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5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052號
- 被告
- 戊○○
- 被告
- 號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 被告
- 庚○○
4樓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383號、第563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虎口鉗及扳手各壹支均沒收。
庚○○所犯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虎口鉗及扳手各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戊○○曾因竊盜、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1 年及4 月確定,嗣經減刑為7 月、6 月及2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6年6 月19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庚○○曾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 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1 年9 月確定,於96年3 月2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6年6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2人均不知悔改,復有下列之竊盜犯行:
(1)戊○○因無工作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1 至8 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虎口鉗、扳手各1 支,趁人不注意之際,拆解竊取被害人癸○○、丙○○、己○○、壬○○、子○○、乙○○、辛○○所有,如附表編號1 至8 號所示之車輛排煙管前方之觸媒轉換器各1 個,得手後,將各該贓物販售牟利(贓物部分另由警方追查中)。
(2)戊○○與庚○○係男女朋友關係,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戊○○騎乘車牌號碼BH─726 號重型機車後載庚○○,一同尋找目標行竊:①先於附表編號9 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庚○○在旁把風,由戊○○持其所有上述虎口鉗、扳手各1 支,趁人不注意之際,拆解竊取被害人丁○○所有,如附表編號9 號所示之車輛排煙管前方之觸媒轉換器1 個,得手後逃逸。②再於附表編號10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庚○○仍在旁把風,由戊○○持其所有上述虎口鉗、扳手各1 支,拆解被害人甲○○所有如附表編號10號所示之車輛排煙管前方之觸媒轉換器,在尚未得手前,為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偵查隊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述虎口鉗、扳手各1 支等行竊工具。至戊○○在警方尚未發覺附表編號1 至8 之竊盜犯行前,主動向警方供出附表編號1 至8 之竊盜犯行,亦係其所為而自首。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戊○○、庚○○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
(二)①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陳述、領回失竊觸媒轉換器所出具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2 紙、照片2 張(參見97年度偵字第5630號偵查卷第31頁至第37頁),及被告戊○○指認竊盜現場照片3 張(參見97年度偵字第4383號偵查卷第22頁、第23頁)。
②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陳述、領回失竊觸媒轉換器所出具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照片影本2 張(參見97年度偵字第5630號偵查卷第38頁至第42頁)。
③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陳述、照片影本2 張(參見97年度偵字第5630號偵查卷第43頁至第46頁)。
④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領回失竊觸媒轉換器所出具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2 紙、照片影本2 張(參見97年度偵字第5630號偵查卷第47頁至第52頁)。 ;
⑤被害人子○○於警詢時之陳述、領回失竊觸媒轉換器所出具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2 紙、照片2 張(參見97年度偵字第5630號偵查卷第53頁至第58頁)、被告戊○○指認現場照片1 張(參見97年度偵字第4383號偵查卷第25頁)。
⑥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陳述、領回失竊觸媒轉換器所出具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照片影本2 張(參見97年度偵字第5630號偵查卷第59頁至第63頁)、被告戊○○指認現場照片1 張(參見97年度偵字第4383號偵查卷第25頁)。
⑦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陳述、領回失竊觸媒轉換器所出具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行車執照影本1 張(參見97年度偵字第5630號偵查卷第64頁至第68頁)。
⑧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陳述、領回失竊觸媒轉換器所出具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 紙、被告戊○○指認竊盜現場照片2 張、被告2 人被查獲時之照片10張(以上參見97年度偵字第4383號偵查卷第21頁、第37頁至第40頁、第58頁、第59頁、第61頁)。
⑨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陳述、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被告戊○○指認竊盜現場照片3 張、被告2 人被查獲時之照片10張(參見97年度偵字第4383號偵查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34頁至第36頁、第58頁、第59頁、第62頁)。
