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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四五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四五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制式霰彈壹顆,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法 官 丁 智 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四五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