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承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承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均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蔡承佑犯如附件所示之7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如附件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37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聲請書一覽表漏未記載,應補充之);附件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48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聲請書一覽表漏未記載,應補充之);附件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48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聲請書一覽表漏未記載,應補充之)。上開部分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件所示等罪之應執行之刑,惟參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暨判決意旨,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7 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如附件編號3 至4 所示之案件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亦應併執行之,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又受刑人就如附件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於104 年4 月11日入監現正執行中,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業已執行之部分有期徒刑,係另一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 號裁定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