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84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耀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耀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耀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及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7 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11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張耀麟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3 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1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3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其於97年4 月18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936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99號函檢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