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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0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0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德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德堃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三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三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德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參照)。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規定甚明。是以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查受刑人簡德堃犯附表編號1 、編號3 所示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編號3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缺載部分,業經本院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就本件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就附表編號1 、編號3 部分,依前述法則,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編號3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

四、另查受刑人簡德堃固違反如附表編號2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刑,惟受刑人曾因於99年6 月1 日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9日 以99年度簡字第907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0 年4 月20日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9079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查詢資料各1 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而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為99年11月11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該判決所示確定判決日期100 年4 月20日之前,依前述法則說明,附表編號2所示罪刑與上開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907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之罪刑間,乃符數罪併罰之要件,從而,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2 所示罪刑,與附表編號1 、編號3 所示之2 罪刑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此部分聲請自應駁回。至待本院本件裁定確定後,則本院前以100 年度簡字第5591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即附表編號2 、編號3 部分),依上說明,當然失效(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100 年度臺非字第309 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指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0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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