(三)扣案之虎口鉗及扳手各1支。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量刑理由:核被告戊○○於附表編號1 至9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於附表編號10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另被告庚○○於附表編號9 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於附表編號10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被告戊○○、庚○○於附表編號9 、10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戊○○於附表編號1 至8 之竊盜犯行,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供出而自首,均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戊○○、庚○○2 人於附表編號10之竊盜犯行未得手,屬於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查被告戊○○、庚○○2 人有犯罪事實欄(一)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2 人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戊○○於附表編號1 至8 之犯行,及被告戊○○、庚○○2 人於附表編號10之犯行,因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被告戊○○所犯10次竊盜犯行,及被告庚○○所犯2 次竊盜犯行,因侵害之法益不同,犯意各別,均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戊○○、庚○○均因缺錢花用,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破壞當地社會治安甚鉅,理應重罰,惟念其2 人犯後均能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且被害人向警方表示不願提出告訴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2 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扣案之虎口鉗、扳手各1 支,係被告戊○○所有,供其與被告庚○○犯罪使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25條第2 項、第62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 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 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車牌號碼 │ 竊取之財物 │判處之主刑及從刑 │ ├──┼─────┼────────┼────┼─────┼─────────┼────────────────┤ │1. │97年7月中 │苗栗縣竹南鎮龍山│ 癸○○ │3640-RU 號│竊取該車之觸媒轉換│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 │ │旬某日 │路三段220巷61號 │ │自用小客貨│器1個得手 │徒刑伍月;扣案之虎口鉗及扳手各壹│ │ │ │空地 │ │車 │ │支均沒收。 │ │ │ │ │ │ │ │ │ ├──┼─────┼────────┼────┼─────┼─────────┼────────────────┤ │2. │97年8月上 │苗栗縣竹南鎮龍山│ 丙○○ │2408-TX 號│竊取該車之觸媒轉換│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 │ │旬某日 │路2段498號前 │ │自用小貨車│器1個得手 │徒刑伍月;上開扣案之虎口鉗及扳手│ │ │ │ │ │ │ │各壹支均沒收。 │ │ │ │ │ │ │ │ │ ├──┼─────┼────────┼────┼─────┼─────────┼────────────────┤ │3. │97年8月上 │苗栗縣竹南鎮萬壽│ 己○○ │3221-FU 號│竊取該車之觸媒轉換│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 │ │旬某日 │街53號前 │ │自用小貨車│器1個得手 │徒刑伍月;上開扣案之虎口鉗及扳手│ │ │ │ │ │ │ │各壹支均沒收。 │ │ │ │ │ │ │ │ │ ├──┼─────┼────────┼────┼─────┼─────────┼────────────────┤ │4. │97年8 月20│苗栗縣竹南鎮龍山│ 癸○○ │VO-1303號 │竊取該車之觸媒轉換│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 │ │日8 時許 │路三段220巷61號 │ │自用小客車│器1個得手 │徒刑伍月;上開扣案之虎口鉗及扳手│ │ │ │空地 │ │ │ │各壹支均沒收。 │ │ │ │ │ │ │ │ │ ├──┼─────┼────────┼────┼─────┼─────────┼────────────────┤ │5. │97年9月3日│苗栗縣竹南鎮營盤│ 壬○○ │3976-KW 號│竊取該車之觸媒轉換│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 │ │8時許 │里億客來大賣場前│ │自用小貨車│器1個得手 │徒刑伍月;上開扣案之虎口鉗及扳手│ │ │ │ │ │ │ │各壹支均沒收。 │ │ │ │ │ │ │ │ │ ├──┼─────┼────────┼────┼─────┼─────────┼────────────────┤ │6. │97年9月3日│苗栗縣竹南鎮營盤│ 子○○ │8909-TX 號│竊取該車之觸媒轉換│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 │ │17時許 │里億客來大賣場前│ │自用小客貨│器1個得手 │徒刑伍月;上開扣案之虎口鉗及扳手│ │ │ │ │ │車 │ │各壹支均沒收。 │ │ │ │ │ │ │ │ │ ├──┼─────┼────────┼────┼─────┼─────────┼────────────────┤ │7. │97年9月4日│苗栗縣竹南鎮龍山│ 乙○○ │GI-4771 號│竊取該車之觸媒轉換│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 │ │8時許 │路2段436號前 │ │自用小客貨│器1 個得手 │徒刑伍月;上開扣案之虎口鉗及扳手│ │ │ │ │ │車 │ │各壹支均沒收。 │ │ │ │ │ │ │ │ │ ├──┼─────┼────────┼────┼─────┼─────────┼────────────────┤ │8. │97年9月7日│苗栗縣竹南鎮萬大│達慶玻璃│W5-4295 號│竊取該車之觸媒轉換│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 │ │8時許 │街73之1號前 │企業股份│自用小貨車│器1個得手 │徒刑伍月;上開扣案之虎口鉗及扳 │ │ │ │ │有限公司│ │ │手各壹支均沒收。 │ │ │ │ │所有由盛│ │ │ │ │ │ │ │弘程使用│ │ │ │ ├──┼─────┼────────┼────┼─────┼─────────┼────────────────┤ │9. │97年9 月11│苗栗縣頭份鎮天祥│ 丁○○ │7P-1050 號│竊取該車之觸媒轉換│戊○○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 │ │日凌晨0時4│街81號前 │ │自用小貨車│器1個得手 │有期徒刑柒月;上開扣案之虎口鉗及│ │ │5分許 │ │ │ │ │扳手各壹支均沒收。 │ │ │ │ │ │ │ ├────────────────┤ │ │ │ │ │ │ │庚○○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柒月;上開扣案之虎口鉗及│ │ │ │ │ │ │ │扳手各壹支均沒收。 │ │ │ │ │ │ │ │ │ ├──┼─────┼────────┼────┼─────┼─────────┼────────────────┤ │10. │97年9 月11│苗栗縣頭份鎮天祥│建順機械│6495-KX號 │竊取該車之觸媒轉換│戊○○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 │ │日凌晨0時5│街65號前 │有限公司│自用小貨車│器未得手 │,處有期徒刑伍月;上開扣案之虎口│ │ │5分許 │ │所有由何│ │ │鉗及扳手各壹支均沒收。 │ │ │ │ │月耀使用│ │ ├────────────────┤ │ │ │ │ │ │ │庚○○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上開扣案之虎口│ │ │ │ │ │ │ │鉗及扳手各壹支均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