││ │ │ │元 │ │ │ │ │├──┼───┼────┼────┼────┼────┼───┼───────┤│63 │午○○│某年⒐⒊│以十天一│六萬元 │730%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借款利息│ │ │ │06號卷第124 頁││ │ │ │六萬元,│ │ │ │) ││ │ │ │並預扣一│ │ │ │ ││ │ │ │萬元 │ │ │ │ │├──┼───┼────┼────┼────┼────┼───┼───────┤│64 │L○○│某年⒒│以十天一│一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25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二千│ │ │ │ ││ │ │ │元 │ │ │ │ │├──┼───┼────┼────┼────┼────┼───┼───────┤│65 │丙○○│某年⒑│以十天一│十萬五千│608.33%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借款利息│ │ │ │06號卷第132 頁││ │ │ │一萬五千│ │ │ │) ││ │ │ │元,並預│ │ │ │ ││ │ │ │扣一萬五│ │ │ │ ││ │ │ │千元 │ │ │ │ │├──┼───┼────┼────┼────┼────┼───┼───────┤│66 │l○○│某年⒏⒎│以十天一│四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33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八千│ │ │ │ ││ │ │ │元 │ │ │ │ │├──┼───┼────┼────┼────┼────┼───┼───────┤│67 │玄○○│某年⒏⒋│以十天一│二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34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四千│ │ │ │ ││ │ │ │元 │ │ │ │ │├──┼───┼────┼────┼────┼────┼───┼───────┤│68 │B○○│某年⒐│以十天一│三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35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六千│ │ │ │ ││ │ │ │元 │ │ │ │ │├──┼───┼────┼────┼────┼────┼───┼───────┤│69 │丑○○│某年⒑│以十天一│一萬五千│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36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三千│ │ │ │ ││ │ │ │元 │ │ │ │ │├──┼───┼────┼────┼────┼────┼───┼───────┤│70 │H○○│某年⒐│以十天一│三萬五千│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37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七千│ │ │ │ ││ │ │ │元 │ │ │ │ │├──┼───┼────┼────┼────┼────┼───┼───────┤│71 │O○○│某年⒓⒘│以十天一│一萬五千│801.22%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借款利息│ │ │ │06號卷第138 頁││ │ │ │二千七百│ │ │ │) ││ │ │ │元,並預│ │ │ │ ││ │ │ │扣二千七│ │ │ │ ││ │ │ │百元 │ │ │ │ │├──┼───┼────┼────┼────┼────┼───┼───────┤│72 │j○○│不詳 │以十天一│三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39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六千│ │ │ │ ││ │ │ │元 │ │ │ │ │├──┼───┼────┼────┼────┼────┼───┼───────┤│73 │T○○│某年⒈⒖│以十天一│二萬五千│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元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40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五千│ │ │ │ ││ │ │ │元 │ │ │ │ │├──┼───┼────┼────┼────┼────┼───┼───────┤│74 │未○○│某年⒏│以十天一│六萬元 │644.11%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41 頁││ │ │ │款利息一│ │ │ │) ││ │ │ │千五百元│ │ │ │ ││ │ │ │,並預扣│ │ │ │ ││ │ │ │九千元 │ │ │ │ │├──┼───┼────┼────┼────┼────┼───┼───────┤│75 │Y○○│某年⒓⒛│以十天一│三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42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六千│ │ │ │ ││ │ │ │元 │ │ │ │ │├──┼───┼────┼────┼────┼────┼───┼───────┤│76 │m○○│某年⒐│以十天一│四萬元 │912.5% │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期,每期│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每萬元借│ │ │ │06號卷第143 頁││ │ │ │款利息二│ │ │ │) ││ │ │ │千元,並│ │ │ │ ││ │ │ │預扣八千│ │ │ │ ││ │ │ │元。 │ │ │ │ │├──┼───┼────┼────┼────┼────┼───┼───────┤│77 │F○○│⒈某年⒑│⒈以十天│⒈十二萬│⒈405.5%│有 │工程資料表(見││ │ │ ⒕ │ 一期,│ 元 │ │ │94年度偵字第14││ │ │ │ 每期每│ │ │ │06號卷第144 頁││ │ │ │ 萬元借│ │ │ │至第146 頁) ││ │ │ │ 款利息│ │ │ │ ││ │ │ │ 一千元│ │ │ │ ││ │ │ │ ,並預│ │ │ │ ││ │ │ │ 扣一萬│ │ │ │ ││ │ │ │ 二千元│ │ │ │ ││ │ │⒉某年⒐│⒉以十天│⒉一萬五│⒉644.1%│ │ ││ │ │ ⒑ │ 一期,│ 千元 │ │ │ ││ │ │ │ 每期每│ │ │ │ ││ │ │ │ 萬元借│ │ │ │ ││ │ │ │ 款利息│ │ │ │ ││ │ │ │ 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 │ │ 並預扣│ │ │ │ ││ │ │ │ 二千二│ │ │ │ ││ │ │ │ 百五十│ │ │ │ ││ │ │ │ 元 │ │ │ │ ││ │ │⒊某年⒐│⒊以十天│⒊一萬五│⒊912.5%│ │ ││ │ │ ⒚ │ 一期,│ 千元 │ │ │ ││ │ │ │ 每期每│ │ │ │ ││ │ │ │ 萬元借│ │ │ │ ││ │ │ │ 款利息│ │ │ │ ││ │ │ │ 二千元│ │ │ │ ││ │ │ │ ,並預│ │ │ │ ││ │ │ │ 扣三千│ │ │ │ ││ │ │ │ 元 │ │ │ │ │├──┼───┼────┼────┼────┼────┼───┼───────┤│78 │r○○│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扣案之r○○所││ │ │ │ │ │ │ │簽發之本票、身││ │ │ │ │ │ │ │分證、保管條2 ││ │ │ │ │ │ │ │張(見94年度偵││ │ │ │ │ │ │ │字第1406號卷第││ │ │ │ │ │ │ │150 頁至第153 ││ │ │ │ │ │ │ │頁) │├──┼───┼────┼────┼────┼────┼───┼───────┤│79 │甲甲○│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扣案之甲甲○之││ │ │ │ │ │ │ │駕駛執照影本(││ │ │ │ │ │ │ │見94年度偵字第││ │ │ │ │ │ │ │1406號卷第153 ││ │ │ │ │ │ │ │頁) │├──┼───┼────┼────┼────┼────┼───┼───────┤│80 │V○○│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扣案之V○○所││ │ │ │ │ │ │ │簽發之本票、保││ │ │ │ │ │ │ │管條1 張(見94││ │ │ │ │ │ │ │年度偵字第1406││ │ │ │ │ │ │ │號卷第157 頁至││ │ │ │ │ │ │ │第158 頁) │├──┴───┴────┴────┴────┴────┴───┴───────┤│附註: ││一、關於借款時間欄記載「某年」,乃因依據工程資料表所示,僅記載借款之月日,故││ 以此方式表示之。 ││二、本案如依現存證據資料無法準確判斷借款時間,則以「某年」或「不詳」方式為之││ ,且依被告所扣案之證物如NOKIA 等牌某型號之手機,乃最近這數年間始發行之產││ 品,衡情犯行應均未逾10年追訴權時效,附此敘明。 ││三、證據資料一欄所載警詢筆錄或偵訊筆錄,如未特別指明,乃指被害人即借款人於警││ 詢或偵訊中所為之證述。 ││四、依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所載編號26及63之被害人均為N○○,及編號28及68之被害││ 人均為z○○,各依據工程資料表所載借款之日期、金額均相同,應屬重複誤載。││五、「借款方式」之計算方法,依工程基本資料表判斷,「實收」欄金額為每期借款利││ 息金額及預扣之金額。「估價金額」為借款人借款之金額。「議價」欄金額為借款││ 人於借款時實收之金額。準此以觀,本案「年息」之計算方式為實收欄數字除以議││ 價欄數字,再除以10日後乘以365 日,並乘以百分之百。 ││六、至編號14至16,78至80號之犯行,雖無工程資料表以判斷被告利息計算方式、借款││ 金額、時地等,惟此部分既有被害人相關之借款擔保證物扣案,依據被告等人對外││ 招攬生意之放款條件,在相同之犯罪模式下,亦應認有重利之放款行為。 │└──────────────────────────────────────┘附表二:(以恐嚇、毀損等不法方法討債一覽表)┌──┬────┬────┬───────┬──────┬───────┬───────┐│編號│被害人 │下 手 │時間 │地點 │方式 │備註 ││ │ │行為人 │ │ │ │ │├──┼────┼────┼───────┼──────┼───────┼───────┤│ 1 │甲乙○ │J○○、│94年2 月間某日│苗栗縣頭份鎮│⒈以0000-00000│⒈被告J○○於││ │ │P○○ │、94年3 月4 日│被害人住處 │ 4之電話催討 │ 審理中自白有││ │ │ │ │ │ 債務,並恫稱│ 噴漆之事實。││ │ │ │ │ │ 不還錢就要對│ (見審二卷第││ │ │ │ │ │ 其家屬不利。│ 191頁) ││ │ │ │ │ │⒉住家大門遭噴│⒉證人甲乙○於││ │ │ │ │ │ 漆「甲乙○欠│ 警詢、偵訊中││ │ │ │ │ │ 錢」「092516│ 之證述。(見││ │ │ │ │ │ 3034」(有告│ 94年度偵字第││ │ │ │ │ │ 訴)、鄰居汽│ 1390號卷第50││ │ │ │ │ │ 車遭噴漆(未│ 頁至第70頁、││ │ │ │ │ │ 據告訴)。 │ 306 、307 頁││ │ │ │ │ │⒊遭丟鞭炮恐嚇│ ) ││ │ │ │ │ │ 。 │⒊現場監視攝影││ │ │ │ │ │ │ 機所翻拍之照││ │ │ │ │ │ │ 片1 張,被告││ │ │ │ │ │ │ S○○並指認││ │ │ │ │ │ │ 照片中之人乃││ │ │ │ │ │ │ 係J○○、陳││ │ │ │ │ │ │ 啟仁。(同上││ │ │ │ │ │ │ 偵卷第36頁)││ │ │ │ │ │ │⒋現場照片27張││ │ │ │ │ │ │ (同上偵卷第││ │ │ │ │ │ │ 62至64頁)。│├──┼────┼────┼───────┼──────┼───────┼───────┤│ 2 │K○○ │S○○ │94年3 月中旬 │苗栗縣頭份鎮│⒈遭打電話恐嚇│⒈被告S○○、││ │ │J○○ │ │被害人住處、│ 。 │ J○○於審理││ │ │ │ │巷道、中華路│⒉巷道牆壁及鄰│ 中之自白(見││ │ │ │ │麥當勞前 │ 居大門遭噴漆│ 審一卷第199 ││ │ │ │ │ │ 「連容華欠債│ 頁)。 ││ │ │ │ │ │ 還錢」、「幹│⒉證人K○○於││ │ │ │ │ │ 妳娘、害死鄰│ 警詢、偵訊中││ │ │ │ │ │ 居不要臉敗類│ 之證述。(見││ │ │ │ │ │ 」、「092516│ 94 年 度偵字││ │ │ │ │ │ 3034」等語。│ 第1390號卷第││ │ │ │ │ │ (毀損部分未│ 10 2頁至第 ││ │ │ │ │ │ 據告訴) │ 105 頁、307 ││ │ │ │ │ │⒊巷道遭放大龍│ 頁) ││ │ │ │ │ │ 炮。 │⒊證據現場照片││ │ │ │ │ │ │ 。(見94年度││ │ │ │ │ │ │ 偵字第1390號││ │ │ │ │ │ │ 卷第109 頁至││ │ │ │ │ │ │ 第112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D○○ │S○○ │94年4 月11日 │苗栗縣頭份鎮│⒈S○○以電話│⒈被告S○○於││ │ │及不詳之│ │被害人住處 │ 恐嚇聲稱再不│ 審理中之自白││ │ │人 │ │ │ 還錢就要小心│ (見審一卷第││ │ │ │ │ │ 小孩子的出入│ 199頁)。 ││ │ │ │ │ │ 。 │⒉證人D○○之││ │ │ │ │ │⒉噴漆「余昆煥│ 警詢及審理中││ │ │ │ │ │ 欠錢還錢」。│ 之證述。(見││ │ │ │ │ │ (未據告訴)│ 94年度偵字第││ │ │ │ │ │⒊潑紅色油漆、│ 1406號卷第20││ │ │ │ │ │ 灑冥紙、放鞭│ 5 頁至第207 ││ │ │ │ │ │ 炮。 │ 頁、審二卷第││ │ │ │ │ │ │ 32至42頁) ││ │ │ │ │ │ │⒊證據現場照片││ │ │ │ │ │ │ 15張。(見94││ │ │ │ │ │ │ 年度偵字第14││ │ │ │ │ │ │ 06號卷第208 ││ │ │ │ │ │ │ 頁至第216 頁││ │ │ │ │ │ │ ) │├──┼────┼────┼───────┼──────┼───────┼───────┤│ 4 │f○○ │不詳 │94年1 月31日 │新竹市被害人│家門遭潑灑紅色│證人黃騰義於警││ │ │ │ │住處 │油漆 │詢中之證述(見││ │ │ │ │ │ │第94年度偵字第││ │ │ │ │ │ │1390號卷第202 ││ │ │ │ │ │ │至205頁) │├──┼────┼────┼───────┼──────┼───────┼───────┤│ 5 │y○○ │不詳 │94年9、10月間 │新竹縣新豐鄉│⒈噴漆(未據告│⒈證人y○○於││ │ │ │ │被害人住處附│ 訴)。 │ 警詢中之證述││ │ │ │ │近 │⒉放火燒物品。│ (見94年度偵││ │ │ │ │ │(證人雖稱遭丟│ 字第13 90 號││ │ │ │ │ │汽油彈,但並無│ 卷第206 頁至││ │ │ │ │ │碎裂玻璃遺留現│ 第209 頁)。││ │ │ │ │ │場,應係單純燃│⒉現場照片8 張││ │ │ │ │ │燒物品所致) │ (同上偵卷第││ │ │ │ │ │ │ 210至213頁)│├──┼────┼────┼───────┼──────┼───────┼───────┤│ 6 │甲○○ │不詳 │93年底某日 │新竹縣新豐鄉│⒈噴漆(毀損部│⒈證人甲○○於││ │ │ │ │被害人住處附│ 分未據告訴)│ 警詢中之證述││ │ │ │ │近 │ 。 │ (見94 年度偵││ │ │ │ │ │⒉於大門潑紅色│ 字第1390號卷││ │ │ │ │ │ 油漆。 │ 第21 4頁至第││ │ │ │ │ │⒊燒門。 │ 216頁) ││ │ │ │ │ │(證人此部分雖│⒉現場照片12頁││ │ │ │ │ │稱疑遭丟汽油彈│ (見同上偵卷││ │ │ │ │ │,但依據照片顯│ 第218 至223 ││ │ │ │ │ │示,現場並無汽│ 頁)。 ││ │ │ │ │ │油彈碎裂玻璃留│ ││ │ │ │ │ │存,應係單純燒│ ││ │ │ │ │ │門所致,附此敘│ ││ │ │ │ │ │明) │ │├──┼────┼────┼───────┼──────┼───────┼───────┤│ 7 │陳吳梅恩│不詳 │94年3月某日 │新竹市被害人│⒈噴漆「還錢」│⒈證人即L○○││ │ │ │ │住處 │ (未據告訴)│ 之外婆陳吳梅││ │ │ │ │ │ 。 │ 恩於警詢中之││ │ │ │ │ │⒉放大龍炮。 │ 證述(見94年││ │ │ │ │ │ │ 度偵字第1390││ │ │ │ │ │ │ 號卷第224 頁││ │ │ │ │ │ │ 至第225 頁)││ │ │ │ │ │ │⒉現場照片4 張││ │ │ │ │ │ │ (見同上偵卷││ │ │ │ │ │ │ 第227頁)。 │├──┼────┼────┼───────┼──────┼───────┼───────┤│ 8 │辰○○○│不詳 │共三次,94年3 │苗栗縣竹南鎮│⒈家中牆壁、鄰│⒈證人即卯○○││ │ │ │月11日,另2 次│被害人住處 │ 居車上遭噴漆│ 之母辰○○○││ │ │ │時間不詳 │ │ 「欠$還$」│ 於警詢中之證││ │ │ │ │ │ 「00000000 │ 述。(見94年││ │ │ │ │ │ 19 」 等字樣│ 度偵字第1390││ │ │ │ │ │ (毀損部分未│ 號卷第228 頁││ │ │ │ │ │ 據告訴) │ 至第238 頁)││ │ │ │ │ │⒉遭放大龍炮。│⒉現場照片11張││ │ │ │ │ │ │ (見同上偵卷││ │ │ │ │ │ │ 第233 至237 ││ │ │ │ │ │ │ 頁) │├──┼────┼────┼───────┼──────┼───────┼───────┤│ 9 │g○○ │不詳 │94年2月21日、 │苗栗縣竹南鎮│⒈電話討債(號│⒈證人即b○○││ │ │ │94年3 月25日 │被害人住處 │ 碼0000000000│ 前妻g○○,││ │ │ │ │ │ )、噴漆「害│ 及b○○之朋││ │ │ │ │ │ 死街坊鄰居」│ 友陳肇名於警││ │ │ │ │ │ 「幹妳娘」「│ 詢中之證述。