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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29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投刑簡字第29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7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606號)及移送併辦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768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迨執行滿三月,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復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九九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五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八號、第一二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戒絕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月中旬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某時止,在臺中市○○路不詳KTV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為警分別於⑴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十三時許;⑵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十二時十分許採尿送驗(報告機關所制作之真實姓名對照表將採尿時間誤載為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甲○○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由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相符,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編號第00000000號、九十四年四月四日編號第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一份附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迨執行滿三月,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復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九九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五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八號、第一二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被告於上開戒治處分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十二時十分許回溯之九十六小時內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未經聲請部分與聲請部分核與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部分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⑴施用毒品時間不長;⑵施用毒品犯罪係自戕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洪 挺 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292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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