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8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趙淑容徐奇川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訴人
未○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被上訴人
申○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被上訴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律師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卯○○
被上訴人
巳○○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午○○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辰○○
被上訴人
丑○○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酉○○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寅○○
被上訴人
兼上十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南投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次按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誤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維持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第二審合議庭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曾依同法第197條第1項行使責問權者為限(最高法院86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判決參照)。又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2項所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因法院適用簡易程序而得視為當事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者,應以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為限,亦為同法條第4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未實際到場為辯論者,自難認有前開適用簡易程序擬制合意規定之適用。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坐落南投縣名間鄉○○○段321地號面積4419.55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因未能協議分割,且兩造間並無不分割之約定,為此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原審判決依原判決附圖所示方案分割,並定兩造應找補之金額。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對原判決所定分割方法表示不同意外,並主張本件依法非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審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為不合法,且影響上訴人之審級利益,請求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被上訴人申○之聲明同上訴人;其餘被上訴人則請求駁回上訴。

三、經查,本件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9,965元,已逾50萬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上訴人分別於民國94年12月5日、95年3月28日二度具狀向原審提出聲請,請求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則上訴人於原審業已行使責問權,兩造間並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甚明,自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3項規定之餘地。另被上訴人申○雖曾於93年10月7日原審調解期日到場,亦曾委任訴訟代理人歐進士於95年5月15日原審勘驗期日到場,惟上開期日均非言詞辯論期日,此外,被上訴人申○於原審之言詞辯論期日則始終未曾到庭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亦不得視為與上訴人間已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擬制合意,而關於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在法律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自應適用同一訴訟程序而為終結,被上訴人申○與上訴人間既不得視為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本事件自應一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且上訴人於原審亦一再行使責問權,請求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原審竟以兩造間有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之理由,認應視為已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而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進而判決,其程序自屬有重大瑕疵。且本事件第一審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將影響得否上訴第三審法院,攸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甚明,則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裁判之必要。從而,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原審法院重行審理,以符法制。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當事人須以本判決適用法律顯有錯誤為上訴理由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委任律師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經本院許可後方得上訴最高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8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