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80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投刑簡字第8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之1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四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前科資料應更正為「甲○○前因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拘役四十五日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拘役二十二日確定,經接續執行,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執行完畢。」;證據部分另補充「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移送法辦年籍表一份」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罪。又被告前因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拘役四十五日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拘役二十二日確定,經接續執行,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其受上述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生影響,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之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