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二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癸○○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八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二0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癸○○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癸○○明知其無支付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七年八月間止,前往雲林縣古坑鄉子○○、壬○○所經營之茶葉廠,表示欲購買茶葉,並於首次購買時簽發以癸○○為發票人之支票以取信子○○等人,子○○等人不虞有詐而陸續交付茶葉予癸○○,嗣後陸續購買之茶葉癸○○則以吳玉砲等第三人為發票人之支票,並分別以「聰富」或「大目」名義背書之支票支付貨款,惟屆期提示均遭銀行以拒絕往來或存款不足為由,予以退票,計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五萬七千五百九十元之茶葉;癸○○復於八十七年七月至十月間,前往雲林縣草嶺附近,向戊○○、丁○○、乙○○、甲○○及己○○詐稱欲購買茶葉銷售,同時支付少許現金以取信戊○○等人,致戊○○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將茶葉陸續交付予癸○○,而癸○○嗣後則均以歐瑞源等第三人所簽發,以「癸○○」或「大目」名義背書之支票支付,惟屆期提示,亦均遭銀行以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為由,予以退票,計詐得價值八十三萬四千六百元之茶葉,嗣後鍾聰復即避不見面,履經催討亦無所獲,子○○、壬○○、戊○○、丁○○、乙○○、甲○○、己○○至此始知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子○○、壬○○、戊○○、丁○○、乙○○、甲○○、己○○訴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癸○○固坦承於右揭時地有向子○○等人購買茶葉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係替他人購買茶葉云云。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子○○、壬○○、戊○○、丁○○、乙○○、甲○○、己○○等人指述歷歷,而被告連續以洪新水、曾滿等、歐瑞源、鍾森琪、洪正章、黃文勳、吳玉砲等第三人簽發之支票支付,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影本十五張及退票理由單六張附卷可稽,且上開發票人等均因存款不足或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分別有附表所示之付款人函附資料、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函在卷足憑;被告於八十七年七月間至十月間,連續以曾滿等第三人簽發支票支付,且該等人之票嗣後均遭退票,而時間均為同一時期,地點則均為雲林縣草嶺地區,事後支票均遭退票,顯見被告有詐欺之犯行甚明。次查,被告亦自承在八十七年間經濟狀況不佳,僅足以收支平衡,可運用之金錢尚不足以支付茶葉錢,且因簽發自己之支票並無把握能否兌現,卻執意以第三人之支票向告訴人等購買茶葉,而事後銷售茶葉之收入亦未用以清償債務,益證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再查,被告於偵查中初則稱幫不詳姓名綽號「阿忠」之友人所購買,於本院調查時則改口稱係幫庚○○介紹之張姓中盤商所購買,其前後供述已不一致,而告訴人戊○○等均否認被告於交易時有提及係受他人之託所購買之情事,是被告雖聲請傳訊證人庚○○欲證述渠購買茶葉係庚○○向告訴人等表示有友人欲託被告購買等情,無非欲藉證人為緩頰之詞,雖證人庚○○經傳訊未到庭,核無訊問之必要,爰不再予傳訊;又證人丙○○、辛○○到庭證述被告於三、四年前曾有生意往來,復於上揭時間亦分別向渠等購買茶葉五十萬元、二十多萬元,被告所支付之客票亦未兌現之情節,尚難認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均併此敘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以採信,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猶飾詞卸責,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等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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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發票人 │付款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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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87.8.12 │ 183000 │吳玉砲 │臺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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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87.8.12 │ 148000 │吳玉砲 │臺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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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87.8.15 │ 88000 │黃文勳 │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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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87.8.20 │ 120600 │黃文勳 │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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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87.8.15 │ 156000 │歐瑞源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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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87.8.15 │ 187000 │歐瑞源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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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87.8.25 │ 136000 │洪新水 │中興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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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87.8.25 │ 165000 │洪新水 │中興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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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87.8.25 │ 110000 │曾滿等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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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87.9.5 │ 97000 │曾滿等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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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87.8.27 │ 158000 │曾滿等 │中華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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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87.8.30 │ 170000 │曾滿等 │中華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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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87.9.5 │ 70000 │洪正章 │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濟南路 │
│ │ │ │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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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十四 │87.9.10 │ 96000 │鍾森琪 │萬通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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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87.9.10 │ 142000 │鍾森琪 │淡水信用合作社竹圍分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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