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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再小字第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彥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9年度投再小字第4號

原告
吳尚臻
被告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29日所為107 年度投小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前段定有明文。復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08年度投補字第32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書1 件(見本院卷第23頁)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詢問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再小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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