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員簡字第12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奕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12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0,000元,及自民國9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17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雖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又系爭支票係訴外人戊○○向原告借錢所交付,原告雖不知戊○○與被告之關係,亦不清楚系爭支票是否被盜開,但之前戊○○持被告簽發之支票向原告借款,支票均曾兌現,足見被告與戊○○間必有授權關係。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辯稱系爭支票上發票人簽章處之大小章雖均為真正,然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不曾自己開過支票,且被告之支票皆係用以給付貨款,故上開印章應係被盜用而簽發系爭支票。被告既未簽發系爭支票,且無授權他人簽發,原告亦未交付金錢於被告,被告自不負付款之責任等語,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應認為真正。
四、惟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為被告簽發或授權簽發一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支票之取得,有無正當原因,或有無對價關係,不負證明之責。如發票人欄之印章為真正,即應推定該支票亦屬真正,得據以判斷該支票係發票人所作成。倘主張其印章係被盜用時,則被盜用之事實,按諸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即應由主張者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339號裁判參照)。本件被告既主張系爭支票發票人欄上之印章係被盜用,揆諸上開說明,即應就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被告所舉證人戊○○雖證稱:「系爭支票是我開立的,被告奕源實業有限公司之空白支票並不是我在保管,是我利用開立貨款時,順便開立,我是騙被告法定代理人丁○○要開立貨款用的,實際上我是拿去向原告借錢。我是沒有經過被告法定代理人丁○○同意而開立系爭支票。」等語。然被告既自承其法定代理人丁○○不曾自己開過支票,且被告自98年1月5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簽發經提示並兌現之支票共計248紙,此有本院向彰化商業銀行調取之被告支票存款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在卷可稽,證人戊○○又證稱上開支票皆為其所開立,可知以被告為發票人之支票實際上皆係戊○○簽發。以被告之支票皆為戊○○簽發,其簽發時間之長,張數之多,及多數兌現之情形觀之,堪認戊○○簽發支票確經被告之授權,則系爭支票亦係被告授權戊○○簽發無訛。是證人戊○○前開證述即非可採,被告辯稱印章被盜用等語,亦難採信,應認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為被告簽發或授權簽發一節為實在。退步言之,縱認證人戊○○證稱伊係騙被告法定代理人丁○○要給付貨款而簽發系爭支票向原告借錢為實在,戊○○亦係經被告之授與代理權而簽發系爭支票,僅其逾越代理權之限制而已,戊○○復已證稱其交付系爭支票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乙○○時,並未表示未經被告法定代理人丁○○之同意,之前交付支票於原告時,均向原告騙稱有經過被告法定代理人丁○○之同意等語,則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乃為善意無過失。依民法第107條規定,被告即不得以代理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無過失之原告,仍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因此,被告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0,000元,及自99年4月15日(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亦與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發票人 │發 票 日 │面 額 │付 款 人 │支票號碼│提 示 日 │ ├────┼──────┼─────┼──────┼────┼──────┤ │奕源實業│99年4月15日 │新台幣 │彰化商業銀行│FN │99年4月15日 │ │有限公司│ │170,000元 │溪湖分行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