││ │ │ │ │ │ 忌中」「黃國│ (見94年度偵││ │ │ │ │ │ 志欠錢不還爛│ 字第1390 號 ││ │ │ │ │ │ 人」等語。 │ 卷第239 頁至││ │ │ │ │ │⒉遭放鞭炮 │ 第24 6頁)。││ │ │ │ │ │ │⒉現場照片3 張││ │ │ │ │ │ │ 。(見94年度││ │ │ │ │ │ │ 偵字第1390號││ │ │ │ │ │ │ 卷第247 頁)││ │ │ │ │ │ │ 頁)。 │├──┼────┼────┼───────┼──────┼───────┼───────┤│ 10 │v○○ │不詳 │借款後逾期還款│苗栗縣竹南鎮│⒈噴漆(未據告│證人v○○於警││ │ │ │之不詳時間 │被害人住處 │ 訴) │詢及審理中中之││ │ │ │ │ │⒉放火燒庭院之│證述。(見94年││ │ │ │ │ │ 曬衣架及衣服│度偵字第1390號││ │ │ │ │ │⒊庭院遭放大龍│卷第248 頁至第││ │ │ │ │ │ 炮 │254 頁、審二卷││ │ │ │ │ │ │第74頁以下) │├──┼────┼────┼───────┼──────┼───────┼───────┤│ 11 │o○○ │不詳 │94年過年前 │新竹市被害人│⒈噴漆(未據告│證人即被害人廖││ │ │ │ │住處 │ 訴)。 │良台之父o○○││ │ │ │ │ │⒉以電話恐嚇聲│於警詢、審理中││ │ │ │ │ │ 稱不還錢就押│中之證述。(見││ │ │ │ │ │ 人。 │94 年 度偵字第││ │ │ │ │ │ │1390 號 卷第26││ │ │ │ │ │ │2 頁至第268 頁││ │ │ │ │ │ │、審二卷第236 ││ │ │ │ │ │ │頁以下) │├──┴────┴────┴───────┴──────┴───────┴───────┤│附註: ││一、所謂下手行為人「不詳」,係指不知係被告4 人或其他共犯中何人所為,但依證據資料顯示,││ 可認為係被告4 人或其他共犯中一人或數人於共同犯意聯絡下所為,依共謀共同正犯理論,被││ 告4 人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二、上開被告為討債所為之噴漆、塗鴉行為,如未噴有關恐嚇之字眼等,僅涉犯毀損罪嫌,而此部││ 分僅甲乙○提起毀損告訴,是以,其餘部分雖不論罪,但可用以作為常業重利罪之量刑參考事││ 由。 │└───────────────────────────────────────────┘附表三:(應沒收之扣案證物一覽表)┌──┬───────┬───┬───┬────────┬──────┐│編號│品名 │數量 │所有人│查獲地點 │備 註 │├──┼───────┼───┼───┼────────┼──────┤│ 1 │廣告貼紙(大張│53張 │劉佩欣│9391-HB 自小客車│上印有:息低││ │藍底) │ │ │車內 │保密、即時放││ │ │ │(使用│ │款、$的事、││ │ │ │人:陳│ │我幫你,今天││ │ │ │睿豐)│ │的妳需要多少││ │ │ │ │ │,0000000000││ │ │ │ │ │,1 ~6 $ │├──┼───────┼───┼───┼────────┼──────┤│ 2 │廣告貼紙(小張│140 張│同上 │9391-HB 自小客車│上印有:小額││ │紅底) │ │ │車內 │借款,1 ~6 ││ │ │ │ │ │萬,息低保密││ │ │ │ │ │、放款快速,││ │ │ │ │ │0000000000 │├──┼───────┼───┼───┼────────┼──────┤│ 3 │甲乙○等19人工│31張 │同上 │9391-HB 自小客車│ ││ │程基本資料表 │ │ │車內 │ │├──┼───────┼───┼───┼────────┼──────┤│ 4 │空白本票 │11張 │同上 │9391-HB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5 │空白本票 │3 本 │同上 │9391-HB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6 │空白保管條 │12張 │同上 │9391-HB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7 │空白借據 │5 張 │同上 │9391-HB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8 │冥紙 │1 捆 │同上 │9391-HB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9 │噴漆 │4 罐 │同上 │9391-HB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10 │木棍 │1 支 │同上 │9391-HB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11 │林財龍名片(上│5 盒 │同上 │9391-HB 自小客車│ ││ │印有至尊理財、│ │ │車內 │ ││ │租賃、融資顧問│ │ │ │ ││ │公司,保密、息│ │ │ │ ││ │低,0000000000│ │ │ │ ││ │) │ │ │ │ │├──┼───────┼───┼───┼────────┼──────┤│ 12 │楊元財名片(上│2 盒 │同上 │9391-HB 自小客車│S○○持以使││ │印有保密、息低│ │ │車內 │用(93年度偵││ │、好借、快速、│ │ │ │字第1390號卷││ │一通電話現金到│ │ │ │第32頁扣押物││ │手,專員楊元財│ │ │ │品目錄表誤載││ │,0000000000,│ │ │ │為3 盒) ││ │幫您渡過錢關)│ │ │ │ │├──┼───────┼───┼───┼────────┼──────┤│ 13 │鞭炮 │1 個 │同上 │9391-HB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 │ │ │ │ │├──┼───────┼───┼───┼────────┼──────┤│ 14 │名片(上印有鼎│5 盒 │S○○│苗栗縣頭份鎮後庄│ ││ │立科技理財顧問│ │ │里文化街 32 巷 │ ││ │公司,法拍屋/│ │ │15 弄 11 號 2 樓│ ││ │汽車貸款/個人│ │ │房間衣櫥內 │ ││ │信貸/房屋貸款│ │ │ │ ││ │,陳建達(阿達│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15 │本票樣本影印 │1 張 │S○○│苗栗縣頭份鎮後庄│ ││ │ │ │ │里文化街 32 巷 │ ││ │ │ │ │15 弄 11 號 2 樓│ ││ │ │ │ │房間衣櫥內 │ │├──┼───────┼───┼───┼────────┼──────┤│ 16 │空白讓渡證書 │3 張 │S○○│苗栗縣頭份鎮後庄│ ││ │ │ │ │里文化街 32 巷 │ ││ │ │ │ │15 弄 11 號 2 樓│ ││ │ │ │ │房間衣櫥內 │ │├──┼───────┼───┼───┼────────┼──────┤│ 17 │行動電話: │4 支 │S○○│苗栗縣頭份鎮後庄│NOKIA 三支、││ │0000000000、 │(沒收│ │里文化街 32 巷 │Panasonic 一││ │0000000000、 │部分不│ │15 弄 11 號 2 樓│支 ││ │0000000000、 │含門號│ │房間衣櫥內 │ ││ │0000000000 │SIM 卡│ │ │ ││ │ │晶片)│ │ │ │├──┼───────┼───┼───┼────────┼──────┤│ 18 │空白工程基本資│16張 │S○○│苗栗縣頭份鎮後庄│ ││ │料表 │ │ │里文化街 32 巷 │ ││ │ │ │ │15 弄 11 號 2 樓│ ││ │ │ │ │房間衣櫥內 │ │├──┼───────┼───┼───┼────────┼──────┤│ 19 │空白欠債尋人公│5 張 │S○○│苗栗縣頭份鎮後庄│上印有「公告││ │告 │ │ │里文化街 32 巷 │,欠債尋人起││ │ │ │ │15 弄 11 號 2 樓│示,姓名,地││ │ │ │ │房間衣櫥內 │址,欠款人,││ │ │ │ │ │積欠借款金額││ │ │ │ │ │新台幣 元正││ │ │ │ │ │並未於約定之││ │ │ │ │ │日期清還,請││ │ │ │ │ │儘速出面解決││ │ │ │ │ │,目前將保留││ │ │ │ │ │法律追訴權,││ │ │ │ │ │若無誠意處理││ │ │ │ │ │,將依照現行││ │ │ │ │ │法令查封動產││ │ │ │ │ │或不動產並不││ │ │ │ │ │再另行通知。││ │ │ │ │ │發函人、電話││ │ │ │ │ │」 │├──┼───────┼───┼───┼────────┼──────┤│ 20 │記事簿 │1 本 │S○○│苗栗縣頭份鎮後庄│內載有借款人││ │ │ │ │里文化街 32 巷 │電話、地址等││ │ │ │ │15 弄 11 號 2 樓│相關資料 ││ │ │ │ │房間衣櫥內 │ │├──┼───────┼───┼───┼────────┼──────┤│ 21 │戊○○等 51 人│76張 │J○○│5200-G2 自小客車│ ││ │工程基本資料表│ │ │車內 │ │├──┼───────┼───┼───┼────────┼──────┤│ 22 │空白本票 │15張 │J○○│5200-G2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23 │廣告卡片 │3000張│J○○│5200-G2 