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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宗育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磊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周磊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周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並非以傷害人為當然之方法,故基於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犯意,於實行強暴行為之過程中,如別無傷害之故意,僅因拉扯致被害人受有傷害,乃施強暴之當然結果,固不另論傷害罪。然若其實行之強暴行為,同時具有傷害犯意,且發生傷害之結果,即難認係施強暴之當然結果,如經合法告訴,自應另負傷害罪責,並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告訴人蔡佳恩所受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並非是遭被告或是另案被告黃育齊、王政熹、吳毓哲拉扯所受傷害,而係因另案被告黃育齊故意毆打所造成,是難認係施強暴之當然結果,應另論傷害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又被告與另案被告黃育齊、王政熹、吳毓哲從民國110年9月9日某時至同年月10日中午某時告訴人離開止,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行為均未間斷,為繼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被告就傷害、強制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行,是基於同一討債目的,犯罪時間接近且犯罪行為間具有部分合致,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傷害罪處斷。

㈡被告與另案被告黃育齊、王政熹、吳毓哲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罪質均不同,無從認定被告有對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形,是本院裁量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因另案被告黃育齊與他人有債務糾紛,竟與另案被告黃育齊、王政熹、吳毓哲共同為上開犯行;被告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之犯後態度;告訴人被剝奪行動自由之時間及所受之傷害;被告本案犯行參與程度;兼被告自述高中肄業、小康之經濟狀況及家中有父母親、弟弟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未扣案本票3張、貸款代辦委託書1份及汽車讓渡書1份,均由另案被告黃育齊所取得,業經其於警詢時證述在卷,是被告並無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宗育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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