自小客車│上印有「全鑫││ │ │ │ │車內 │國際行銷顧問││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中壢公司:││ │ │ │ │ │桃園縣平鎮市││ │ │ │ │ │東勢里12鄰22││ │ │ │ │ │號,資通專業││ │ │ │ │ │的理財規劃,││ │ │ │ │ │專業/誠信/││ │ │ │ │ │全年無休,身││ │ │ │ │ │輕如燕,讓您││ │ │ │ │ │輕鬆,給您最││ │ │ │ │ │好」 │├──┼───────┼───┼───┼────────┼──────┤│ 24 │署名「科技理財│3 盒 │J○○│5200-G2 自小客車│ ││ │顧問,理財顧問│ │ │車內 │ ││ │小部,00000000│ │ │ │ ││ │79」名片 │ │ │ │ │├──┼───────┼───┼───┼────────┼──────┤│ 25 │沖天炮 │166 支│J○○│5200-G2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26 │噴漆 │4 罐 │J○○│5200-G2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27 │署名「理財顧問│1 枚 │J○○│5200-G2 自小客車│ ││ │楊元福,093845│ │ │車內 │ ││ │6706」印章 │ │ │ │ │├──┼───────┼───┼───┼────────┼──────┤│ 28 │筆記本 │1 本 │J○○│5200-G2 自小客車│內載借款人相││ │ │ │ │車內 │關資料及公司││ │ │ │ │ │制度 │├──┼───────┼───┼───┼────────┼──────┤│ 29 │行事曆 │1 本 │J○○│5200-G2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30 │客戶資料本 │1 本 │J○○│5200-G2 自小客車│內載40名客戶││ │ │ │ │車內 │資料 │├──┼───────┼───┼───┼────────┼──────┤│ 31 │空白專任委託契│12張 │J○○│5200-G2 自小客車│ ││ │約書(一式二份│ │ │車內 │ │├──┼───────┼───┼───┼────────┼──────┤│ 32 │空白現金保管條│2 張 │J○○│5200-G2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33 │空白欠債尋人公│3 張 │J○○│5200-G2 自小客車│上印有「公告││ │告 │ │ │車內 │,欠債尋人起││ │ │ │ │ │示,姓名,地││ │ │ │ │ │址,欠款人,││ │ │ │ │ │積欠借款金額││ │ │ │ │ │新台幣 元正││ │ │ │ │ │並未於約定之││ │ │ │ │ │日期清還,請││ │ │ │ │ │儘速出面解決││ │ │ │ │ │,目前將保留││ │ │ │ │ │法律追訴權,││ │ │ │ │ │若無誠意處理││ │ │ │ │ │,將依照現行││ │ │ │ │ │法令查封動產││ │ │ │ │ │或不動產並不││ │ │ │ │ │再另行通知。││ │ │ │ │ │發函人、電話││ │ │ │ │ │」 │├──┼───────┼───┼───┼────────┼──────┤│ 34 │抬頭署名承冠消│7 份 │J○○│5200-G2 自小客車│ ││ │金款類產品綜合│ │ │車內 │ ││ │申請書、信用狀│ │ │ │ ││ │況記錄表、委託│ │ │ │ ││ │契約書 │ │ │ │ │├──┼───────┼───┼───┼────────┼──────┤│ 35 │空白客戶資料表│6 張 │J○○│5200-G2 自小客車│ ││ │ │ │ │車內 │ │├──┼───────┼───┼───┼────────┼──────┤│ 36 │庚○○工程合約│2 張 │J○○│5200-G2 自小客車│ ││ │書 │ │ │車內 │ │├──┼───────┼───┼───┼────────┼──────┤│ 37 │行動電話: │4 支 │J○○│5200-G2 自小客車│NOKIA 牌1 支││ │0000000000、 │(沒收│ │車內 │、NEC 牌1 支││ │0000000000、 │部分不│ │ │、innostream││ │0000000000、 │含門號│ │ │牌2支 ││ │0000000000 │SIM 卡│ │ │ ││ │ │晶片)│ │ │ │├──┼───────┼───┼───┼────────┼──────┤│ 38 │行動電話: │4 支 │P○○│5200-G2 自小客車│NOKIA 牌4支 ││ │0000000000、 │(沒收│ │車內 │ ││ │0000000000、 │部分不│ │ │ ││ │0000000000、 │含門號│ │ │ ││ │0000000000 │SIM 卡│ │ │ ││ │ │晶片)│ │ │ │├──┼───────┼───┼───┼────────┼──────┤│ 39 │名片(署名阿富│8 張 │P○○│5200-G2 自小客車│ ││ │,小款,092586│ │ │車內 │ ││ │1543) │ │ │ │ │├──┼───────┼───┼───┼────────┼──────┤│ 40 │記事本 │1 本 │P○○│5200-G2 自小客車│內載客戶資料││ │ │ │ │車內 │ │└──┴───────┴───┴───┴────────┴──────┘附表四:(不沒收之扣案證物一覽表)┌──┬────────┬───┬───┬────────┬───────┐│編號│品名 │數量 │被害人│查獲地點 │備註 │├──┼────────┼───┼───┼────────┼───────┤│ 1 │劉富辰所簽發之本│4 張 │劉富辰│苗栗縣頭份鎮後庄│ ││ │票 │ │ │里文化街 32 巷 │ ││ │ │ │ │15 弄 11 號 2 樓│ ││ │ │ │ │房間衣櫥內 │ │├──┼────────┼───┼───┼────────┼───────┤│ 2 │W○○土地所有權│各1 張│W○○│苗栗縣頭份鎮後庄│ ││ │狀(坐落:竹東鎮○ ○ ○里○○街 32 巷 │ ││ │東寧路,地號:17│ │ │15 弄 11 號 2 樓│ ││ │25 — 0000)、建│ │ │房間衣櫥內 │ ││ │築物所有權狀(坐│ │ │ │ ││ │落:竹東鎮○○路│ │ │ │ ││ │,建號:02382 —│ │ │ │ ││ │000 )、戶口名簿│ │ │ │ ││ │、保管條 │ │ │ │ │├──┼────────┼───┼───┼────────┼───────┤│ 3 │寅○○保管條、借│各1 張│寅○○│苗栗縣頭份鎮後庄│ ││ │據、本票影本 │ │ │里文化街 32 巷 │ ││ │ │ │ │15 弄 11 號 2 樓│ ││ │ │ │ │房間衣櫥內 │ │├──┼────────┼───┼───┼────────┼───────┤│ 4 │玄○○之國民身分│1 枚 │玄○○│5200-G2 自小客車│ ││ │證 │ │ │車內 │ │├──┼────────┼───┼───┼────────┼───────┤│ 5 │鍾偉紅汽車駕駛執│1 枚 │鍾偉紅│5200-G2 自小客車│ ││ │照 │ │ │車內 │ │├──┼────────┼───┼───┼────────┼───────┤│ 6 │I○○之重型機車│各1 張│I○○│5200-G2 自小客車│ ││ │駕駛執照影本、本│ │ │車內 │ ││ │票影本及保管條影│ │ │ │ ││ │本 │ │ │ │ │├──┼────────┼───┼───┼────────┼───────┤│ 7 │R○○所簽發之本│1 張 │R○○│5200-G2 自小客車│ ││ │票、保管條 │ │ │車內 │ │├──┼────────┼───┼───┼────────┼───────┤│ 8 │V○○所簽發之本│各1 張│V○○│5200-G2 自小客車│ ││ │票及保管條 │ │ │車內 │ │├──┼────────┼───┼───┼────────┼───────┤│ 9 │I○○署名金額 9│1 張 │I○○│5200-G2 自小客車│ ││ │萬元之保管條 │ │ │車內 │ │├──┼────────┼───┼───┼────────┼───────┤│ 10 │r○○身份證影本│各1 張│r○○│5200-G2 自小客車│ ││ │及本票影本 │ │ │車內 │ │├──┼────────┼───┼───┼────────┼───────┤│ 11 │r○○署名金額 9│2 張 │r○○│5200-G2 自小客車│ ││ │萬元之保管條 │ │ │車內 │ │├──┼────────┼───┼───┼────────┼───────┤│ 12 │3C基本資料表 │4 張 │隋永盛│5200-G2 自小客車│與本案無關 ││ │(影本部分詳94年│ │蘇建雄│車內 │ ││ │度偵字第1406號卷│ │ │ │ ││ │第92至95頁)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燦 都

法 官 楊 台 清

法 官 顧 正 德

書記官 廖 鳳 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5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8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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